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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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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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


****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财政部 ****总局 证监会****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 ****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事务所、****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本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可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本公告实施前,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本公告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三、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或者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四、****公司是指****交易所、****交易所上****公司。

五、个人转让**中小企业****公司****公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实施前,挂牌公司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在本公告实施后,通过公开****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原始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6年8月28日


关联文件:

财政部 ****总局 证监会****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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