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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单位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内容,对部分医**点医药机构暨医保卡省内“一卡通行”单位予以恢复、暂停、中止、解除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现将有关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恢复、暂停、中止、解除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暨医保卡省内“一卡通行”单位名单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