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梧州市亿人家畜定点屠宰厂迁址重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广西-梧州-长洲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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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亿人家畜定点屠宰厂迁址重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7-07 10:05

梧审批环评字〔2026〕27号

****关于**市亿人家畜定点屠宰厂迁址重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市亿人家畜定点屠宰厂迁址重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为迁建项目,由**市**区**镇竹湾村木****商贸物流园区A-01-01-01地块上(对应门牌为**市**区红岭路105号)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40亩,****中心坐标为东经111°14′28.68″,北纬23°29′51.53″。

本项目**及改造地块上现有建筑物共11114.7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屠宰车间、静养待宰车间、无害化处理间等主要****处理站、废弃物暂存间等配套环保设施。项目目前已基本完成静养待宰车间改造,屠宰车间、污****处理站等已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屠宰生猪40万头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4800万元,环保投资493万元,占总投资的10.27%。

二、****商贸物流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集团****公司的同意入园意见。项目符合《****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版)》,符合《****园区规划调整(2023)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环境局对项目未批先建的情形出具了《关于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函》。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按《报告书》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屠宰加工车间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废气中的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的二级新改扩建厂界标准值及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2.污水处理站、无害化处理间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废气中的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的二级新改扩建厂界标准值及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4-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以上各排气筒均应设置规范化采样监测孔及监测平台。

3.严格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各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须达标排放。

(二)项目综****处理站处理,达到《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2025)表1间接排放标准****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值后,经园区排水管网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按要求在厂区的废水总排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三)严格按《报告书》落实各项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六)按规定落实对原厂厂区的场地环境调查工作。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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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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