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审批环评字〔2026〕31号
****关于****公司4#80MW煤气发电掺烧工业固废技改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公司4#80MW煤气发电掺烧工业固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为技改项目(项目代码:****)。****公司选址位于**市**塘步镇孔良村(梧****基地**市临港经济区塘步镇片区内),现已成为集焦化、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镀锌等为一体的钢铁-焦化联合企业。拟建项目在现有厂区南侧的发电区域内建设,选址中心坐标:东经111.168563°,北纬23.366240°。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依托厂区现有的4#85MW发电机和 80MW汽轮机等配套设施,将其现有260t/h燃气锅炉更换为 260t/h燃气+工业固废锅炉(具体为:更换炉膛、燃烧器、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以及空预器等),利用厂区富余的煤气和在厂区收集的干熄焦除尘灰、其他除尘灰、脱硫灰(干熄焦)以及脱硫灰(推焦)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掺烧发电,配套建设原料制备输送系统、固体废弃物处理系统、环保系统等。项目建成后,4#发电机组发电能力不变,年发电仍为64000万千瓦时。项目总投资为19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950万元,占总投资的5%。
二、项****工业信息化局备案。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拟建项目锅炉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60米高的排气筒(DA157)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污染物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限值要求,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还须同时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钢铁企业超****电厂)要求;脱硝系统氨排放浓度须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中“氨逃逸质量浓度宜小于2.5mg/m3”的要求。
2.干熄焦除尘灰汽车卸料、振动给料、破碎筛分、磨料及转运废气、搅拌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 20米高的排气筒(DA156)排放;气力除灰系统尾气、灰仓废气、搅拌加湿废气和卸灰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 20米高的排气筒(DA158)排放;以上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参照执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转运及其他需要通风的生产设施关于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
在以上排气筒设置规范化永久环保监测平台和环保采样监测孔。
3.按《报告书》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污染防范措施,无组织监控点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项目无废水外排,具体为: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锅炉系统排污水,****处理站处理;脱盐水站浓盐水,用于料场抑尘、高炉冲渣、转炉闷渣;石膏脱水废水,部分返回石灰消化系统循环利用,少量排****处理站处理后全厂回用。
(三)采用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报告书》落实各项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和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六)按《报告书》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通过“以新带老”工程和环保治理设施提升改造,确保项目建成后,你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能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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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