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南环(龙)责改字〔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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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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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时间:2026-08-21 16:02:38

黔南环(龙)责改字〔2026〕 3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91MAEUP77BXD

地址:**省黔南州****社区沙坡组0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坚 职务:总经理

经******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于2026年7月22日至2026年7月23****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选址于****社区沙坡组01号厂房的年产3500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22****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公司位于****社区沙坡组 01 号厂房的年产3500 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已经动工建设并投入使用。有塑料制品生产线5条(含注塑机5套)、不合格品破碎1条(含破碎机1台)、打包线1条(含打包机2台)。未见集气罩、活性炭吸附、排气筒、危险废物暂存间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检查过程执法人员已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现场负责人陈坚全程陪同,相关资料经签字捺印确认。

2.2026年7月23****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年产3500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于2025年7月租赁并搬迁到******公司厂房,2025年9月正式投产,违法时长不足3个月。塑料制品生产线投资额99.64 万元。无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塑料品生产工艺为:聚丙烯颗粒—上料—注塑成型—冷却—成品—打包。询问过程执法人员已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陈坚全程陪同,笔录等资料经其签字确认。

3.2026年7月22****分局执法人员拍摄并制作的现场照片,共8张,证明:第一张为****公司年产3500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原料聚丙烯颗粒堆放在厂房内,该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并投产;第二张为****公司年产3500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生产车间,注塑工段工人正在操作机器设备生产,该建设项目已投产;第三张为****公司年产3500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生产车间,注塑工段的5套注塑机,该建设项目已投产,投入资产包含5套注塑机;第四张为****公司年产3500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生产车间,不合格品粉碎工段,工人正在对不合格品进行粉碎,有粉碎机1台,该建设项目已投产,投入资产包含 1 台粉碎机;第五张为****公司年产 3500 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生产车间,不合格品粉碎工段堆放的不合格成品,该建设项目已投产;第六张为****公司年产 3500 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生产车间,打包工段,工人正在对成品进行打包,该建设项目已投产,投入资产包含2台打包机;第七张为****公司生产车间,打包待售的成品塑料收纳箱,该建设项目已投产;第八张为****公司生产车间,等待装货外售的货车,该建设项目已投产。

4.2026年7月22****分局执法人员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并刻录的现场视频,共1张光盘,证明:执法时间、地点、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执法现场环境、执法过程等。

5.2026年7月23日由****公司陈坚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证明:****公司租用******公司1号厂房,系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

6.2026年7月23日由****公司陈坚提供的**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证明:****公司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园区(******公司厂房)建设,建成后年产3500吨塑料制品。

7.2026年7月23日由****公司陈坚提供的送货单,证明:****公司年产3500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购买2台打包机投入为2200元。

8.2026年7月23日由****公司陈坚提供的二手注塑机购销合同,证明:****公司年产3500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购买5台注塑机投入为978500元。

9.2026年7月23日由****公司陈坚提供的送货单,证明:****公司年产3500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购买粉碎机投入为15700元。

10.2026年7月23日由****公司陈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公司系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及其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被调查人的身份。

11.2026年7月23日由****公司陈坚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证明,证明:陈坚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12.2026年7月23日由****公司陈坚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坚的身份。

13.2026年7月23日由****公司提供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签收人、送达地址、****公司确认。

14.2026年7月23****分局执法人员打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P27 、P28 ,证明:****公司年产 3500 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的行业代码为 2926,类别名称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5.2026年7月23****分局执法人员打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版)P14 ,证明:****公司年产3500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属地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公司:

立即停止选址于****社区沙坡组 01 号厂房的年产 3500 吨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的建设。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公司拒不执行以上决定,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一)项的规定,****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逾期未改正的,****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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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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