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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针对你单位的生产特点,为确保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同意你单位生产工人、仓管员、驾驶员、采购员、会计员、质检员、检验员、产品开发工艺员、维修工、办事专员、行政后勤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公司高管、市场销售人员、保安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执行有效期为两年(2026年9月7日至2028年9月6日)。用人单位应履行告知职工的义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你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安全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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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