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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县新一代****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保审批意见》(紫环建字〔2010〕43号),****人民法院判决书(2025粤1621民初2935号)判决结果,因项目用地已被权属人收回,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现对《**县新一代****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保审批意见》予以撤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该环评批复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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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