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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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

《**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26年8月31****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将提请12****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法规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自即日起至9月30日,通过扫描征求意见二维码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常委会法工委(世纪大道21号),邮编224005

联系电话:****1366

传 真:****1304

电子邮箱:****@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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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2026年9月1日


**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控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管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公共视频监控、交通信号、工业、油气长输管道等管线(含与其相关联的地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居民住宅区、企事业单位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军事、人民防空、海底电缆管道等专用管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下****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统筹建设、信息共享、集约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公共财政投入计划,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建立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承担所辖区域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地下管线建设;

(二)统筹协调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三)统筹协调地下管线保护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四)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五)其他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责。

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和数据信息及其共享利用的监督管理。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日常维护、应急抢险、管线保护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管线集约利用与数字化、智能化、可视化管理水平。

鼓励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井盖使用防盗、防噪、防沉降等综合性能较好的材料。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和保护的宣传教育与知识普及工作,提升社会公众的地下管线安全和保护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统筹各类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明确地下管线的空间布局、敷设方式、建设时序、安全保障措施,应符合“多规合一”要求,与地下空间、道路、航道、水利、人防、绿化、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作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组织编制本行业管线专项规划,****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等需求。

市、县(市、区)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地下管线进行规划布局,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控制指标等,明确开发强度、开发深度、开发边界等要求。

第十二条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管线的性质、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通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城建档案等途径查询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缺少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查明既有地下管线,并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将探明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探测。现场探测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应与主体工程一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方案要求预建管道或者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出具符合行业规范的规划放线测量报告。

第十五条 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或者非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当记录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标高和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以及特征信息。综合管廊应当测量其空间位置、长宽尺寸等数据。

竣工测量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与建(构)筑物、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申请规划核实。

第三章 建设管控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建设需求。****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需求,并征求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原则上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因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依法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除外。

第十八条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

地下管线工程穿跨或者涉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绿地、文物保护单位、人防和军事设施、市政设施以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施工掘路总量控制,严格控制道路挖掘。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和规划、交通运输、管线行****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道路挖掘许可信息沟通机制。

第二十条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调查管线工程范围内的管线现状,按技术规范设计管线间距。

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管线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核查监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应当予以记录,并交由管线权属单位存档。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线敷设标准和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标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地下管线相关标识。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的,应当同步布设示踪线、金属标识和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线权属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工程档案,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管线工程项目移交给管线权属单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按规定要求移交的,建成后至移交手续完成期间,地下管线工程运行维护、管道安全等由建设单位具体负责。

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线权属单位协商制定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道路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结合道路建设、城市更新等工作,制定老旧地下管线改造升级计划,对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不符合标准的老旧地下管线有序进行改造升级。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老旧地下管线改造升级的指导和监督,并督促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开展或者配合相关单位开展老旧地下管线改造升级工作。

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设计使用年限和运行状态,对老旧地下管线进行改造升级。

第二十七条 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建设应当依据专项规划有序推进,结合新区建设、城市更新、片区改造、河道治理、道路改造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等统筹安排综合管廊、管沟建设。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管沟的区域,所有地下管线应当统一入廊、入沟,管廊、管沟以外不得进行管线开挖敷设施工,既有地下管线应当结合地下管线改造逐步迁移至管廊、管沟内。

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地下综合管廊、管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管线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推进城市生命线综合监管和智慧监测,建立风险监测、分析预警、联动处置机制。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下管线运行维护专项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第二十九条 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二)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和安全评估,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对地下管线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自行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监控输送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

(四)编制地下管线应急预案,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建立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信息更新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道路主管部门、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行破路施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道路原有的技术标准恢复路面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和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活动;

(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迁移、接驳地下管线;

(三)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石、用火;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施工浊水、腐蚀性液体和气体,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

(五)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种植可能损坏地下管线的深根植物;

(六)损毁、覆盖、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和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不得擅自废弃。确需废弃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权属单位及时拆除,并由权属单位向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和规划等部门报告。暂时无法拆除的,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拆除。

废弃地下管线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由地下管线所在地县(市、****政府指定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处置,并由实施处置单位同****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应当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和规划、数据管理等部门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地下管线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城市生命线监管系统和智慧城市贯通融合。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维以及入库数据标准、管线信息数据交换格式和信息共享目录制定等工作,由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主管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入库数据标准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实时储存、更新地下管线信息。

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实现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应当自管线竣工测量完成或者管线废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地下管线入库数据标准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主管部门汇交管线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对汇交的管线数据进行质量、入库检查,并及时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本级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机制,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补充和修正问题数据,并将相应成果资料及时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相关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制度。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政府承接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行为的,由****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要求拆除废弃地下管线,或者对暂时无法拆除的废弃地下管线未按照要求进行处理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负责汇交管线数据的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照地下管线入库数据标准向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汇交管线数据的,由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7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6年8月31****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

****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支撑着**沿海开发、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其在能源输送、信息传递、群众生活、排涝减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市地下管线的种类、数量、敷设范围和敷设密度呈现出迅速增长的态势,地下管线在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

2015年,我市颁布了《**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仅约束市区范围、法律效力层级低,无县(市)全域管控效力;历经近10年城市扩张,原有条款与现行城市建设存在脱节问题:零散地下管线开挖道路,缺乏统筹;老**、乡镇建成区大量超期服役管线,更新改造缺责任主体、缺少法定抓手;各行业管线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汇交无法律约束,数据共享缺乏强制条款;废弃管线处置无序,随意封堵、不拆除,占用地下空间,极易诱发安全隐患。因此,从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推动城市发展等方面出发,制订地下管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必要性。

二、起草背景及过程

《**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12月23日确定的2026年正式立法项目,****规划局牵头起草。

****规划局牵头成立条例起草工作专班,经过前期准备、资料收集、深入调研、框架搭建、征求意见等环节,编制形成《条例》送审稿。编制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制定立法起草工作计划。明确起草的工作分工、序时进度,进行挂图攻坚作战,确保按时完成《条例》编制工作。二是广泛收集相关资料。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内外相关立法资料信息,同时梳理我市海洋经济推进中的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为条例制定夯实基础。三是加强立法调研。今年5月市人大带队赴**、**等城市调研学习,《条例》起草过程中也借鉴了**、**、**等地的经验做法。四是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3月份形成初稿后,****机关、组织、企业、专业人士和普通公民等各方意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对《条例》多次修改完善。6月份组织网上公开征集群众意见。7月10日、7月16日、7月17****人大常委会立法座谈会、县(区)立法调研座谈会、立法听证会,会后对《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先后三次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收到意见建议62条,采纳60条,未采纳2条。8月13日,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8月18日,****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42条。

第一章总则(8条)。明确条例制定依据、适用情形、职责分工、技术创新、宣传教育和接受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管理(8条)。明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规范以及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规规划的布局衔接,并就工程方案设计、规划许可、放线、竣工测绘、规划核实等全流程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建设管控(11条)。明确管线工程年度计划管理、施工掘路总量控制、老旧管线改造升级、综合管廊(管沟)管理等制度措施,以及立项、施工许可、技术交底、竣工验收、标识布置、移交管理、日常管护、管线迁改等管控要求。

第四章运行维护(5条)。****政府、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运维单位等在管线运行维护中的相关职责,建立应急处置管理制度和危害管线安全“禁止行为”清单,进一步规范老旧管线废弃处置管控要求。

第五章信息管理(5条)。明确建立全市地下管线数据统一标准,建设地下管线信息共享平台,规范管线信息数据共享和汇交、管线普查、保密管理等工作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4条)。在上位法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基础上,新增管线数据汇交、废弃管线处置等违法行为处罚条款。

第七章附则(1条)。明确条例实施时间。

四、注重彰显特色

《条例》与之前的《**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对比、其他城市相比,有五个方面的特色。一是强化市县联动。将适用区域从之前的市区层面,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推动11个县(市、区)地下管线管理依据一致、规划建设要求一致。二是强化各方协同。****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参建各方在规划许可、管线放验线、规划核实、管线调查与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管线保护、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从源头上厘清职责分工、减少推诿扯皮、覆盖责任盲区,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管理合力。三是强化建设管控。实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管理和施工掘路总量控制,统筹道路建设与管线敷设,有效杜绝无序开挖和重复建设,避免“马路拉链”现象。四是强化闭环管理。从立项、施工到验收、移交及后期运维,实现全流程闭环管控,并对建设、使用、改造、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作出规定,确保管线安全高效运行。五是强化数字赋能。各类管线专项信息系统、城市驾驶舱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并对管线信息保密、利用等方面作出规定,全面提升地下管线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不断提高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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