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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6年8月28日提出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重新申办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3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拟建设的鸿润﹒豪庭项目,2023******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总平面图、规划面积复核报告等资料,报建总建筑面积21671.55㎡,地面建筑面积17105.55㎡,地下建筑面积4566㎡。地面建筑面积17105.55㎡需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684.22㎡,因应建防空地下室小于1000(含)平方米,同意易地建设。其地上总建筑面积17105.55㎡,已于2023年5月31日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单》(潭县防费通字〔2023〕7号)要求,合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50320.64元。我办于2023年6月2日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潭县防许决字〔2023〕13号)。
该项目在潭县防许决字〔2023〕13号批复文件2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我办申请延期。经现场勘验,该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未发生变更,《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中的建筑面积未发生变化,相关计费缴费政策也未变动。现研究决定,原则同意该项目于2023年5月31日的缴费视为有效,潭县防许决字[2023]13号决定书自然失效,重新对该项目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该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我办将核实规划报建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是否一致,面积不符或超过此次实际缴费面积的,我办将对你单位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本决定书有效期限为2年,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办申请延期。项目在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决定书自动失效。
四、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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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