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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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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DONG LIANG(梁东)
项目负责人 :于舟
| 建设单位/编制单位: | **** |
| 电话: | 138****8385 |
| 传真: | —— |
| 邮编: | 301799 |
| 地址: | **市**区**路1号 |
目 录
附图
附图1 本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本项目四至关系图
附图3-1 本项目北欧厂区平面布置示意图
附图3-2 本项目北欧厂区1号厂房平面布置示意图
附图3-3 本项目北欧厂区4号厂房平面布置示意图
附件
附件1 工况证明
附件2 房产证
附件3 租赁协议
附件4 环评批复
附件5 验收监测报告
附件6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附件7 危废处置协议
附件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 建设项目名称 | ****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 | |||||||||||||||||||||||||||||||||||||||||||||||||||||||||||||||||||||||||||||||
| 建设单位名称 | ||||||||||||||||||||||||||||||||||||||||||||||||||||||||||||||||||||||||||||||||
| 建设项目性质 | **(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 |||||||||||||||||||||||||||||||||||||||||||||||||||||||||||||||||||||||||||||||
| 建设地点 | **市**区**路1号(以下简称“北欧厂区”) | |||||||||||||||||||||||||||||||||||||||||||||||||||||||||||||||||||||||||||||||
| 主要产品名称 | G48型号的汽车灯、VW313型号的汽车灯 | |||||||||||||||||||||||||||||||||||||||||||||||||||||||||||||||||||||||||||||||
| 设计生产能力 | 年产G48型号的汽车灯10万套/年和VW313型号的汽车灯10万套/年 | |||||||||||||||||||||||||||||||||||||||||||||||||||||||||||||||||||||||||||||||
| 实际生产能力 | 年产G48型号的汽车灯10万套/年和VW313型号的汽车灯10万套/年 | |||||||||||||||||||||||||||||||||||||||||||||||||||||||||||||||||||||||||||||||
| 建设项目环评时间 | 2026年2月 | 开工建设时间 | 2026年3月 | |||||||||||||||||||||||||||||||||||||||||||||||||||||||||||||||||||||||||||||
| 调试时间 | 2026年5月 | 验收现场监测时间 | 2026年6月1-2日 | |||||||||||||||||||||||||||||||||||||||||||||||||||||||||||||||||||||||||||||
| 环评报告表审批部门 | ****审批局 | 环评报告表编制单位 | **天****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 |||||||||||||||||||||||||||||||||||||||||||||||||||||||||||||||||||||||||||||
|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 / |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 / | |||||||||||||||||||||||||||||||||||||||||||||||||||||||||||||||||||||||||||||
| 投资总概算 | 2000 | 环保投资总概算 | 30 | 比例 | 1.5% | |||||||||||||||||||||||||||||||||||||||||||||||||||||||||||||||||||||||||||
| 实际总投资 | 2000 | 实际环保投资 | 30 | 比例 | 1.5% | |||||||||||||||||||||||||||||||||||||||||||||||||||||||||||||||||||||||||||
| 验收监测依据 |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1)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国国务院[2017]第682号令,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2)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2017年11月20日;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4)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施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公告2018年第9号); (6)《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保局,津环保监理[2002]71号); (7)《**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保护局,津环保监测[2007]57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6年2月; (2****行政审批局《关于****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文号:津武审环表[2026]45号,2026年2月26日。 3、其他相关技术 (1)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监测报告(JZ260601P001-Q-1;JZ260601P001-Z-1); (2)《****(北欧厂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1********2525638001Z); (3)其它相关工程资料。 | |||||||||||||||||||||||||||||||||||||||||||||||||||||||||||||||||||||||||||||||
|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标号、级别、限值 | 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污染物 根据环评及批复,本项目TRVOC、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及无组织排放的相应限值;非甲烷总烃、甲苯、乙苯、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排放限值,详见下表。 表1-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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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标号、级别、限值 | 根据环评及批复,本项目乙苯、苯乙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DB12/059-20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中相应限值,详见下表。 表1-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2、噪声 根据环评及批复,本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具体指标见下表。 表1-4 噪声排放标准 单位:dB(A)
3、固体废物 根据环评及批复,本项目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有关规定。 | |||||||||||||||||||||||||||||||||||||||||||||||||||||||||||||||||||||||||||||||
| 工程建设内容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6台注塑机及组装设备等,并依托现有设备,建设G48型汽车灯生产线及VW313型汽车灯生产线。将6台注塑机、G48型汽车灯组装线放置于1号厂房,VW313型汽车灯组装线放置于4号厂房,项目建成后,年产G48型汽车灯10万套,年产VW313型汽车灯10万套。 本项目主要产品为G48型号的汽车灯10万套/年和VW313型号的汽车灯10万套/年。与此同时,****车行业的更新换代,厂内原有212型汽车尾灯和X253型汽车尾灯大量减产,保留部分产能。212型号的汽车尾灯由1.62万件/年减到0.5万件/年,减少1.12万件/年的产量;X253型号的汽车尾灯由31.12万件/年减到0.5万件/年,减少30.62万件/年的产量。注塑设备腾出的生产能力用于本次G48型及VW313型尾灯中较小注塑件的生产。 此次项目建成后主要工程内容见表2-1,产品规模及方案见表2-2。 表2-1 项目组成及工程内容一览表
表2-2 本项目产品规模一览表
本次验收涉及的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3。 表2-3 本次验收涉及的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主要生产设备照片如下: 原有注塑机 真空镀膜设备 | ||||||||||||||||||||||||||||||||||||||||||||||||||||||||||||||||||||||||||||||||||||||||||||||||||||||||||||||||||||||||||||||||||||||||||||||||||||||||||||||||||||||||||||||||||||||||||||||||||||||||||||||||||||||||||||||||||||||||||||||||||||||||||||||||||||||||||||||||||||||||||||||||||||||||||||||
| 原辅材料、能源消耗及水平衡 (一)原辅材料 根据验收期间原辅料使用清单核算实际主要原辅材料情况,详见表2-4。 表2-4 项目原辅材料用量一览表 单位:t/a
原材料理化性质如下: (1)亚克力(PMMA):聚甲基丙烯酸甲酯,以丙烯酸及其酯类聚合所得到的聚合物统称丙烯酸类树脂。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olymethyl methacrylate,简称PMMA,英文Acrylic),又称做亚克力或有机玻璃,相对密度为1.19~1.20,折射率为1.482~1.521,吸湿度在0.5%以下,玻璃化温度为105℃,分解温度270℃以上。具有高透明度,低价格,易于机械加工等优点,是平常经常使用的玻璃替代材料。 (2)聚碳酸酯树脂(PC):比重:1.18-1.20克/立方厘米;成型收缩率:0.5-0.8%;成型温度:230-320℃;干燥温度110-120℃8小时;可在-60~120℃下长期使用。 (3)丙烯腈-丁二烯-丙乙烯共聚物(ABS):无毒、无味,外观呈象牙色半透明,或透明颗粒或粉状。密度1.05~1.18g/cm3,收缩率为0.4%~0.9%,弹性模量值为0.2Gpa,泊松比值为0.394,吸湿性<1%,熔融温度217~237℃,热分解温度≥380℃。 (4)热塑性弹性体(TPE):是一种具有橡胶的高弹性,高温度,高回弹性,又具有可注塑加工的特征的材料。具有环保无毒安全,硬度范围广,有优良的着色性,触感柔软,耐候性,抗疲劳性和耐温性,加工性能优越,无需硫化,可以循环使用降低成本,既可以二次注塑成型,与PP、PE、PC、PS、ABS等基体材料包覆粘合,也可以单独成型。 (5)脱模剂:主要由丁烷、丙烷、硅油和溶剂油组成,其中丁烷占60~65%、丙烷占25~30%、硅油占4~8%、溶剂油占4~10%;本项目应用于模具脱模润滑;为无色透明液体,无特殊气味,可混溶于醇、醚等有机溶剂;相对密度(水=1):0.74g/ml;沸点65℃,较为稳定,避免火源和高温。 (二)供暖、制冷 项目生产车间内冬季无供暖,夏季无制冷措施。****园区集中供暖,夏季采用单体空调制冷。供暖、制冷方式与环评阶段一致。 (三)供电 项目用电由市政供电系统提供。供电方式与环评阶段一致。 (四)劳动定员及其他 公司北欧厂区目前现有职工130人,采用三班工作制,每班8小时,年工作时间为250天。本次项目不新增员工,从现有职工中调配40人,工作制度保持不变。 职工用餐采用配餐制,厂区内只设置配餐间及员工就餐场所,位于办公区一楼,不设置厨房。项目不设置宿舍。 项目生产制度、劳动定员均与环评阶段一致。 (五)水源及水平衡 本项目无新增定员,故无新增生活污水排放;本项目生产用水(冷水机循环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项目现有碱水清洗真空镀膜治具工艺,设有一级碱水清洗和一级**清洗工艺,设有不锈钢碱水洗池两座(尺寸分别为1.3m*1.9m*1.4m和1.85m*0.55m*0.65m),大池子洗大治具,小池子洗小治具,洗一遍,并设有**池一座(尺寸为1.7m*2.5m*0.8m),两座碱水洗池和一座**池,每4个月整体更换一次(更换时直接由危险废物厂家接收,中间不再设置暂存设施),更换下来的碱洗废液属于危险废物,产生的废水交****处置。本项目需要真空镀膜的注塑件仅为反光体(侧灯反光体、箱灯反光体),由于产品升级,需要真空镀膜的反光体较之前明显减少,从铝丝、钨丝的使用情况来看,本项目的建设,没有增加整个厂区铝丝、钨丝的年用量。且真空镀膜治具的干净程度不直接影响产品质量,故本项目建设完成后不改变真空镀膜治具的清洗频次,故治具碱洗废液无新增。 本项目建成后,北欧厂区水平衡如下: 图2-1 本项目建成后北欧厂区水平衡图(m3/d) | ||||||||||||||||||||||||||||||||||||||||||||||||||||||||||||||||||||||||||||||||||||||||||||||||||||||||||||||||||||||||||||||||||||||||||||||||||||||||||||||||||||||||||||||||||||||||||||||||||||||||||||||||||||||||||||||||||||||||||||||||||||||||||||||||||||||||||||||||||||||||||||||||||||||||||||||
| 主要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 图2-2 本项目工艺及污染流程示意图 工艺流程说明: (1)进料、干燥 首先人工对原材料进行核验(核验颜色),原料均为颗粒物,确认设备料斗内不存在与该生产批次不同的颗粒料,注塑原料采用自动上料系统,注塑不混料,只采用单一原料注塑。原料从料斗内通过管道真空输送至设备自带干燥机内先将原料进行干燥,根据注塑原料不同,干燥温度和干燥时间对应情况见下表。 表2-5 本项目注塑零部件一览表
干燥设施内部采用内循环的运行方式,且采用低温干燥温度,未达到分解温度,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干燥过程使用电加热,该过程主要对原材料进行除湿。原材料使用产生废包装材料S1,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 (2)注塑、冷却成型 材料干燥后自动输送至注塑机内注塑,注塑温度180-320℃(使用电加热,注塑加热过程每天24h),各注塑件不同的原料使用及工作温度见表2-5,在注塑温度下,使填充的塑料材料熔化,持续施加压力,压实熔体,增加塑料密度,以补偿塑料的收缩行为,此时使用冷却水间接冷却,使成型塑料制品冷却固化到一定硬度,冷却水(间接冷却)循环使用,只补充,不外排。模具无法正常脱模且来不及修时,暂时由人工在料枪注料前对模具内喷洒脱模剂,用于辅助使产品正常脱模,脱模剂使用产生的废自喷罐S2(脱模剂包装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进行清运、处置。注塑开机之前或换料时产生的废料即为废机头料S3,该废料由于设备启动初期温度、压力不稳定,或原料切换不彻底,导致这部分塑料未能完全塑化或均匀混合,形状不规则,无法直接用于生产。废机头料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 注塑机添加液压油用于设备的能量传递、润滑与抗磨保护、防腐防锈与清洁维护等,此部分液压油需要定期检查油液状态,如油品变黑或含有杂质需更换,更换下来的为废液压油S4,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进行清运、处置。 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塑料颗粒在注塑机料筒内高温加热时,塑料颗粒分解并释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熔融塑料高压注射至模具时,因顶料过程注塑料将模具内气体顶出导致有机废气逸出;模具内空气通过排气孔排出时,携带有机废气。注塑完成后,待注塑件冷却至40℃以下,才会开模取件,开模取件过程中已无废气排放。 注塑废气G1经设备机头处设置的引风集气装置收集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设备净化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脱模废气G2与注塑废气G1一起经设备机头处设置的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北欧厂区内的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3)修整 成型后的塑料制品人工按照要求进行废边修整,该过程产生废边角料S5。废边角料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对于修整也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工件,直接作为不合格品S6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厂内不进行破碎工作。 (4)真空镀膜 注塑成型后的反光体(侧灯反光体、箱灯反光体)经人工进行简单修整后进行真空镀铝。其余工件直接进入组装工序。 将反光体放于真空室内,关闭真空室抽真空,在真空(2-5×104mbar)状态下,其中2-5×104mbar(毫巴)是真空度的单位,表示气体压力在0.0002到0.0005毫巴之间。通过钨丝导电将铝加热熔融至蒸发成游离状态,预熔电压2.5±0.3V,蒸发电压4±0.3V,使游离铝凝结在注塑件表面,形成一层光亮的铝层。此外还会有部分铝附着在真空镀膜机内部的治具上,真空镀膜治具上的铝需要定期清洗,企业设有一级碱水清洗,设有两个尺寸不同的碱水洗池——分别清洗不同尺寸的治具,池液浓度均为5%-10%氢氧化钠,治具完全浸没于碱水中,恒温60℃,处理10~20分钟,利用铝的两性化学性质,通过碱蚀反应将其溶解去除。碱水清洗后,设有一级**(自来水)清洗工艺,用自来水清洗,清除碱残留,清洗的自来水流入**池,每天将**池的水抽到碱水池补水。两座碱水洗池和一座**池每4个月整体更换一次(更换时直接由危险废物厂家接收,中间不再设置暂存设施),更换下来的碱洗废液S7属于危险废物,交****处置。 此外,真空镀膜机使用的钨丝需要定期更换,更换下来的废钨丝S8集中存放至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清运、处理。 由于产品升级,需要真空镀膜的反光体较之前明显减少,故新产品中铝丝、钨丝用量的占比较之前产品有所减少。 (5)组装 G48型汽车尾灯及VW313型汽车尾灯组装工序具体如下: 图2-3 G48型汽车尾灯及VW313型汽车尾灯组装示意图 使用热铆机将注塑件与外购现成的PCBA板(含LED灯)热铆在一起,期间会有少量热铆废气G3产生,污染因子为有机废气,G48型汽车尾灯热铆废气引至原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VW313型汽车尾灯热铆废气引至一套**的“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2排放。再将PCBA板(含LED灯)与散热片按压在一起,人工将衬架与PCBA板(含LED灯)通过螺钉安装在一起,人工手动安装PCBA板上的线束,使用扩孔机进行扩孔,扩孔过程有少量废边角料S5产生,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扩孔完成以后由机器人全自动打PCBA板上的螺钉,再将组装好的衬架与底座安装到位,打底座上的螺钉进行灯的电流预检测,而后使用机器人将底座和灯罩上的异物吹扫干净。 本项目使用的焊接机为震动摩擦型,将底座与灯罩焊接在一起,振动焊接是摩擦焊接过程,其间被焊接的制件在压力下磨擦,产生热量,使接触面达到充分熔融状态,当达到设定焊接深度时(由线性传感尺测量),相对运动停止,进入保压阶段焊缝冷却并固化。由于焊接作业存在短暂的接触面熔融状态,而后通过设备内置吹风装置迅速冷却固化,期间会有少量焊接废气G4产生,污染因子为有机废气,G48型汽车尾灯焊接废气引至原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VW313型汽车尾灯焊接废气引至一套**的“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2排放。焊接过后使用回火炉对工件进行回火,主要是通过高温后冷却消除灯在注塑时产生的应力,回火操作过程温度保持在50-65℃,只消除灯的应力,未达到树脂熔融状态,不改变灯的形状,不产生废气。 回火后的灯件由机器人打螺钉,连接底座与汽车之间的螺母,再由人工安装密封胶圈,由测试设备检测灯的气密性,主要包含压力参数、时间参数、泄漏率阈值、环境补偿参数等指标的测试,未通过气密性测试的灯件(排除密封胶圈的问题)将其拆卸后将塑料件交由协作单位破碎后再作为原料再利用。通过气密性测试的灯件再检测灯的防错点、灯光和电流等,此检测过程基本不产生不合格品,少量有问题的灯,通过替换外购件可以解决,替换掉的问题外购件集中统一与供应商进行调换,不计入本项目的固废范畴。 测试合格的灯件,使用刻字机在灯件上激光刻字,表面瞬时温度可达400℃,通过熔融或气化实现刻痕,刻字需控制热影响区避免碳化变形,刻字过程产生少量废气G5,污染因子为有机废气。G48型汽车尾灯刻字废气引至原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VW313型汽车尾灯刻字废气引至一套**的“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2排放。刻字之后组装工序完成,进入下一道工序。 (6)质量检验、包装入库 刻字之后灯件由人工检测灯的外观,质量检验合格后,最终贴防静电膜、使用纸箱进行包装,包装后入库。包装过程产生废包装材料S1,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 (7)模具维护 注塑件废品率显著升高的情况下,需要对注塑用模具进行维护,使用到的维修设备有铣床、车床、氩弧焊机和角磨机,铣床及车床维修主要产生金属碎屑,氩弧焊机补焊过程主要产生少量焊接烟尘,角磨机修整主要产生金属碎屑及噪声。本项目模具维护依托现有铣床、车床、氩弧焊机和角磨机,由于模具维护仅针对小的模具问题进行的简单维修,且当模具出现较大问题情况下,****模具厂商进行维修,小问题的维修概率不会因为产能增加而明显的增大,故本项目不考虑模具维护的新增废气及固废的产生及排放。 设备定期进行维护,维护过程产生废液压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表2-6 本项目产排污节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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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变动情况 经调查,本项目实际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产品种类及数量、主要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用量、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环保治理设施等建设情况及内容与原环评报告及其批复内容基本一致。 经对比分析,本项目不涉及重大变动。 | ||||||||||||||||||||||||||||||||||||||||||||||||||||||||||||||||||||||||||||||||||||||||||||||||||||||||||||||||||||||||||||||||||||||||||||||||||||||||||||||||||||||||||||||||||||||||||||||||||||||||||||||||||||||||||||||||||||||||||||||||||||||||||||||||||||||||||||||||||||||||||||||||||||||||||||||
| 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处理和排放 一、产污环节 1、施工期 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项目无土建施工,施工期主要为厂房内部装修及设备安装调试。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是暂时性的,现施工已经结束,受影响的环境因素已经恢复到现状水平。 2、运营期 (1)废气 ①注塑废气 注塑过程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及异味,注塑废气及异味经设备机头处设置的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北欧厂区内的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注塑废气收集管路照片如下: 废气收集管路照片 企业设置二级活性炭箱体,共填充6m3的活性炭,每1m3活性炭重450kg,则总填充2700kg的活性炭,为保证活性炭持续高效吸附,企业每4个月对活性炭进行整体更换一次,验收之前刚刚更换过活性炭。 ②脱模废气 脱模废气与注塑废气一起经设备机头处设置的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北欧厂区内的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③热铆废气 G48型汽车尾灯热铆废气引至原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VW313型汽车尾灯热铆废气引至一套**的“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2排放。 ④焊接废气 G48型汽车尾灯焊接废气通过管道集中收集后由15m高排气筒P1排放;VW313型汽车尾灯焊接废气通过管道集中收集后由15m高排气筒P2排放。 ⑤刻字废气 G48型汽车尾灯刻字废气引至原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VW313型汽车尾灯刻字废气引至一套**的“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2排放。 ⑥臭气浓度 异味经设备机头处设置的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引入1套“二级活性炭”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5m高的排气筒P1有组织排放。 (2)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废水的产生和排放。 (3)噪声 本项目新增产噪设备主要为1号厂房内的6台注塑机以及4号厂房内的1套引风机和1台空压机产生的噪声。 (4)固体废物 本项目新增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废机头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和废钨丝;危险废物包括:废自喷罐、废液压油、碱洗废液和废活性炭。 二、污染物处理情况 1、大气污染物产生及处理情况 运行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注塑过程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及异味,脱模过程、热铆过程、焊接及刻字过程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 注塑废气、脱模废气一起经设备机头处设置的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原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废气处理装置设计风量30000m3/h)处理后,通过北欧厂区内的现有的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G48型汽车尾灯组装产生的热铆废气、焊接废气、刻字废气经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原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废气处理装置设计风量30000m3/h)处理后,通过北欧厂区内的现有的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VW313型汽车尾灯组装产生的热铆废气、焊接废气、刻字废气经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一套**的“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废气处理装置设计风量10000m3/h)处理后,通过北欧厂区内的**的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 主管道收集照片 P1排气筒 标识牌 二级活性炭 2、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废水的产生和排放。 3、噪声 本项目新增产噪设备主要为1号厂房内的6台注塑机以及4号厂房内的1套引风机和1台空压机。新增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 引风风机照片 4、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理处置情况 本项目新增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废机头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和废钨丝;危险废物包括:废自喷罐、废液压油、碱洗废液和废活性炭。 一般固废废包装材料、废机头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和****回收部门;危险废物废自喷罐、废液压油、碱洗废液和废活性炭与****签订协议,委托其处理处置。 本项目生产排污节点及污染防治措施见表3-1。 表3-1 项目生产排污节点及污染防治措施一览表
5、其他环保措施 (1)环境管理 公司设有较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各类环保治理措施的维护和定期检修。 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地面基础均已采用防渗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建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出入库台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已在外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内部已做好地面防渗,并放有托盘。 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在往期项目中已经验收合格并使用,本项目仅为依托使用,不进行扩建。 一般固废暂存间 危废暂存间内部 危废暂存间外部 本项目涉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中。 (2)排污许可 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11号)、《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环境局《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环环评[2020]4号)及《****办公厅****环保局拟定的**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6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本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三十一、汽车制造业3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中其他,属于登记管理类别,公司已于2026年7月28日完成排污登记变更,登记编号:911********2525638001Z。 6、排污口规范化 ****环保局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保护局津环保监测[2007]57号文件公布的《**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对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及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进行规范化建设,并对采样口、采样平台进行了规范化建设。 废气排放口P1标识 废气排放口P1整体照片 P1废气采样口 P1废气采样平台 废气排放口P2标识 废气排放口P2整体照片 P2废气采样口 废水排放口 危废暂存间外部 危废暂存间内部 一般固废暂存间 7、环保设施投资及“三同时”落实情况 (1)环保投资 本项目实际总投资20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30万元,占实际总投资的1.5%。环保投资落实情况见表3-2。 表3-2 环保投资情况一览表 单位:万元
(2)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环保设施均已建成投用。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见表3-3。 表3-3 环保验收三同时落实情况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
| 1、环评报告表主要结论 1.1项目概况 ****拟投资2000万元,购置7台注塑机及组装设备,利用1号厂房闲置区域并利用4号厂房部分区域,实施项目生产。建设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 1.2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市**区**路1号,****开发区三期14-01-02单元,该地****开发区三期范围,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不属于能源、**消耗和污染严重的产业以及可能对区域环境、其它产业造成恶劣影响,景观不协调的产业。****园区严禁发展的产业,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开发区三期**14-01-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开发区三期(**和北区)已于2011年9月完成了规划环评,****环境保护局对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复函(津环保管函[2011]419号)。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属于“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7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其他”。本项目****开发区三期**范围内,对照《****开发区三期(**和北区)总体规划(2008-2020)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开发区三期严禁发展的产业和限制发展的产业。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不属于其中的限制、淘汰类建设项目,属于允许类。经对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内容,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禁止类项目。本项目新增能源、**消耗量较少,对周边环境及景观无显著影响。符合环保和产业准入条件,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因此,本项目符合规划环评的要求。 本项目建设符合《****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政规[2020]9号)相关要求。符合《****环境局关于公开**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2024年12月2日)中《**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市级总体管控要求》相关要求。符合《****环境局关于公开**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2025年2月6日)。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相关要求,符合《**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位于**市**区**路1号,距离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为东北侧的北**生态保护红线,距离约5.8km,不占用**市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市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管理制度。 根据《大****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政府关于《大****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批复(津政函[2020]58号)的相关内容,大****段具体划分为8个管控分区,8个具体管控分区按照严格管控程度依次为:生态保护红线区、文化遗产区、滨河生态空间非建成区、核心监控区非建成区、滨河生态空间村庄区、核心监控区村庄区、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核心监控区建成区。本项目位于**市**区**路1号,距离大**核心监控区最近距离约3.8km,不在上述管控区范围内。 本项目符合《****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2号)、《****政府关于印发**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18号)、《**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津政办发[2023]21号)、《****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3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津生态环保委〔2025〕1 号)、《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 号)文件要求。 1.3建设地区环境质量现状 **市**区2024年常规大气污染物除SO2年平均浓度、NO2年平均浓度和CO24小时平均浓度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018 修改单)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外,PM10、PM2.5年平均浓度和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均超标,故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不达标区。 为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的环境状况,引用中纺院(天****公司的环境空气监测报告(报告编号:ZL-Q-240914-8)中非甲烷总烃的监测数据(共设1个监测点位,位****园区**开发区福源道88号东北侧,监测时间为2024 年9 月18 日~9 月25日,监测频次为连续7 天,每天4 次),引用的监测点位位于本项目东南侧1.1km处。引用的非甲烷总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监测时间在3年内,且引用监测点位在北欧厂区5km范围内,可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的要求,具备引用可行性。引用项目非甲烷总烃现状监测小时均值范围为0.56~0.78mg/m3,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非甲烷总烃限值要求(≤2.0mg/m3)。 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不需进行噪声现状监测。 本项目无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径,故无需开展地下水、土壤的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1.4环境影响分析 (1)施工期环境影响 本项目利用现有的生产厂房区域进行建设,项目无土建施工,施工期主要为厂房内部装修及设备安装调试。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是暂时性的,待施工结束后,受影响的环境因素可以恢复到现状水平。 (2)运营期环境影响 a废气 本项目建成后北欧厂区P1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标准限值要求;北欧厂区P1排气筒排放的甲苯、丙烯腈、1,3-丁二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要求;北欧厂区P1排气筒排放的乙苯、苯乙烯排放速率均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中相应限值要求。北欧厂区P2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标准限值要求。综上,本项目建成后有组织排放废气均可达标排放。 本项目设置通风换气系统进行排风,根据计算可知,1号厂房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浓度为0.5672mg/m3、甲苯无组织浓度为0.0062mg/m3、乙苯无组织浓度为0.0031mg/m3、苯乙烯无组织浓度为0.0055mg/m3,由此可以得知项目各污染物的厂界浓度均可以做到达标排放。4号厂房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浓度为0.0565mg/m3,由此可以得知项目污染物在的4号厂房边界浓度可以做到达标排放。 根据北欧厂区上一期项目——《****年产20万件汽车尾灯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可知,本项目建成后北欧厂区单位时间内的原料用量均值与上一期项目验收监测期间单位时间内的原料用量基本持平。且项目建成后原料使用种类未发生变化,工艺未发生变化,废气治理措施未发生变化,故本项目建成后P1排气筒有组织臭气浓度为<232(无量纲),无组织臭气浓度仍为<10(无量纲)。本项目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小于1000(无量纲),无组织排放小于20(无量纲),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达标排放。 b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废水的产生和排放,故无新增水污染物。 c噪声 本项目新增产噪设备主要为1号厂房内的6台注塑机以及4号厂房内的1套引风机和1台空压机。项目建成后1号厂房、4号厂房四周厂界噪声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昼夜间标准限值。根据调查,企业边界外50m范围内没有声环境环保目标,因此项目噪声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d固废 本项目新增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废机头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和废钨丝;危险废物包括:废自喷罐、废液压油、碱洗废液和废活性炭。 一般固废废包装材料、废机头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和****回收部门;危险废物废自喷罐、废液压油、碱洗废液和废活性炭与****签订协议,由其处理处置。 本项目固体废物分类收集,不会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1.5总量控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本项目的总量控制因子为废气中的VOCs。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因子以VOCs进行表征,总量指标以TRVOC排放量计算结果为依据申请。 本项目排污增加量为:VOCs 0.4168t/a,以此作为总量控制指标的参考依据进行倍量替代。 1.6环保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30万元,占总投资的1.5%,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噪声防治及排污口规范化。 1.7最终结论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建设用地为工业用地,规划选址可行。本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废气经相应的环保措施治理后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可实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处置去向合理,预计不会对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在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情况下,项目的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2、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委托**天****代理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6年2月26日****行政审批局审批,批复文号:津武审环表[2026]45号。 环评批复见附件4。 3、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表4-1 环评批复落实情况对照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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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采用的监测数据分析方法及依据见表5-1。 表5-1 监测数据分析及依据一览表
本项目检测仪器情况见表5-2。 表5-2 主要检测仪器信息表
为保证监测数据质量,检测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 (2)监测分析方法采样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持有合格证书,所以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3)噪声监测按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要求与规定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监测期间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小于5m/s。声级计测量前后均进行校准。噪声仪在检测前后均使用声校准器进行声校准,前、后示值偏差小于0.5dB,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
|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设备及环保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到验收监测工况要求。验收监测点位示意图见下图。 图6-1 验收废气采样点位示意图 图6-2 验收噪声采样点位示意图 1、 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表2-5中给出的注塑零部件均有生产,涉及到了各种不同原辅料的使用。 表6-1 废气监测内容一览表
2、噪声 表6-2 噪声监测内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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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工况记录 本项目验收于2026年6月1日~6月2日进行了废气、噪声验收监测,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及各环保设施全部正常运行,验收监测期间注塑零部件均有生产,涉及到了各种不同原辅料的使用,项目验收工况为满负荷。 本次验收为****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整体竣工环保验收。 | |||||||||||||||||||||||||||||||||||||||||||||||||||||||||||||||||||||||||||||||||||||||||||||||||||||||||||||||||||||||||||||||||||||||||||||||||||||||||||||||||||||||||||||||||||||||||||||||||||||||||||||||||||||||||||||||||||||||||||||||||||||||||||||||||||||||||||||||||||||||||||||||||||||||||||||||||||||||||||||||||||||||||||||||||||||||||||||||||||||||||||||||||||||||||||||||||||||||||||||||||||||||||||||||||||||||||||||||||||||||||||||||||||||||||||||||||||||||||||||||||||||||||||||||||||||||||||||||||||||||||||||||||||||||||||||||||||||||||||||||||||||||||||||||||||||||||||||||||||||||||||||||||||||||||||||||||||||||||||||||||||||||||||||||||||||||||||||||||||||||||||||||||||||||||||||||||||||||||||||||||||||||||||||||||||||||||||||||||||||||||||||||||||||||||||||||||||||||||||||||||||||||||||||||||||||||||||||||||||||||||||||||||||||||||||||||||||||||||||||||||||||||||||||||||||||||||||||||||||||||||||||||||||||||||||||||||||||||||||||||||||||||||||||||||||||||||||||||||||||||
| 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气 有组织排放监测结果见表7-1、7-2,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见表7-3,监测点位图见图6-1。 表7-1 P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监测结果
由表7-1监测结果可知,P1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53~1.83 mg/m3、排放速率为0.0263~0.0315kg/h、处理效率为82.7~84.9%,TRVOC排放浓度为1.22~1.72 mg/m3、排放速率为0.0210~0.0298kg/h、处理效率为82.0~90.9%,非甲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标准限值要求; P1排气筒排放的甲苯排放浓度为ND~0.006mg/m3,二氯甲烷排放浓度为0.01~0.09mg/m3,乙苯、苯乙烯、丙烯腈、氯苯类、酚类化合物排放浓度均为未检出,则甲苯、丙烯腈、氯苯类、二氯甲烷、酚类化合物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P1排气筒排放的乙苯、苯乙烯排放速率均为未检出,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为131~199(无量纲),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中相应限值要求。 表7-2 P2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监测结果
由表7-2监测结果可知,P2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21~1.26 mg/m3、排放速率为0.00103~0.00124kg/h、处理效率为85.2~86.8%,TRVOC排放浓度为1.21~1.65mg/m3、排放速率为0.00104~0.00147kg/h、处理效率为85.3~89.2%,则非甲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标准限值要求。 表7-3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
注:其中1#、2#、3#、4#监测点位为厂界外监测点,监测的是1h平均浓度值;5#、6#监测点位为厂房外监测点,测点监测的分别为1h平均浓度值和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 由表7-3监测结果可知,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房外1h平均浓度值在0.64~1.52mg/m3之间,能够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2.0mg/m3);厂房外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在0.67~1.81mg/m3之间,能够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4.0mg/m3)。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在厂界外的1h平均浓度值在0.88~1.15mg/m3之间,能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4.0mg/m3);臭气浓度<10(无量纲),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20(无量纲));甲苯、乙苯、苯乙烯均为未检出,甲苯能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甲苯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0.8mg/m3),乙苯、苯乙烯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乙苯1.0 mg/m3,苯乙烯1.0 mg/m3)。 2、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在项目四周界外1m处共设置 6个监测点位进行厂界噪声监测。噪声监测结果见表7-4,监测点位示意图见图6-2。 表7-4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根据噪声监测结果可知,****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为50~64dB(A),夜间监测值为45~54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厂界噪声达标。 3、固体废物 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产生量约2.65t/a、废机头料产生量约25t/a、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产生量约0.83t/a、废钨丝产生量约0.095t/a,集中****回收部门;危险废物废自喷罐产生量约0.04t/a、废液压油产生量约1t/a、碱洗废液产生量约18t/a、废活性炭产生量约1t/a,与****签订协议,委托其处理处置。 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理,未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 |||||||||||||||||||||||||||||||||||||||||||||||||||||||||||||||||||||||||||||||||||||||||||||||||||||||||||||||||||||||||||||||||||||||||||||||||||||||||||||||||||||||||||||||||||||||||||||||||||||||||||||||||||||||||||||||||||||||||||||||||||||||||||||||||||||||||||||||||||||||||||||||||||||||||||||||||||||||||||||||||||||||||||||||||||||||||||||||||||||||||||||||||||||||||||||||||||||||||||||||||||||||||||||||||||||||||||||||||||||||||||||||||||||||||||||||||||||||||||||||||||||||||||||||||||||||||||||||||||||||||||||||||||||||||||||||||||||||||||||||||||||||||||||||||||||||||||||||||||||||||||||||||||||||||||||||||||||||||||||||||||||||||||||||||||||||||||||||||||||||||||||||||||||||||||||||||||||||||||||||||||||||||||||||||||||||||||||||||||||||||||||||||||||||||||||||||||||||||||||||||||||||||||||||||||||||||||||||||||||||||||||||||||||||||||||||||||||||||||||||||||||||||||||||||||||||||||||||||||||||||||||||||||||||||||||||||||||||||||||||||||||||||||||||||||||||||||||||||||||||
| 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本项目的总量控制因子为废气中的VOCs。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因子以VOCs进行表征,总量指标以TRVOC监测结果进行核算。 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采用实际监测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1)废气污染物 根据验收期间监测结果,P1排气筒有组织废气TRVOC最大排放速率为0.0298kg/h,验收期间平均排放速率为0.0238kg/h,验收期间设备日工作时间为24小时,则废气的日排放量为0.5712kg/d,年工作250天,则P1排气筒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0.1428t/a;根据验收期间监测结果,P2排气筒有组织废气TRVOC最大排放速率为0.00147kg/h,验收期间平均排放速率为0.00123kg/h,验收期间设备日工作时间为24小时,则废气的日排放量为0.02952kg/d,年工作250天,则P2排气筒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0.0074t/a。 全厂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0.1502t/a,即为厂区全年满负荷生产的实际排放总量。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工况为满负荷,废气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见表7-5。 表7-5 废气污染物总量核算一览表
注*:本项目环评批复新增总量为0.4168 t/a,由于P1是依托现有,现有工程批复量为0.037 t/a,故全厂总量为0.4538t/a。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VOCs实际排放总量能够满足环评批复中的排放量,符合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 |||||||||||||||||||||||||||||||||||||||||||||||||||||||||||||||||||||||||||||||||||||||||||||||||||||||||||||||||||||||||||||||||||||||||||||||||||||||||||||||||||||||||||||||||||||||||||||||||||||||||||||||||||||||||||||||||||||||||||||||||||||||||||||||||||||||||||||||||||||||||||||||||||||||||||||||||||||||||||||||||||||||||||||||||||||||||||||||||||||||||||||||||||||||||||||||||||||||||||||||||||||||||||||||||||||||||||||||||||||||||||||||||||||||||||||||||||||||||||||||||||||||||||||||||||||||||||||||||||||||||||||||||||||||||||||||||||||||||||||||||||||||||||||||||||||||||||||||||||||||||||||||||||||||||||||||||||||||||||||||||||||||||||||||||||||||||||||||||||||||||||||||||||||||||||||||||||||||||||||||||||||||||||||||||||||||||||||||||||||||||||||||||||||||||||||||||||||||||||||||||||||||||||||||||||||||||||||||||||||||||||||||||||||||||||||||||||||||||||||||||||||||||||||||||||||||||||||||||||||||||||||||||||||||||||||||||||||||||||||||||||||||||||||||||||||||||||||||||||||||
| 1、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检查 公司环保审批手续齐全,执行了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及“三同时”制度,环境管理档案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2、环保机构、管理制度检查 公司设有专职环保人员,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严格管理。 3、环保设施运转与维护情况 本项目涉及的各项环保设施均运转维护正常,已落实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4、日常例行监测 根据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项目日常监测计划如下。 表8-1 项目日常例行监测计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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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程核查结果 为迎合汽车市场的发展变化,****投资2000万元,购置6台注塑机及组装设备,利用1号厂房闲置区域并利用4号厂房部分区域,实施项目生产,建设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 本项目建设内容与原环评基本一致,不涉及重大变动。 2、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1)废气 运行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注塑过程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及异味,脱模过程、热铆过程、焊接及刻字过程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 注塑废气、脱模废气一起经设备机头处设置的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原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北欧厂区内的现有的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G48型汽车尾灯组装产生的热铆废气、焊接废气、刻字废气经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原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北欧厂区内的现有的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VW313型汽车尾灯组装产生的热铆废气、焊接废气、刻字废气经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一套**的“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北欧厂区内的现有的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P1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53~1.83 mg/m3、排放速率为0.0263~0.0315kg/h,TRVOC排放浓度为1.22~1.72 mg/m3、排放速率为0.0210~0.0298kg/h,则非甲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标准限值要求;P1排气筒排放的甲苯排放浓度为ND~0.006mg/m3,二氯甲烷排放浓度为0.01~0.09mg/m3,乙苯、苯乙烯、丙烯腈、氯苯类、酚类化合物排放浓度均为未检出,则甲苯、丙烯腈、氯苯类、二氯甲烷、酚类化合物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P1排气筒排放的乙苯、苯乙烯排放速率均为未检出,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为131~199(无量纲),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中相应限值要求。 P2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21~1.26mg/m3、排放速率为0.00103~0.00124kg/h,TRVOC排放浓度为1.21~1.65mg/m3、排放速率为0.00104~0.00147kg/h,则非甲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房外1h平均浓度值在0.64~1.52mg/m3之间,能够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2.0mg/m3);厂房外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在0.67~1.81mg/m3之间,能够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4.0mg/m3)。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在厂界外的1h平均浓度值在0.88~1.15mg/m3之间,能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4.0mg/m3);臭气浓度<10(无量纲),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20(无量纲));甲苯、乙苯、苯乙烯均为未检出,甲苯能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甲苯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0.8mg/m3),乙苯、苯乙烯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乙苯1.0 mg/m3,苯乙烯1.0 mg/m3)。 (2)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废水的产生和排放。 (3)噪声 本项目新增产噪设备主要为1号厂房内的6台注塑机以及4号厂房内的1套引风机和1台空压机产生的噪声。根据噪声监测结果可知,****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为55~58dB(A),夜间监测值为46~49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 本项目新增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废机头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和废钨丝;危险废物包括:废自喷罐、废液压油、碱洗废液和废活性炭。 验收期间,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产生量约2.65t/a、废机头料产生量约25t/a、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产生量约0.83t/a、废钨丝产生量约0.095t/a,集中****回收部门;危险废物废自喷罐产生量约0.04t/a、废液压油产生量约1t/a、碱洗废液产生量约18t/a、废活性炭产生量约1t/a,与****签订协议,委托其处理处置。 运营期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理,未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5)总量控制 根据验收期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项目生产工况,经核算,项目VOCs实际排放总量可以满足环评批复中的排放量,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6)排污许可 公司已于2026年7月28日完成排污登记变更(登记编号:911********2525638001Z)。 3、环境管理检查 (1)公司设有专职环保人员,公司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严格管理。 (2)本项目涉及的各项环保设施均运转维护正常,已落实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4、结论 项目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可做到稳态生产,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 本次验收监测数据表明,废气、固体废物及噪声各项数据均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基本落实了本项目环评文件、批复的有关环保要求,项目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 综上所述,该项目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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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
2026年8月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DONG LIANG(梁东)
项目负责人 :于舟
| 建设单位/编制单位: | **** |
| 电话: | 138****8385 |
| 传真: | —— |
| 邮编: | 301799 |
| 地址: | **市**区**路1号 |
目 录
附图
附图1 本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本项目四至关系图
附图3-1 本项目北欧厂区平面布置示意图
附图3-2 本项目北欧厂区1号厂房平面布置示意图
附图3-3 本项目北欧厂区4号厂房平面布置示意图
附件
附件1 工况证明
附件2 房产证
附件3 租赁协议
附件4 环评批复
附件5 验收监测报告
附件6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附件7 危废处置协议
附件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 建设项目名称 | ****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 | |||||||||||||||||||||||||||||||||||||||||||||||||||||||||||||||||||||||||||||||
| 建设单位名称 | ||||||||||||||||||||||||||||||||||||||||||||||||||||||||||||||||||||||||||||||||
| 建设项目性质 | **(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 |||||||||||||||||||||||||||||||||||||||||||||||||||||||||||||||||||||||||||||||
| 建设地点 | **市**区**路1号(以下简称“北欧厂区”) | |||||||||||||||||||||||||||||||||||||||||||||||||||||||||||||||||||||||||||||||
| 主要产品名称 | G48型号的汽车灯、VW313型号的汽车灯 | |||||||||||||||||||||||||||||||||||||||||||||||||||||||||||||||||||||||||||||||
| 设计生产能力 | 年产G48型号的汽车灯10万套/年和VW313型号的汽车灯10万套/年 | |||||||||||||||||||||||||||||||||||||||||||||||||||||||||||||||||||||||||||||||
| 实际生产能力 | 年产G48型号的汽车灯10万套/年和VW313型号的汽车灯10万套/年 | |||||||||||||||||||||||||||||||||||||||||||||||||||||||||||||||||||||||||||||||
| 建设项目环评时间 | 2026年2月 | 开工建设时间 | 2026年3月 | |||||||||||||||||||||||||||||||||||||||||||||||||||||||||||||||||||||||||||||
| 调试时间 | 2026年5月 | 验收现场监测时间 | 2026年6月1-2日 | |||||||||||||||||||||||||||||||||||||||||||||||||||||||||||||||||||||||||||||
| 环评报告表审批部门 | ****审批局 | 环评报告表编制单位 | **天****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 |||||||||||||||||||||||||||||||||||||||||||||||||||||||||||||||||||||||||||||
|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 / |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 / | |||||||||||||||||||||||||||||||||||||||||||||||||||||||||||||||||||||||||||||
| 投资总概算 | 2000 | 环保投资总概算 | 30 | 比例 | 1.5% | |||||||||||||||||||||||||||||||||||||||||||||||||||||||||||||||||||||||||||
| 实际总投资 | 2000 | 实际环保投资 | 30 | 比例 | 1.5% | |||||||||||||||||||||||||||||||||||||||||||||||||||||||||||||||||||||||||||
| 验收监测依据 |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1)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国国务院[2017]第682号令,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2)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2017年11月20日;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4)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施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公告2018年第9号); (6)《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保局,津环保监理[2002]71号); (7)《**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保护局,津环保监测[2007]57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6年2月; (2****行政审批局《关于****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文号:津武审环表[2026]45号,2026年2月26日。 3、其他相关技术 (1)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监测报告(JZ260601P001-Q-1;JZ260601P001-Z-1); (2)《****(北欧厂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1********2525638001Z); (3)其它相关工程资料。 | |||||||||||||||||||||||||||||||||||||||||||||||||||||||||||||||||||||||||||||||
|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标号、级别、限值 | 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污染物 根据环评及批复,本项目TRVOC、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及无组织排放的相应限值;非甲烷总烃、甲苯、乙苯、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排放限值,详见下表。 表1-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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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标号、级别、限值 | 根据环评及批复,本项目乙苯、苯乙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DB12/059-20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中相应限值,详见下表。 表1-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2、噪声 根据环评及批复,本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具体指标见下表。 表1-4 噪声排放标准 单位:dB(A)
3、固体废物 根据环评及批复,本项目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有关规定。 | |||||||||||||||||||||||||||||||||||||||||||||||||||||||||||||||||||||||||||||||
| 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处理和排放 一、产污环节 1、施工期 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项目无土建施工,施工期主要为厂房内部装修及设备安装调试。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是暂时性的,现施工已经结束,受影响的环境因素已经恢复到现状水平。 2、运营期 (1)废气 ①注塑废气 注塑过程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及异味,注塑废气及异味经设备机头处设置的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北欧厂区内的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注塑废气收集管路照片如下: 废气收集管路照片 企业设置二级活性炭箱体,共填充6m3的活性炭,每1m3活性炭重450kg,则总填充2700kg的活性炭,为保证活性炭持续高效吸附,企业每4个月对活性炭进行整体更换一次,验收之前刚刚更换过活性炭。 ②脱模废气 脱模废气与注塑废气一起经设备机头处设置的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北欧厂区内的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③热铆废气 G48型汽车尾灯热铆废气引至原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VW313型汽车尾灯热铆废气引至一套**的“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2排放。 ④焊接废气 G48型汽车尾灯焊接废气通过管道集中收集后由15m高排气筒P1排放;VW313型汽车尾灯焊接废气通过管道集中收集后由15m高排气筒P2排放。 ⑤刻字废气 G48型汽车尾灯刻字废气引至原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1排放;VW313型汽车尾灯刻字废气引至一套**的“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2排放。 ⑥臭气浓度 异味经设备机头处设置的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引入1套“二级活性炭”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5m高的排气筒P1有组织排放。 (2)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废水的产生和排放。 (3)噪声 本项目新增产噪设备主要为1号厂房内的6台注塑机以及4号厂房内的1套引风机和1台空压机产生的噪声。 (4)固体废物 本项目新增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废机头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和废钨丝;危险废物包括:废自喷罐、废液压油、碱洗废液和废活性炭。 二、污染物处理情况 1、大气污染物产生及处理情况 运行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注塑过程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及异味,脱模过程、热铆过程、焊接及刻字过程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 注塑废气、脱模废气一起经设备机头处设置的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原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废气处理装置设计风量30000m3/h)处理后,通过北欧厂区内的现有的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G48型汽车尾灯组装产生的热铆废气、焊接废气、刻字废气经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原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废气处理装置设计风量30000m3/h)处理后,通过北欧厂区内的现有的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VW313型汽车尾灯组装产生的热铆废气、焊接废气、刻字废气经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一套**的“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废气处理装置设计风量10000m3/h)处理后,通过北欧厂区内的**的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 主管道收集照片 P1排气筒 标识牌 二级活性炭 2、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废水的产生和排放。 3、噪声 本项目新增产噪设备主要为1号厂房内的6台注塑机以及4号厂房内的1套引风机和1台空压机。新增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的降噪措施。 引风风机照片 4、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理处置情况 本项目新增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废机头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和废钨丝;危险废物包括:废自喷罐、废液压油、碱洗废液和废活性炭。 一般固废废包装材料、废机头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和****回收部门;危险废物废自喷罐、废液压油、碱洗废液和废活性炭与****签订协议,委托其处理处置。 本项目生产排污节点及污染防治措施见表3-1。 表3-1 项目生产排污节点及污染防治措施一览表
5、其他环保措施 (1)环境管理 公司设有较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各类环保治理措施的维护和定期检修。 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地面基础均已采用防渗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建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出入库台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已在外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内部已做好地面防渗,并放有托盘。 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在往期项目中已经验收合格并使用,本项目仅为依托使用,不进行扩建。 一般固废暂存间 危废暂存间内部 危废暂存间外部 本项目涉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中。 (2)排污许可 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11号)、《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环境局《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环环评[2020]4号)及《****办公厅****环保局拟定的**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6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本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三十一、汽车制造业3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中其他,属于登记管理类别,公司已于2026年7月28日完成排污登记变更,登记编号:911********2525638001Z。 6、排污口规范化 ****环保局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保护局津环保监测[2007]57号文件公布的《**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对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及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进行规范化建设,并对采样口、采样平台进行了规范化建设。 废气排放口P1标识 废气排放口P1整体照片 P1废气采样口 P1废气采样平台 废气排放口P2标识 废气排放口P2整体照片 P2废气采样口 废水排放口 危废暂存间外部 危废暂存间内部 一般固废暂存间 7、环保设施投资及“三同时”落实情况 (1)环保投资 本项目实际总投资20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30万元,占实际总投资的1.5%。环保投资落实情况见表3-2。 表3-2 环保投资情况一览表 单位:万元
(2)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环保设施均已建成投用。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见表3-3。 表3-3 环保验收三同时落实情况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
| 1、环评报告表主要结论 1.1项目概况 ****拟投资2000万元,购置7台注塑机及组装设备,利用1号厂房闲置区域并利用4号厂房部分区域,实施项目生产。建设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 1.2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市**区**路1号,****开发区三期14-01-02单元,该地****开发区三期范围,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不属于能源、**消耗和污染严重的产业以及可能对区域环境、其它产业造成恶劣影响,景观不协调的产业。****园区严禁发展的产业,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开发区三期**14-01-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开发区三期(**和北区)已于2011年9月完成了规划环评,****环境保护局对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复函(津环保管函[2011]419号)。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属于“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7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其他”。本项目****开发区三期**范围内,对照《****开发区三期(**和北区)总体规划(2008-2020)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开发区三期严禁发展的产业和限制发展的产业。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不属于其中的限制、淘汰类建设项目,属于允许类。经对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内容,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禁止类项目。本项目新增能源、**消耗量较少,对周边环境及景观无显著影响。符合环保和产业准入条件,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因此,本项目符合规划环评的要求。 本项目建设符合《****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政规[2020]9号)相关要求。符合《****环境局关于公开**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2024年12月2日)中《**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市级总体管控要求》相关要求。符合《****环境局关于公开**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2025年2月6日)。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相关要求,符合《**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位于**市**区**路1号,距离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为东北侧的北**生态保护红线,距离约5.8km,不占用**市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市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管理制度。 根据《大****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政府关于《大****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批复(津政函[2020]58号)的相关内容,大****段具体划分为8个管控分区,8个具体管控分区按照严格管控程度依次为:生态保护红线区、文化遗产区、滨河生态空间非建成区、核心监控区非建成区、滨河生态空间村庄区、核心监控区村庄区、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核心监控区建成区。本项目位于**市**区**路1号,距离大**核心监控区最近距离约3.8km,不在上述管控区范围内。 本项目符合《****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2号)、《****政府关于印发**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18号)、《**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津政办发[2023]21号)、《****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3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津生态环保委〔2025〕1 号)、《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 号)文件要求。 1.3建设地区环境质量现状 **市**区2024年常规大气污染物除SO2年平均浓度、NO2年平均浓度和CO24小时平均浓度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018 修改单)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外,PM10、PM2.5年平均浓度和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均超标,故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不达标区。 为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的环境状况,引用中纺院(天****公司的环境空气监测报告(报告编号:ZL-Q-240914-8)中非甲烷总烃的监测数据(共设1个监测点位,位****园区**开发区福源道88号东北侧,监测时间为2024 年9 月18 日~9 月25日,监测频次为连续7 天,每天4 次),引用的监测点位位于本项目东南侧1.1km处。引用的非甲烷总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监测时间在3年内,且引用监测点位在北欧厂区5km范围内,可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的要求,具备引用可行性。引用项目非甲烷总烃现状监测小时均值范围为0.56~0.78mg/m3,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非甲烷总烃限值要求(≤2.0mg/m3)。 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不需进行噪声现状监测。 本项目无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径,故无需开展地下水、土壤的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1.4环境影响分析 (1)施工期环境影响 本项目利用现有的生产厂房区域进行建设,项目无土建施工,施工期主要为厂房内部装修及设备安装调试。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是暂时性的,待施工结束后,受影响的环境因素可以恢复到现状水平。 (2)运营期环境影响 a废气 本项目建成后北欧厂区P1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标准限值要求;北欧厂区P1排气筒排放的甲苯、丙烯腈、1,3-丁二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要求;北欧厂区P1排气筒排放的乙苯、苯乙烯排放速率均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中相应限值要求。北欧厂区P2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标准限值要求。综上,本项目建成后有组织排放废气均可达标排放。 本项目设置通风换气系统进行排风,根据计算可知,1号厂房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浓度为0.5672mg/m3、甲苯无组织浓度为0.0062mg/m3、乙苯无组织浓度为0.0031mg/m3、苯乙烯无组织浓度为0.0055mg/m3,由此可以得知项目各污染物的厂界浓度均可以做到达标排放。4号厂房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浓度为0.0565mg/m3,由此可以得知项目污染物在的4号厂房边界浓度可以做到达标排放。 根据北欧厂区上一期项目——《****年产20万件汽车尾灯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可知,本项目建成后北欧厂区单位时间内的原料用量均值与上一期项目验收监测期间单位时间内的原料用量基本持平。且项目建成后原料使用种类未发生变化,工艺未发生变化,废气治理措施未发生变化,故本项目建成后P1排气筒有组织臭气浓度为<232(无量纲),无组织臭气浓度仍为<10(无量纲)。本项目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小于1000(无量纲),无组织排放小于20(无量纲),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达标排放。 b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废水的产生和排放,故无新增水污染物。 c噪声 本项目新增产噪设备主要为1号厂房内的6台注塑机以及4号厂房内的1套引风机和1台空压机。项目建成后1号厂房、4号厂房四周厂界噪声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昼夜间标准限值。根据调查,企业边界外50m范围内没有声环境环保目标,因此项目噪声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d固废 本项目新增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废机头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和废钨丝;危险废物包括:废自喷罐、废液压油、碱洗废液和废活性炭。 一般固废废包装材料、废机头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和****回收部门;危险废物废自喷罐、废液压油、碱洗废液和废活性炭与****签订协议,由其处理处置。 本项目固体废物分类收集,不会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1.5总量控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本项目的总量控制因子为废气中的VOCs。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因子以VOCs进行表征,总量指标以TRVOC排放量计算结果为依据申请。 本项目排污增加量为:VOCs 0.4168t/a,以此作为总量控制指标的参考依据进行倍量替代。 1.6环保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30万元,占总投资的1.5%,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噪声防治及排污口规范化。 1.7最终结论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建设用地为工业用地,规划选址可行。本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废气经相应的环保措施治理后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可实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处置去向合理,预计不会对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在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情况下,项目的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2、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委托**天****代理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6年2月26日****行政审批局审批,批复文号:津武审环表[2026]45号。 环评批复见附件4。 3、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表4-1 环评批复落实情况对照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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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采用的监测数据分析方法及依据见表5-1。 表5-1 监测数据分析及依据一览表
本项目检测仪器情况见表5-2。 表5-2 主要检测仪器信息表
为保证监测数据质量,检测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 (2)监测分析方法采样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持有合格证书,所以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3)噪声监测按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要求与规定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监测期间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小于5m/s。声级计测量前后均进行校准。噪声仪在检测前后均使用声校准器进行声校准,前、后示值偏差小于0.5dB,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
|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设备及环保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到验收监测工况要求。验收监测点位示意图见下图。 图6-1 验收废气采样点位示意图 图6-2 验收噪声采样点位示意图 1、 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表2-5中给出的注塑零部件均有生产,涉及到了各种不同原辅料的使用。 表6-1 废气监测内容一览表
2、噪声 表6-2 噪声监测内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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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工况记录 本项目验收于2026年6月1日~6月2日进行了废气、噪声验收监测,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及各环保设施全部正常运行,验收监测期间注塑零部件均有生产,涉及到了各种不同原辅料的使用,项目验收工况为满负荷。 本次验收为****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整体竣工环保验收。 | |||||||||||||||||||||||||||||||||||||||||||||||||||||||||||||||||||||||||||||||||||||||||||||||||||||||||||||||||||||||||||||||||||||||||||||||||||||||||||||||||||||||||||||||||||||||||||||||||||||||||||||||||||||||||||||||||||||||||||||||||||||||||||||||||||||||||||||||||||||||||||||||||||||||||||||||||||||||||||||||||||||||||||||||||||||||||||||||||||||||||||||||||||||||||||||||||||||||||||||||||||||||||||||||||||||||||||||||||||||||||||||||||||||||||||||||||||||||||||||||||||||||||||||||||||||||||||||||||||||||||||||||||||||||||||||||||||||||||||||||||||||||||||||||||||||||||||||||||||||||||||||||||||||||||||||||||||||||||||||||||||||||||||||||||||||||||||||||||||||||||||||||||||||||||||||||||||||||||||||||||||||||||||||||||||||||||||||||||||||||||||||||||||||||||||||||||||||||||||||||||||||||||||||||||||||||||||||||||||||||||||||||||||||||||||||||||||||||||||||||||||||||||||||||||||||||||||||||||||||||||||||||||||||||||||||||||||||||||||||||||||||||||||||||||||||||||||||||||||||||
| 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气 有组织排放监测结果见表7-1、7-2,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见表7-3,监测点位图见图6-1。 表7-1 P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监测结果
由表7-1监测结果可知,P1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53~1.83 mg/m3、排放速率为0.0263~0.0315kg/h、处理效率为82.7~84.9%,TRVOC排放浓度为1.22~1.72 mg/m3、排放速率为0.0210~0.0298kg/h、处理效率为82.0~90.9%,非甲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标准限值要求; P1排气筒排放的甲苯排放浓度为ND~0.006mg/m3,二氯甲烷排放浓度为0.01~0.09mg/m3,乙苯、苯乙烯、丙烯腈、氯苯类、酚类化合物排放浓度均为未检出,则甲苯、丙烯腈、氯苯类、二氯甲烷、酚类化合物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P1排气筒排放的乙苯、苯乙烯排放速率均为未检出,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为131~199(无量纲),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中相应限值要求。 表7-2 P2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监测结果
由表7-2监测结果可知,P2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21~1.26 mg/m3、排放速率为0.00103~0.00124kg/h、处理效率为85.2~86.8%,TRVOC排放浓度为1.21~1.65mg/m3、排放速率为0.00104~0.00147kg/h、处理效率为85.3~89.2%,则非甲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标准限值要求。 表7-3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
注:其中1#、2#、3#、4#监测点位为厂界外监测点,监测的是1h平均浓度值;5#、6#监测点位为厂房外监测点,测点监测的分别为1h平均浓度值和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 由表7-3监测结果可知,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房外1h平均浓度值在0.64~1.52mg/m3之间,能够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2.0mg/m3);厂房外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在0.67~1.81mg/m3之间,能够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4.0mg/m3)。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在厂界外的1h平均浓度值在0.88~1.15mg/m3之间,能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4.0mg/m3);臭气浓度<10(无量纲),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20(无量纲));甲苯、乙苯、苯乙烯均为未检出,甲苯能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甲苯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0.8mg/m3),乙苯、苯乙烯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乙苯1.0 mg/m3,苯乙烯1.0 mg/m3)。 2、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在项目四周界外1m处共设置 6个监测点位进行厂界噪声监测。噪声监测结果见表7-4,监测点位示意图见图6-2。 表7-4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根据噪声监测结果可知,****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为50~64dB(A),夜间监测值为45~54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厂界噪声达标。 3、固体废物 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产生量约2.65t/a、废机头料产生量约25t/a、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产生量约0.83t/a、废钨丝产生量约0.095t/a,集中****回收部门;危险废物废自喷罐产生量约0.04t/a、废液压油产生量约1t/a、碱洗废液产生量约18t/a、废活性炭产生量约1t/a,与****签订协议,委托其处理处置。 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理,未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 |||||||||||||||||||||||||||||||||||||||||||||||||||||||||||||||||||||||||||||||||||||||||||||||||||||||||||||||||||||||||||||||||||||||||||||||||||||||||||||||||||||||||||||||||||||||||||||||||||||||||||||||||||||||||||||||||||||||||||||||||||||||||||||||||||||||||||||||||||||||||||||||||||||||||||||||||||||||||||||||||||||||||||||||||||||||||||||||||||||||||||||||||||||||||||||||||||||||||||||||||||||||||||||||||||||||||||||||||||||||||||||||||||||||||||||||||||||||||||||||||||||||||||||||||||||||||||||||||||||||||||||||||||||||||||||||||||||||||||||||||||||||||||||||||||||||||||||||||||||||||||||||||||||||||||||||||||||||||||||||||||||||||||||||||||||||||||||||||||||||||||||||||||||||||||||||||||||||||||||||||||||||||||||||||||||||||||||||||||||||||||||||||||||||||||||||||||||||||||||||||||||||||||||||||||||||||||||||||||||||||||||||||||||||||||||||||||||||||||||||||||||||||||||||||||||||||||||||||||||||||||||||||||||||||||||||||||||||||||||||||||||||||||||||||||||||||||||||||||||||
| 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本项目的总量控制因子为废气中的VOCs。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因子以VOCs进行表征,总量指标以TRVOC监测结果进行核算。 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采用实际监测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1)废气污染物 根据验收期间监测结果,P1排气筒有组织废气TRVOC最大排放速率为0.0298kg/h,验收期间平均排放速率为0.0238kg/h,验收期间设备日工作时间为24小时,则废气的日排放量为0.5712kg/d,年工作250天,则P1排气筒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0.1428t/a;根据验收期间监测结果,P2排气筒有组织废气TRVOC最大排放速率为0.00147kg/h,验收期间平均排放速率为0.00123kg/h,验收期间设备日工作时间为24小时,则废气的日排放量为0.02952kg/d,年工作250天,则P2排气筒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0.0074t/a。 全厂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0.1502t/a,即为厂区全年满负荷生产的实际排放总量。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工况为满负荷,废气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见表7-5。 表7-5 废气污染物总量核算一览表
注*:本项目环评批复新增总量为0.4168 t/a,由于P1是依托现有,现有工程批复量为0.037 t/a,故全厂总量为0.4538t/a。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VOCs实际排放总量能够满足环评批复中的排放量,符合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 |||||||||||||||||||||||||||||||||||||||||||||||||||||||||||||||||||||||||||||||||||||||||||||||||||||||||||||||||||||||||||||||||||||||||||||||||||||||||||||||||||||||||||||||||||||||||||||||||||||||||||||||||||||||||||||||||||||||||||||||||||||||||||||||||||||||||||||||||||||||||||||||||||||||||||||||||||||||||||||||||||||||||||||||||||||||||||||||||||||||||||||||||||||||||||||||||||||||||||||||||||||||||||||||||||||||||||||||||||||||||||||||||||||||||||||||||||||||||||||||||||||||||||||||||||||||||||||||||||||||||||||||||||||||||||||||||||||||||||||||||||||||||||||||||||||||||||||||||||||||||||||||||||||||||||||||||||||||||||||||||||||||||||||||||||||||||||||||||||||||||||||||||||||||||||||||||||||||||||||||||||||||||||||||||||||||||||||||||||||||||||||||||||||||||||||||||||||||||||||||||||||||||||||||||||||||||||||||||||||||||||||||||||||||||||||||||||||||||||||||||||||||||||||||||||||||||||||||||||||||||||||||||||||||||||||||||||||||||||||||||||||||||||||||||||||||||||||||||||||||
| 1、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检查 公司环保审批手续齐全,执行了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及“三同时”制度,环境管理档案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2、环保机构、管理制度检查 公司设有专职环保人员,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严格管理。 3、环保设施运转与维护情况 本项目涉及的各项环保设施均运转维护正常,已落实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4、日常例行监测 根据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项目日常监测计划如下。 表8-1 项目日常例行监测计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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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程核查结果 为迎合汽车市场的发展变化,****投资2000万元,购置6台注塑机及组装设备,利用1号厂房闲置区域并利用4号厂房部分区域,实施项目生产,建设年产20万套汽车灯项目。 本项目建设内容与原环评基本一致,不涉及重大变动。 2、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1)废气 运行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注塑过程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及异味,脱模过程、热铆过程、焊接及刻字过程产生的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 注塑废气、脱模废气一起经设备机头处设置的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原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北欧厂区内的现有的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G48型汽车尾灯组装产生的热铆废气、焊接废气、刻字废气经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原有“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北欧厂区内的现有的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VW313型汽车尾灯组装产生的热铆废气、焊接废气、刻字废气经引风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一套**的“二级活性炭”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北欧厂区内的现有的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P1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53~1.83 mg/m3、排放速率为0.0263~0.0315kg/h,TRVOC排放浓度为1.22~1.72 mg/m3、排放速率为0.0210~0.0298kg/h,则非甲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标准限值要求;P1排气筒排放的甲苯排放浓度为ND~0.006mg/m3,二氯甲烷排放浓度为0.01~0.09mg/m3,乙苯、苯乙烯、丙烯腈、氯苯类、酚类化合物排放浓度均为未检出,则甲苯、丙烯腈、氯苯类、二氯甲烷、酚类化合物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P1排气筒排放的乙苯、苯乙烯排放速率均为未检出,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为131~199(无量纲),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中相应限值要求。 P2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21~1.26mg/m3、排放速率为0.00103~0.00124kg/h,TRVOC排放浓度为1.21~1.65mg/m3、排放速率为0.00104~0.00147kg/h,则非甲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中“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房外1h平均浓度值在0.64~1.52mg/m3之间,能够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2.0mg/m3);厂房外任意一次浓度最大值在0.67~1.81mg/m3之间,能够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4.0mg/m3)。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在厂界外的1h平均浓度值在0.88~1.15mg/m3之间,能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4.0mg/m3);臭气浓度<10(无量纲),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20(无量纲));甲苯、乙苯、苯乙烯均为未检出,甲苯能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甲苯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0.8mg/m3),乙苯、苯乙烯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乙苯1.0 mg/m3,苯乙烯1.0 mg/m3)。 (2)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废水的产生和排放。 (3)噪声 本项目新增产噪设备主要为1号厂房内的6台注塑机以及4号厂房内的1套引风机和1台空压机产生的噪声。根据噪声监测结果可知,****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为55~58dB(A),夜间监测值为46~49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厂界噪声达标。 (4)固体废物 本项目新增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废机头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和废钨丝;危险废物包括:废自喷罐、废液压油、碱洗废液和废活性炭。 验收期间,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产生量约2.65t/a、废机头料产生量约25t/a、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产生量约0.83t/a、废钨丝产生量约0.095t/a,集中****回收部门;危险废物废自喷罐产生量约0.04t/a、废液压油产生量约1t/a、碱洗废液产生量约18t/a、废活性炭产生量约1t/a,与****签订协议,委托其处理处置。 运营期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理,未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5)总量控制 根据验收期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项目生产工况,经核算,项目VOCs实际排放总量可以满足环评批复中的排放量,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6)排污许可 公司已于2026年7月28日完成排污登记变更(登记编号:911********2525638001Z)。 3、环境管理检查 (1)公司设有专职环保人员,公司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严格管理。 (2)本项目涉及的各项环保设施均运转维护正常,已落实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4、结论 项目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可做到稳态生产,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 本次验收监测数据表明,废气、固体废物及噪声各项数据均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基本落实了本项目环评文件、批复的有关环保要求,项目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 综上所述,该项目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