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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及自然**部相关规定,现就注销**县**镇福合村1号取料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许可证事宜公告如下:
该取料场因公路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一)规定储量减少51.56万立方米,目前开采任务已完成,后续无继续采矿的使用需要,已终止采矿活动。采矿权人**省龙建****公司已提交闭坑地质报告并自愿放弃剩余**储量,主动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我局准予注销。
注销许可证信息: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省龙建****公司
矿山名称:**县**镇福合村1号取料场建筑用花岗岩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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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