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潼河流域**县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施工/标段
补遗02号文件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补遗内容公告如下:
1、本项目招标公告第7条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环境局、电话:0825-****986、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县政通街88号”修改为“行政监督部门:****水利局、电话:0825-****323、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县映月街28号”。
2、修正补遗01号中第8条内容为: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条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联合体牵头人须由...”修改为“...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联合体牵头人须由...”。
3、合同专用条款第15.1条中“...关键项目: 以设计给出为准 ,单价调整方式: 按通用计算公式调低 。当没有特别约定时......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其它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 15 %的,单价调整方式为: 按通用计算公式调低 。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但合同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调整的...”修改为“...关键项目: 以设计给出为准 ,单价调整方式: 按通用计算公式调整 。当没有特别约定时......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其它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 15 %的,单价调整方式为: 按通用计算公式调整 。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但合同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调整的...”。
4、合同专用条款第15.4变更的估价原则中“...(3)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财政厅、******厅《土地开发整治项目预算编制规定》(川财投〔2012〕13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调整计算新的综合单价并按中标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如经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认质认价的材料其材料单价不再参与下浮。(4)...”修改为“...(3)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水利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调整计算新的综合单价并按中标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如经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认质认价的材料其材料单价不再参与下浮。(4)...”。
5、合同专用条款第19.7.1保修责任、范围与期限中“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止。”修改为“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实施建设的所有内容均在保修范围内,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止。”。
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以本次上传的内容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仔细查阅下载相关资料,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询、下载补遗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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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