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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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01 17:54:48

各镇(****办公室,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企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工资支付条例》《****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标准化管理手册》《****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为保障我区在建在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各方合法利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区工程建设管理现状制定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监管的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水务局反映(0757-****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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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监管的通知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工资支付条例》《****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标准化管理手册》《****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为保障我区在建在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各方合法利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结合全市最新监管要求与我区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城市地铁及轨道交通、城市道**梁工程)建设工程款监管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建设局建立的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合同平台”)为统筹全市合同履约管理、实施全市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监控和归集项目合同与造价大数据信息的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合同网签、材料设备采购和合同造价纠纷调解等服务。辖区内所有在建房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城市地铁及轨道交通、城市道**梁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通过合同平台履行合同网签手续。发承包双方经商议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应当及时通过合同平台完成网签备案。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必须单独设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用合同条款,明确工程款支付全流程管控细则,条款内容须完整涵盖: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担保额度、有效期限及索赔解除规则;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时限及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调整方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拨付标准及占当期工程款比例;项目用工实名制、工资专户管理、工资代发、工资公示等管理制度要求。若施工合同中没有相应的条款,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三、建设单位应按月将人工费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费用不低于工程月进度产值的3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拨付费用不低于工程月进度产值的15%)。项目施工周期内,累计拨付至工资专户的人工费用总额,不得低于网签备案施工合同总造价的3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累计拨付人工费用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造价的15%)。

工资专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仅可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穿透式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户资金,项目竣工结算前严禁以任何名义转出、挪作其他项目支出。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收到每期工程款后30日内,应当将工程款(含人工费)的支付信息和支付凭证上传到合同平台,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将在“价款支付”专栏显示。建设单位同步落实多平台信息报送要求,每月将当期工程款拨付凭证、人工费专户转账记录、工资支付明细等资料,同步上传至**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平台和**市农民工工资管理系统,确保三大平台项目资金数据、用工数据、工资数据真实一致、全程同步、可查可溯。

五、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至申请商品房预售款前,建设单位应按第一点要求落实。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款时,可以申请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转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已自行****银行凭证、支付台账,可作为落实工资支付管控要求的有效佐证,用于预售核查备案。

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进度同步落实网签备案施工合同金额的30%拨付至项目施工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申请监管账户内商品房预售款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款的,应优先将工程进度款的30%拨付至项目施工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保证项目建设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发放。

六、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充足,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要求或变相要求施工单位垫付工程款、人工费、材料款等各类工程费用,严禁以垫资作为招投标、合同履约的前置条件。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工程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资金到位计划、支付保障措施,承诺全程合规落实工程款及工资支付要求,确保满足施工需要的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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