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审批
福建-宁德-蕉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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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闽宁生态责改〔2026〕7号
发布机构: ****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6-08-25
标 题: ****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有 效 性: 有效
****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宁生态责改〔2026〕7号
2026-09-02 17:1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00MA8TGYNUXR

法定代表人:刘本忠

地址:****经济开发区金马北路2****广场)9幢305

2026年8月17日,****公司《**省霍童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公司现场负责人、被授权委托人赵*祥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具体情形为:

你公司《**省霍童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覆盖霍童溪蕉**八都、九都、霍童镇及**县棠口镇、双溪镇、岭下乡干流全线,分为河湖系统治理、提升管护能力、助力流域区域发展三大板块。该建设项目2025年9月29日正式开工,计划2026年12月31日前竣工,截至2026年8月17日现场检查当日整体施工进度84.52%。执法人员在霍童溪沿岸现场检查时发现:1、霍童镇湖头村至文湖村段水系连通段新增区域种植土回填及绿化狗牙根种植和水系恢复已完工。2、九都镇三官大帝庙岸坡****联**道内断面和植被恢复已完工。3、**县棠口镇棠口溪和白溪汇合口河道岸线植被恢复已完工。4、霍童镇邑坂村上游左岸**生态护岸工程已完工。5、霍童镇霍童洞天黄鞠水文化设施保护修复工程步道拼宽和绿化种植土整平正在施工中。6、霍童镇郑厝村至下山段左岸**生态护岸正在进行坡顶绿化种植。7、****工作站上下游右岸**护岸工程施工便道拆除中。8、**县棠口镇棠口溪干流**港大坝至白溪汇合口项目点正在进行岸坡顶部种植土整平。9、九都镇云气村段右岸**生态护岸项目未开工建设。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十一项水利类序号128“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类规定,该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你公司未办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2026年8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本忠身份证复印件;我局执法人员8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8月18****公司现场负责人、被授权委托人赵*祥制作的调查询问****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8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8月18****公司现场负责人、被授权委托人赵*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赵*祥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8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拍摄视频;8月18****公司现场负责人、被授权委托人赵*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8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省霍童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节选)、《****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5〕33号)、《****集团****委员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25〕12号)、《****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省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意见的函》(**河湖函〔2025〕51号)、《****办公厅关于实施2025年幸福河湖建设项目的通知》(办河湖〔2025〕119号)、《****水利厅关于霍童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闽水函〔2025〕456号)、《****水利局关于**省霍童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宁水审批〔2025〕32号)、《****水利局关于**省霍童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宁水审批〔2025〕41号)、《****财政局关于**省霍童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预算的复函》(宁财投〔2025〕12号)、《****关于**省霍童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建设情况的说明》;8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省霍童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草稿)》(节选)、《项目委托管理合同》;8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省霍童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宁****改革局关于蕉**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项目(二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宁区发改审批〔2024〕24号)、《****改革局****牧场至**洋(岩后)红色精品旅游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屏发改审批〔2021〕79号)、《****改革局****牧场至**洋(岩后)红色精品旅游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的函》(屏发改审批函〔2023〕2号)、《合同工程开工批复》(监理〔2025〕合开工001号);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七条“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项目建设。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如你公司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二款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地址:宁****开发区瑞云路2****司法局,电话:0593-****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6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026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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