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45分钟前 | 公 开 人:**省益****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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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提示相关权利人就存放于****租赁厂房内设备 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2026)益正鑫破管字第27号 ****人民法院根据陈勇华的申请,于2026年4月23日作出(2026)闽08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益****公司(下称****)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6)闽08破申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先后****事务所、******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但两所以系债权人法律顾问、债权人代理人为由申请回避,****法院于2026年6月23日作出(2026)闽0881破3号之一决定书,指定******事务所担任**益****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开展接管与财产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管理人发现:存放于****租赁厂房内(地址:**市**街道南美村南美坪1-2号)的一批机器设备,其权属尚需核实。具体而言,****法定代表****看守所,无法就设备来源作出说明;管理人仅取得其刑事辩护律师转交的一份设备清单,但经现场核查,该清单与实物无法逐一对应;查阅****财务账册,亦无上述设备的购置、发票或付款记录。截至目前,****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召开,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为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管理人现就相关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事宜公告如下: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受理后至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如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前述厂房内存放的机器设备(含可能附属于在建工程、场地内的设施设备)归其所有,或对其享有其他合法物权,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申报取回权。 申报时请一并提交证明权利来源的完整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权属取得证明;仓储、保管、租赁、借用、寄存、承揽等基础法律关系合同;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序列号、存放位置等足以特定化的说明;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管理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期间,相关设备由管理人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侵占、转移、毁损。经管理人审查确认权利成立的,相关权利人可依法行使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相关权利人可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人取回设备过程中产生的拆卸、运输、人工等费用,以及因取回造成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在上述期限内,无人向管理人申报取回权,或虽申报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相关设备享有权利的,管理人将依照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相关设备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均由相关权利人自行承担。说明:上述“依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处置”系管理人在权属不清情形下为推进破产程序所作的管理性认定,并不构成对设备所有权的终局确认。 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依照《****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所增加的相关费用;相关设备已经处置的,真实权利人依法仅能请求赔偿,而不能取回原物。 请相关权利人知悉并尽快申报。 特此公告。 **益****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省**市**区**大道29号建发玺院**9-1别墅 ******事务所 联系人:蓝倩如律师 联系电话:180****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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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正鑫丨破管27号 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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