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品牌强农战略,提高“酒城优品”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助推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中央、省、市关于农业品牌建设相关政策文件,****草拟了《“酒城优品”特色产品公用品牌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9月2日—2026年10月2日。
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提出意见建议时,请一并说明理由,留下联系方式。
一、信函请寄:******品牌科,邮寄地址:**市**区酒城大道一段2号,邮政编码646000。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163.com。
附件:“酒城优品”特色产品公用品牌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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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日
“酒城优品”特色产品公用品牌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品牌强农战略深入实施,提升“酒城优品”品牌价值与市场竞争力,规范标识授权、使用、管理和保护,维护品牌所有者、使用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城优品”标识,是指由品牌名称、注册商标、标识版权、视觉形象系统及辅助图形组成的完整品牌标识。品牌的所有权、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使用。标识如下图。
第三条 “酒城优品”标识管理遵循公开公平、自愿申报、宽进严出、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所有**特色产品及配套服务,包括特色食品、精深加工品、文创产品、文旅产品、特色服务(展销推介、餐饮服务、节会活动等),兼顾地域特色小宗产品。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委托****负责标识注册、受理申报、审核授权、日常管理、权益保护等工作。
第二章 标识使用条件
第六条 “酒城优品”标识授权使用对象为依法登记、从事**特色产品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市场主体,产品产地、核心原料、主要工艺或创意源自**。
第七条 申请使用“酒城优品”标识的产品,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质量安全标准,具备**地域特色、产品质量可靠、市场潜力良好。
(二)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等认证(登记)且在有效期内。
(三)获得生态原产地保护、国家森林生态标志、出****示范区等认定。
(四)通过GAP(良好农业规范)、GMP(良好生产规范)、ISO14000、ISO22000、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
(五)入选国家、省、市级农业、加工、文创、文旅等名录,获评国家、省、市级农业、加工、文创、文旅等相关奖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质量奖、优质品牌等称号的产品。
(六)个别具有显著特色且市场潜力较大,经****组织专家综合评审认定可以授权用标的产品。
第八条 申请使用“酒城优品”标识的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企业、******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各级公用品牌主体及其授权使用主体等,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
(二)产品产地、主要原材料、主要工艺或创意来自**市。
(三)食品类加工主体须取得有效SC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农产品生产主体须按照有关要求进入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申请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近三年内产品质量抽检均为合格,无不良征信记录,无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其他严重负面信息等。
第九条 使用“酒城优品”标识的产品,包装及加工所用材质和工艺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服务类主体申请使用“酒城优品”标识,按一事一议原则审核。
第三章 标识使用范围
第十条 获授权主体可在以下场景规范使用标识:
(一)授权产品的标签、包装、说明书、宣传册及其他包装物。
****基地、经营场所、展会展览、宣传推介活动。
第十一条 “酒城优品”标识仅限授权产品及服务范围内使用,严禁转让、转租、转借标识使用权,严禁扩大使用范围。未获授权主体不得擅自使用标识。
第十二条 获得授权的主体应当规范使用“酒城优品”标识,标识可等比缩放,不得更改标识图案、色彩、组合比例,标识印制规格不低于自有商标,排列于自有商标之前或之上。
第四章 标识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酒城优品”标识的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请主体向****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酒城优品”标识使用申报表》。
2.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3.“酒城优品”标识使用承诺书。
4.本办法中第七条和第八条中的证明材料(SC证、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
5.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溯源信息等相关材料;
6.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协会审核。****通过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由****颁发“酒城优品”标识使用授权书,****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四条 “酒城优品”标识使用有效期为3年,到期需继续使用的,须在期满前3个月按本办法重新申报。
第五章 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 获授权主体应当做好标识使用管理,使用附有标识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宣传册及其他包装物,应当将设计方案及时报****备案。
第十六条 获得授权的主体应当接受****及相关部门对其产品的抽检和标识使用核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或违规使用的,将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十七条 授权期满未续期或续期未通过的,有效期满后应立即停止使用“酒城优品”标识。
第六章 标识保护
第十八条 获得“酒城优品”标识使用权的主体,应当诚信经营,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酒城优品”品牌声誉。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监管局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相关主体信息,通报****。协会应加强授权产品与用标主体的日常监管,对产品抽检不合格、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用标主体,进行警示、取消标识使用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授权的主体及产品开展常态化监督指导,指导主体按照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实施生产,控制产品质量,规范标识使用。依法开展品牌保护,严厉打击擅自使用、仿冒、变造标识等侵权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使用、仿冒“酒城优品”标识及其他损害“酒城优品”标识形象和声誉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标识退出
第二十二条 获授权主体有下列任一情形,可取消其标识使用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条件。
(二)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四)违规使用标识,擅自转让、转借、扩大使用范围。
(五)被列入不良征信、质量安全黑名单或重点监控名单。
(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品牌声誉。
(七)其他影响“酒城优品”品牌声誉的。
第二十三条 退出程序:
(一)****向获得使用权的主体发出《退出告知书》。
(二)获得使用权的主体收到退出告知书后,须立即停止使用标识。因质量不合格退出的,当批次产品应立即下架。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特色产品主体积极申报使用“酒城优品”标识,对规范用标主体给予以下支持:
(一)优先入驻“酒城优品”展示销售平台。
(二)优先参加各类展销活动及产销对接活动。
(三)优先享受“酒城优品”品牌推广、渠道对接、宣传营销等**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农业农村局******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酒城优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泸农规〔202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