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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满根,授权人:龚小黎)参与我校“****部分办公场地及实验场地改造项目”采购投标,该公司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后,以地面找平厚度与施工图纸不符为由提交弃标函,放弃中标资格。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可列入不良行为记录,1-3 ****政府采购活动。针对******公司放弃中标的行为,我校决定将******公司列入****采购黑名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禁止该企业参与****所有采购项目。
希望各投标供应商引以为戒,严格恪守投标承诺,诚信参与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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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