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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提问1:项目第三章项目需求中:结算以不含税550元/车为基准价,总结算价=实际运输数量*不含税550元/车*成交费率。但是要求中标人应按照实际结算金额向采购方开具适用税率不低于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中标人未按约定提供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发票适用税率低于6%的,采购方有权对税率差额部分相应扣减结算款项并代为清缴相关税费,由此引发的一切成本、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那么请问最终结算的税额部分由谁支付
回复:本项目结算价方式变更如下:
总结算价=实际运输数量*不含税550元/车*成交费率+对应税额-税率差额损失(如有)
提问2:现就本项目结算及开票规则向贵方提出疑问:贵方说明项目结算价款为不含税价,开票需增加6%税金;举例不含税结算价10万元,需开具含税金额10万元还是10.6万元发票
若我方本期完成不含税工作量10万元,需要确认如下事项:
1、本次应开具发票含税金额是为10万元还是10.6万元
2、贵方本次实际支付给我方的款项是为10万元还是10.6万元
3、开票产生的6%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承担主体是我方还是贵方
请予以明确。
回复:见提问1回复。
其余磋商文件内容不变。
注:此答疑文件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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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