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来龙山第六、第七矿段方解石矿60万t/a改建工程项目

审批
安徽-池州-青阳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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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建设单位机构代码: 建设单位法人: 建设单位联系人: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 建设单位详细地址:
****
****1723MA2N8TRX6K曹恒
王汪明**省**市**县
**省**市**县陵阳镇三溪村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项目类型: 建设性质: 行业类别(分类管理名录):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 工程性质: 建设地点: 中心坐标: ****机关: 环评文件类型: 环评批复时间: 环评审批文号: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排污许可批准时间: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项目实际环保投资(万元): 运营单位名称: 运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代码: 验收监测单位: 验收监测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竣工时间: 调试起始时间: 调试结束时间: 验收报告公开起始时间: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 验收报告公开形式: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县来**第六、第七矿段方解石矿60万t/a改建工程项目
2021版本:011-土砂石开采(不含河道采砂项目)B101-B101-土砂石开采
**省**市**县 陵阳镇三溪村
经度:117.83889 纬度: 30.373056****环境局
2024-12-02
池环函〔2024〕173号****
2026-07-315617
45****
****1723MA2N8TRX6K******公司
****1700MA2UJY0N2Y******公司
****0100MAEXA51L9R2026-05-31
2026-06-012026-07-31
2026-08-032026-08-28
现场公开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改建改建
规模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60万吨/年60万吨/年
生产工艺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表土剥离→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破碎筛分表土剥离→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破碎筛分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1.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采用湿式凿岩,配套建设2座高位水池(分别为100m3),对开采作业面和爆破后粉尘进行洒水降尘处理;采取微差爆破和岩石面洒水+回风平硐措施;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工业场地封闭作业,物料大棚设置卷帘门;上料口、放料口上方安装水喷淋装置,皮带廊放料降低落差;布设雾化喷淋装置除尘;装卸作业、投料作业、放料作业均设置雾炮机降尘。 运输道路扬尘:对运输道路进行硬化,同时定期对路面进行清扫及洒水;加强道路两侧绿化;进出厂区的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应优先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汽车,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厂区应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运输车辆电子台账需保存至少一年。 废气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参照**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表1“矿山开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执行;颗粒物无组织控制要求参照**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表2要求。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洗车平台沉淀池(15m3)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平硐涌水通过排水沟引入平硐排水沟经沉淀池(260m3)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初期雨水收集后经雨水沉淀池(135m3)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运输,控制车速,加强运输车辆和运输道路的维护管理,加强矿山至道路两侧植树绿化;生产厂房封闭,安装隔声门窗等。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控制要求。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沉淀池泥沙和开采废石经收集后回填井下采空区;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和车间清扫粉尘收集后作为产品外售;废润滑油、废机油、含油抹布、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库(**,5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严格对照《“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1.矿山切实加强了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采用湿式凿岩,配套建设了2座高位水池(分别为100m3),对开采作业面和爆破后粉尘进行洒水降尘处理;采取了微差爆破和岩石面洒水+回风平硐措施;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工业场地封闭作业,物料大棚设置了卷帘门;上料口、放料口上方安装了水喷淋装置,皮带廊放料降低了落差;布设了雾化喷淋装置除尘;装卸作业、投料作业、放料作业均设置了雾炮机降尘。 运输道路扬尘:对运输道路进行了水泥硬化,同时定期对路面进行清扫及洒水;加强了道路两侧绿化;进出厂区的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已优先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汽车,并采取了防尘、防撒落措施;厂区已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已制定相关制度规定运输车辆电子台账保存至少一年。 监测结果表明,废气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表1“矿山开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执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符合**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表2要求。 2.矿山已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洗车平台沉淀池(15m3)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260m3平硐涌水沉淀池实际未建设,现阶段继续利用原有40m3平硐涌水沉淀池,不外排;初期雨水收集后经雨水沉淀池(135m3)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3.矿山已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了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已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已避免夜间运输,车辆行驶控制车速,加强了运输车辆和运输道路的维护管理,加强了矿山至道路两侧植树绿化;生产厂房采用钢结构封闭围护结构,安装了隔声门窗等。监测结果表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4类标准。 4.矿山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已遵循“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了全过程控制。沉淀池泥沙和开采废石经收集后回填井下采空区;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和车间清扫粉尘收集后作为产品外售;废润滑油、废机油、含油抹布、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库(**,5m2)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已严格对照《“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其他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实际建设情况: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1.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有序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加强露天开采的环境管理,制定完整的生态保护和复垦计划,并将生态保护与复垦管理纳入日常的生产管理之中,按照《**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 2.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 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3.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落实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特别是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 水水质产生影响。 4.强化生态恢复治理。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设计阶段合理布局,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和临时占地,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规范建设 截洪沟、排水沟、沉砂池及沉淀池等,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治理方案,对采**和排土场进行分区防治,将开采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降低至最小范围。服务期满后应及时拆除建构筑物,并落实露天采场、运输道路、办公生活区等的生态治理与恢复措施,有条件的地段应适时提前开展生态恢复工作。 5.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和总量控制要求。(1)依据《报告表》的分析和建议,项目建成后延用现有工程对破碎站及工业场地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公司应关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建筑变化,****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2)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全厂废气污染物中烟(粉)尘排放量不得超过0.806t/a。 6.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含电子版)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项目若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报告表》应重新审核;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报告表》应重新报批。 7.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8.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前应及时告知我局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正式投入生产(运行)前应按照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1.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有序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了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了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了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落实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做好了厂区绿化工作。加强了露天开采的环境管理,制定了完整的生态保护和复垦计划,并已将生态保护与复垦管理纳入日常的生产管理之中,后期将按照《**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 2.加强了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已建立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了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了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了能力培训;强化了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了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了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了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了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3.加强了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了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落实了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特别是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措施,避免了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4.强化了生态恢复治理。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已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设计阶段合理布局,控制了施工作业范围和临时占地,减少了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规范建设了截洪沟、排水沟、沉砂池及沉淀池等,严格落实了水土保持治理方案,对采**和排土场进行了分区防治,已将开采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降低至最小范围。服务期满后将及时拆除建构筑物,并落实露天采场、运输道路、办公生活区等的生态治理与恢复措施,有条件的地段已适时提前开展生态恢复工作。 5.严格落实了环境防护距离和总量控制要求。(1)依据《报告表》的分析和建议,项目建成后延用现有工程对破碎站及工业场地设置100m环境防护距离,公司持续关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建筑变化,****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2)项目已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现全厂废气污染物中烟(粉)尘排放量未超过0.806t/a。 6.公司已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含电子版)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取得批复后第二年即开工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动。 7.项目属于“登记管理”,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8.项目建设已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前****生态环境局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已按照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污染物排放量
污染物 现有工程(已建成的) 本工程(本期建设的) 总体工程 总体工程(现有工程+本工程) 排放方式 实际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 “以新带老”削减量 区域平衡替代本工程削减量 实际排放总量 排放增减量 废水 水量 (万吨/年) COD(吨/年) 氨氮(吨/年) 总磷(吨/年) 总氮(吨/年) 废气 气量 (万立方米/年) 二氧化硫(吨/年) 氮氧化物(吨/年) 颗粒物(吨/年) 挥发性有机物(吨/年) 有组织颗粒物(吨/年) 一氧化碳(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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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8 0 3.278 0 0 3.278 0 /
4.496 0 4.496 0 0 4.496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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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0 0.528 0 0 0.528 0 /
1.653 0 1.653 0 0 1.653 0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1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标准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 /
2 洗车平台沉淀池(15立方)(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 洗车平台沉淀池(15立方)(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
3 平硐涌水沉淀池(40立方)(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 平硐涌水沉淀池(40立方)(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
4 雨水沉淀池(135立方)(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 雨水沉淀池(135立方)(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1 巷道冲洗水管、回风平硐、湿法作业、高位水池、厂房钢结构封闭、物料大棚卷帘门、水喷淋装置、雾化喷淋装置、地面水泥硬化、车辆冲洗池、车厢密闭等 **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0.5mg/m3) 巷道冲洗水管、回风平硐、湿法作业、高位水池、厂房钢结构封闭、物料大棚卷帘门、水喷淋装置、雾化喷淋装置、地面水泥硬化、车辆冲洗池、车厢密闭等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0.171-0.187mg/m3
2 袋式除尘器 **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表1“矿山开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 袋式除尘器 破碎筛分废气排气筒DA001出口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2.7-5.4mg/m3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1 建筑隔声设施、设备基础减振设施等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4类标准 建筑隔声设施、设备基础减振设施等 昼间厂界噪声值为东厂界59.8~62.5dB(A)、南厂界50.7~54.8dB(A)、西厂界52.8~53.5dB(A)、北厂界57.6~57.7dB(A)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1 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落实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特别是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加强了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了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落实了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特别是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措施,避免了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1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沉淀池泥沙和开采废石经收集后回填井下采空区;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和车间清扫粉尘收集后作为产品外售;废润滑油、废机油、含油抹布、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库(**,5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严格对照《“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矿山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已遵循“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了全过程控制。沉淀池泥沙和开采废石经收集后回填井下采空区;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和车间清扫粉尘收集后作为产品外售;废润滑油、废机油、含油抹布、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库(**,5m2)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已严格对照《“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1 强化生态恢复治理。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设计阶段合理布局,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和临时占地,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规范建设截洪沟、排水沟、沉砂池及沉淀池等,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治理方案,对采**和排土场进行分区防治,将开采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降低至最小范围。服务期满后应及时拆除建构筑物,并落实露天采场、运输道路、办公生活区等的生态治理与恢复措施,有条件的地段应适时提前开展生态恢复工作。 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已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设计阶段合理布局,控制了施工作业范围和临时占地,减少了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规范建设了截洪沟、排水沟、沉砂池及沉淀池等,严格落实了水土保持治理方案,对采**和排土场进行了分区防治,已将开采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降低至最小范围。服务期满后将及时拆除建构筑物,并落实露天采场、运输道路、办公生活区等的生态治理与恢复措施,有条件的地段已适时提前开展生态恢复工作。
表7 风险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1 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公司加强了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已建立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了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了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了能力培训;强化了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了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了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了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了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破碎站及工业场地、办公生活区、供水系统、供电系统、原矿堆场大棚、物料大棚、废气治理、噪声防治。破碎站及工业场地、办公生活区、供水系统、供电系统、原矿堆场大棚、物料大棚、废气治理、噪声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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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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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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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土地复垦:矿山复垦责任面积11.7474hm2,矿山损毁土地类型主要为乔木林地、采矿用地、****基地、农村道路。复垦方向为林地。 水土保持:按区域进行防治。 地表沉陷监控:在地表移动范围设置变形监测点16个(已有8个,新设8个)。采用人工和仪器综合监测,监测时间: 2024年1月~2060年12月。土地复垦:公司已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已将土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已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有:完成了北西面废石堆场复绿(4394m2)、上山道路路面硬化工程(1268m2)。矿山工业场地边坡段修建了混凝土挡墙(203m)。工业场地大棚周边围墙周边种植乔灌混合复绿,复绿面积0.0303hm2,道路内侧修建排水沟和沉淀池工程,水沟长约125m,沉淀池及沉淀池3座。后续将继续按照方案的内容实施“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 水土保持:已按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分区域进行了防治。 地表沉陷监控:已在地表移动范围设置变形监测点16个(已有8个,新设8个)。采用人工和仪器综合监测,监测时间: 2024年1月~206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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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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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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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地表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地下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环境空气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土壤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海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敏感点噪声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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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序号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请核实该项目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2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4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5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6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7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8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9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不存在上述情况
验收结论 合格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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