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实训设备更新项目—药品生物技术
实训设备项目
答疑及补遗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产教融合实训设备更新项目—药品生物技术实训设备项目投标人提问内容答疑及补遗如下:
答疑部分
问题1:招标文件中出现两个招标公告,以哪个为准
答:本项目招标公告内容详见https://www.****.com/trade/014001/ba7b2861-5a58-4090-b45e-79155a0149a7?categoryNum=014****01010,附件招标公告.pdf。
问题2:请问**********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且有1000多万股权冻结到2028年,目前查出双业融资担保多条被执行案件,都是因为不能履行保函的见索即付,拒绝赔付。相关业主方在招标文件补遗通知中直接将**********公司回避名单,拒绝******所出具的保函。由此可见******的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根本无能力是存在很大问题的。请问以******目前的被执行和不履行投标担保责任的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答:投标保函的开立人应当****银行、保险机构、****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投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投标保函。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以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委员会评标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并作出相应评审判断。
问题3: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有“诺氟沙星生产实训装置”供货业绩,每提供1个有效业绩得2分,最多得4分。该条款存在违规情形,具体原因如下:一、限定特定名称产品作为业绩门槛:1.“诺氟沙星” 是具体的化学合成抗生素品种,以此命名的实训装置属于高度特定化、定制化的细分产品。市场中具备化学制药实训设备、抗生素生产实训装置供货能力的厂商,其产品可完全覆盖同类实训功能、匹配项目技术要求,但产品命名未必恰好对应 “诺氟沙星生产实训装置”。2.招标人以具体药品名称限定业绩范围,并非保障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明显超出项目实际需要,属于为履约能力设置了非必要的额外门槛。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条款变相指向特定生产供应者,违反货物招标禁止性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3 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明确要求:“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本条款以特定产品的既有业绩作为加分依据,本质是将特定供应商的定型产品案例作为加分前置条件,完全符合 “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条件” 的违规特征。三、条款构成无正当理由差别待遇,排斥具备同等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1.对于具备同等化学制药实训设备生产、供货、安装能力,且产品功能、技术参数完全匹配本项目需求,但未生产过名称恰好为 “诺氟沙星生产实训装置” 产品的潜在投标人,无法获得该加分项;而仅少数拥有同名产品业绩的厂商可直接获得满分 4 分,客观上形成了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2.若采用 “化学制药类实训装置供货业绩”“药品生产实训设备供货业绩” 等功能化、通用化的业绩表述,既可以验证投标人履约能力,又能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招标人弃通用标准不用、选择极端细分的产品名称限定,无合理的必要性说明。 法规依据: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四、业绩评分维度与招标标的整体范围不匹配,进一步放大条款不合理性:但招标人仅针对 “诺氟沙星生产实训装置” 设置业绩加分,未覆盖另一类核心设备的同类业绩考量,评分维度与招标整体标的范围不匹配,评分设置缺乏整体合理性,进一步凸显了条款的倾向性与设置随意性。标书代写
答:业绩评审内容将做调整,详见补遗部分内容。
问题4:该招标文件怎么连目录都没有,示范文本中有明确的目录,这么不严谨么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编制,请仔细查阅招标文件内容。
补遗部分
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标保证金相关情况咨询联系电话:023- ****8080转3。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 商务评审标准(B)中类似业绩内容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有“化学制药类或抗生素生产仿真实训装置”供货业绩,每提供1个有效业绩得2分,最多得4分。标书代写
提供:该业绩的合同文件和完成供货及安装证明(合同文件须提供首页、签章页以及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关键页。完成供货及安装证明须提供:使用单位验收报告或使用单位入库单或使用单位验收单或供货发票、银行付款证明)。若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采购单位证明。
注:(一)业绩产品名称与以下所列产品名称一致或功能相当的硬件实训设备+配套仿真软件实现虚实结合的生产仿真实训装置,可认定为有效业绩;纯仿真软件的业绩不认定为有效业绩。产品名称包含诺氟沙星或环丙沙星或左氧氟沙星或莫西沙星或甲硝唑或利奈唑胺或阿莫**或阿司匹林或头孢**等药品。
(二)投标人提供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注:本答疑及补遗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冲突的地方,以本答疑及补遗文件为准。本答疑及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招标人:****
代理机构:****
2026年09月03日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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