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6〕83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大学**校区语音室设备和电钢琴教室设备采购项目2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公司
地址:**市**区中**路2号绿地**大厦0510
被投诉人1:****大学
地址:**市**区南二环东路20号
被投诉人2:**筑城****公司
地址:**市**区**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3号楼20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滨河路178号院1号楼5层522(15)
四、基本情况
“****大学**校区语音室设备和电钢琴教室设备采购项目2包”于4月20****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5月13****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5月19日河****公司向**筑城****公司提出质疑。5月25日****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5月28日**筑城****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6月1日河****公司向**筑城****公司提出质疑。6月8日**筑城****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6月16日河****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受理,并通知该项目暂停。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智能谱架(含其配套电源适配器)产品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强制性认证证书,依法禁止生产销售。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厂址栏填写不符合法定格式要求,不能认定中标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禁止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质性要求,属于实质性响应瑕疵,不能享受本国产品优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关于“中标供应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不符合法定格式要求”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关于“不能认定中标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禁止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质性要求,属于实质性响应瑕疵,不能享受本国产品优惠”的部分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冀财采投〔2026〕83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