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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思景****公司
经调查,被告知人**思景****公司系**市**区“碧桂园**府项目”施工单位**市**区顺茵****公司的劳务分包单位,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6年7月22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司自收到指令书7日内依法向你单位承包“**碧桂园**府项目货量区(二标段)绿化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人核定确认并足额支付工资。你单位未在指令期限内对上诉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立即支付农民工张宣亮工资13430元、杨美贵工资27760元、陈根录工资3100元、唐茂田工资4800元;合计4人:49090元(肆万玖仟零玖拾)。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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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31日
注:本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9月3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