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扩建生产肝素系列原药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江苏-苏州-相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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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6-09-03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扩建生产肝素系列原药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苏环审〔2026〕56号
内容摘要: 时 效:有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扩建生产肝素系列原药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9-03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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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扩建生产肝素系列原药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区黄埭镇东桥安民路2号****现有厂区内,利用原有闲置车间,依托现有仓储设施及公用工程辅助设施,实施“扩建生产肝素系列原药项目”,同时新增储罐及溶解罐、成盐罐、酯化罐等主辅设备约48台/套。项目实施后可形成5吨/年依诺肝素钠生产能力。本次“以新带老”拟新增一套低温除盐装置,废盐作为危废委外处置;DA003排气筒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省****开发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扩建生产肝素系列原药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水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有组织工艺废气中工艺、储罐、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废气中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及附录C限值;氨、氯化氢、甲醇执行表2及附录C限值;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表3限值;氨、硫化氢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N,N-二甲基甲酰胺(DMF)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限值。

废液焚烧炉废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限值;危废库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1及附录C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最高允许限值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6标准;厂界氯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7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排放限值;其余特征污染物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2排放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废水****处理站(处理能力1000吨/天)进行处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工艺废水、化验废水、含有机废液利用现有1套溶剂蒸馏装置和本次新增1套废水蒸馏装置处理后,蒸馏冷凝水****处理站高浓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与低浓度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水环真空泵排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处理站低浓系统处理后接管到**市相****处理厂处理。厂内生产废水总排口应设置在线监测装置,特征因子****处理厂接管标准。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含生物活性危险废物经灭活后方可进入危废贮存库暂存,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按要求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废(含污泥)产生和处置情况,提高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按相关规定办理**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生产车间、危化品仓库、各种污水井及各种污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储罐区、危废暂存库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及配套管网闸阀等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界边界为起始点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拟建项目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 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

水量≤19773.191吨,化学需氧量≤1.130/0.940吨、悬浮物≤0.880/0.198吨、氨氮≤0.077/0.066吨、总氮≤0.201/0.191吨、总磷≤0.003/0.0006吨。

2. 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33吨、N,N-二甲基甲酰胺(DMF)≤0.092吨、氯化苄≤0.044吨、乙醇≤0.748吨、甲醇≤0.278吨、挥发性有机物≤1.277吨、二氧化硫≤0.185吨、氮氧化物≤1.342吨、二噁英类≤1.576克毒性当量值、氯化氢≤0.049吨、氨气≤0.008吨、硫化氢≤0.006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003吨、N,N-二甲基甲酰胺(DMF)≤0.002吨、氯化苄≤0.0002吨、乙醇≤0.023吨、甲醇≤0.014吨、挥发性有机物≤0.079吨、氯化氢≤0.002吨、氨气≤0.003吨、硫化氢≤0.002吨。

3.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如下:

1. 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

水量≤244426.377吨,化学需氧量≤47.309/7.506吨、悬浮物≤2.798/2.893吨、氨氮≤0.746/0.483吨、总氮≤4.875/2.970吨、总磷≤0.209/0.084吨、石油类≤0.056/0.125吨、挥发酚≤0.003/0.010吨。

2. 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5618吨、N,N-二甲基甲酰胺(DMF)≤0.133吨、氯化苄≤0.063 吨、乙醇≤1.367吨、甲醇≤0.420吨、乙酸乙酯≤0.008吨、二氯甲烷≤0.011吨、乙腈≤0.038吨、甲苯≤0.003吨、丙酮≤0.050吨、醋酐≤0.04吨、挥发性有机物≤3.7359吨、二氧化硫≤2.116吨、氮氧化物≤7.1216 吨、二噁英类≤2.208克毒性当量值、氯化氢≤0.04927吨、铅及其化合物≤0.000161吨、汞及其化合物≤0.000213吨、氨气≤0.008吨、硫化氢≤0.006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918吨、N,N-二甲基甲酰胺(DMF)≤0.002吨、氯化苄≤0.0002吨、乙醇≤0.023吨、甲醇≤0.038吨、乙腈≤0.024吨、挥发性有机物≤0.852吨、氯化氢≤0.002吨、氨气≤0.003吨、硫化氢≤0.002 吨。

3.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环境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生态环境影响****生态环境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生态环境厅

2026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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