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集体资产管理、明晰资产权属、盘活壮大集体资产**、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现就我县国家政策扶持形成集体资产确权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资产确权登记范围
本次确权登记范围为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由各级财政资金、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性扶持资金等国家扶持资金投入,在村级区域内建设、购置、改造形成的,涵盖历年农业农村、乡村**、水利、交通、文旅产业、卫生、教育、社会捐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国家扶持项目落地形成的存量集体经营资产及公益资产,不含农户个人、企业等自有资产。
二、确权登记时间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20日
三、资产类型
(一)经营性资产
经营性资产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涵盖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帮扶项目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
公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如道路硬化工程、污水管网设施、集中供水饮水工程等。已依法完成不动产确权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帮扶项目资产,不再重复确权登记。
四、权属界定规则
严格遵循“谁受益、谁所有、属地归属、集体所有”原则,统一权属界定标准: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扶持资金、无偿投入村级建设,项目落地村集体实际使用、管护、受益的资产,权属归项目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2.跨村连片建设的扶持项目资产,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管护责任划分、实际受益范围,拆分界定各村集体权属,明确共有、独享资产权属。
3.原部门建设、移交村级管护使用,无明确权属批复的国家扶持资产,经核查属实、长期由村集体管护运营的,确权为村集体资产。
4.权属存在重叠、争议的资产,以项目立项文件、资金拨付凭证、建设施工合同、移交协议、历年管护台账为核心依据界定权属;无原始资料的,结合实地现状、村集体长期使用事实、村民代表意见综合认定。
5.已私自处置、侵占、转租的国家扶持集体资产,经清查核实后,统一收回纳入集体资产确权管理,依规规范处置。
五、需提交的材料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在本次确权登记工作中,需配合提交以下材料:
(一)权属来源及财务原始凭证。包括项目立项批复、用地批准文件、审计结算、资金拨付、验收报告、资产移交协议等能够证明资产形成过程和权属来源的原始材料。
(二)地籍调查及资产现状成果。包括资产坐落、四至、面积、资产类型、数量、规格、质量、使用现状及现场影像资料等信息形成的地籍调查成果。
(三)调查登记表格。如实填报《集体资产调查登记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四)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对未纳入会计核算、无原始凭证或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的资产,需提供资产评估结果。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除上述材料外,其他与本次资产权属认定相关的文件资料。
六、受理部门及异议反馈渠道
受理部门:****
联系地址:**县高**镇楚蜀大道186号
联系电话:176****0765
联系邮箱:****@qq.com
通告期间,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反映。县农业农村局将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处置。
七、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本次确权登记结果公示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异议及佐证材料的,视为无异议,自愿全盘认可本次资产清查、权属界定及确权登记结果,后续不再受理复议、异议变更申请,确权结果长期有效。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隐匿、侵占国家扶持形成的集体资产,不得伪造资料、阻挠确权工作开展。对瞒报漏报、恶意异议、侵占集体资产的,一经查实,依规依法追责,收回违规处置资产。
3.确权完成的集体资产,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统一管理,规范台账登记、资产管护、经营处置流程,严禁私分、挪用、违规发包。
4.本通告未尽事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通告内容如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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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