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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参加**省第十五届运动会代表 团团服及青少年项目比赛服(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金****公司
地 址:**省**市风情园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馨
被投诉人1:****
地址:**省**市风情园路4号
被投诉人2:****
地址:**省****市**市大石坂路东段3号6层
成交供应商:****
地址:宁**披砂镇****广场配套房C区4号—2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金****公司不服代理机构****于2026年7月9日就****参加**省第十五届运动会代表 团团服及青少年项目比赛服(二次)(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7月24日收到,2026年7月24日向投诉人邮寄《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凉财采函〔2026〕131号),2026年7月30日收到投诉人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针对案涉帽子的质疑事项答复违法,错误认定中标人不存在虚假应标行为,案涉中标人投标时提交的帽子产品材料完全不符合采购文件100%棉的实质性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针对案涉运动服装及相关鞋子产品的质疑事项答复违法,错误认定中标人不存在以假冒产品骗取中标的行为,中标人投标阶段所投对应产品均非******公司经营制作,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应属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成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政局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