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府组织编制了**市**区2026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市**区龙归镇**集体经济组织、**市**区龙归镇龙归集体经济组织、**市**区龙归镇坳头集体经济组织,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三、土地现状
(一)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市**区龙归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18.5404公顷(278.106亩)。其中,农用地17.3884公顷(260.826亩),含林地9.9399公顷(149.0985亩)、草地7.0503公顷(105.7545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982公顷(5.973亩);建设用地1.152公顷(17.28亩)。
2.拟征收**市**区龙归镇龙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4.9625公顷(74.4375亩)。其中,农用地4.9625公顷(74.4375亩),含草地0.0184公顷(0.276亩)、林地4.9127公顷(73.6905亩)、养殖水面0.0314公顷(0.471亩);
3.拟征收**市**区龙归镇坳头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4.4947公顷(67.4205亩)。其中,农用地4.4947公顷(67.4205亩),含草地0.0062公顷(0.093亩)、林地4.4581公顷(66.8715亩)、养殖水面0.0304公顷(0.456亩);
共计征收土地27.9976公顷(419.964亩)。
(二)根据用地报批要求,上述拟征收土地报批地类为:
1.拟征收**市**区龙归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18.5404公顷(278.106亩)。其中,农用地17.9978公顷(269.967亩)含林地10.5493公顷(158.2395亩)、草地7.0503公顷(105.7545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982公顷(5.973亩);未利用地0.5426公顷(8.139亩)。
2.拟征收**市**区龙归镇龙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4.9625公顷(74.4375亩)。其中,农用地4.9625公顷(74.4375亩),含草地0.0184公顷(0.276亩)、林地4.9127公顷(73.6905亩)、养殖水面0.0314公顷(0.471亩);
3.拟征收**市**区龙归镇坳头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4.4947公顷(67.4205亩)。其中,农用地4.4947公顷(67.4205亩),含草地0.0062公顷(0.093亩)、林地4.4581公顷(66.8715亩)、养殖水面0.0304公顷(0.456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厅关于**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 单位:万元/公顷 |
|||
| 土地类别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合计 |
| 林地 |
21.8025 |
21.87 |
43.6725 |
| 养殖水面 |
48.4500 |
48.6000 |
97.0500 |
| 未利用地 |
19.3800 |
19.4400 |
38.8200 |
| 草地 |
21.8025 |
21.87 |
43.6725 |
|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
21.8025 |
21.8700 |
43.6725 |
| 建设用地 |
48.4500 |
48.6000 |
97.0500 |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市**区、**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韶府规审〔2024〕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韶府办〔2016〕82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按照18万元/亩,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办公厅转****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1〕179号)等有关规定,核定该项目按全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2.8459万元的33%比例计提征地社保费,即每征一亩地按0.94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394.76616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市**区2026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土地。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8月30日至2026年9月28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8月30日至2026年9月15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市******事务中心(地址:**市**区建设路49号;联系人:丘石明;联系电话:0751-****90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9月16日至2026年9月28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市**区**南路42幢(联系人:李健,联系电话:0751-****597;邮编:5120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市**区2026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关于**市**区2026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市**区2026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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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
附件1:**市**区2026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doc
附件2:关于**市**区2026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doc
附件3:**市**区2026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示意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