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本单位委托****对**县康美镇美山村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编制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地块概况
**县康美镇美山村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位于**市**县康美镇美山村,北至美山村民房,西至村道,南至农田,**村道,地块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117.479569°E,23.731882°N,总占地面积为8218.91平方米。调查地块土地历史用途为农用地,主要种植青枣、释迦等,根据规划意见函,该地****基地(0703)。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2023年11月,自然**部),****基地(0703)属于“居住用地”,因此,****委托我司(****)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调查****基地(0703),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场地土壤样品环境质量的评估参照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GB36600中未规定的指标参照**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二、调查结论
**县康美镇美山村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满足第一类建设用地要求,根据GB36600-2018 中“5.3.2 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因此,本地块土壤受污染风险可能性小。因此,调查地块土壤环境目前未呈现受污染表征,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以作为**县康美镇美山村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开展下一步开发。
三、业主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业主单位:****
通讯地址:**省**市**县康美镇美山村260号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
通讯地址:******开发区檀林路42号
联系电话:059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