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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2026年第一批医疗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6-1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下津路12号产投(**)企业公园A2栋标准厂房六层603号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县**镇仁义街东一巷5号
被投诉人 2 :**众联****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白沙大道53号松宇时代14A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五象大道401****广场3号楼三十层3011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本项目1分标采购结果变更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7月30****机关递交《政府采购投诉书》,本机关初步审查后要求投诉人限期补****政府采购投诉书。投诉人于2026年8月7日以邮寄方式递交《政府采购投诉书》,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小组复核时证据采信颠倒、自行增设技术门槛、核查程序缺失,错误认定投诉人NV70呼吸机无氧传感器自动校准功能,违法取消投诉人成交资格、变更成交结果。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
2026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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