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 市场监管局 ****中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财购〔2026〕851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盟市公共**交易管理服务机构:
为落实《****总局****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库〔2026〕8号)要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监督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化水平,促进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电子卖场运行管理
(一)明确功能定位。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类产品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的交易以及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单位客观工作采购需求的,原则上可与电子卖场做好衔接完成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小额零星采购,但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二)明确各相关主体职责。 ****财政厅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全区各级财政部门电子卖场监督管理工作; ****监管局 负责电子卖场货物类产品数据对接、赋码核验、价格监测及对本地供应商开展线下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交易中心 负责本级电子卖场日常运营管理,完善电子卖场产品参考价形成机制,协同推进商品条码应用工作,指导各级电子卖场的日常运营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 负责本地区电子卖场监督管理,落实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要求; ****监管局 开展商品条码应用巡检,依法查处销售无条码、假条码商品等违规行为; 各级公共**交易机构 为电子卖场管理者,负责本地区电子卖场的日常运营管理; 运行维护、价格监测等第三方服务机构 提供实现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系统功能运行维护及价格监测服务; 电子卖场供应商 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有效材料,做出诚信交易和服从监督管理的承诺,上架商品应符合电子卖场相关要求。
(三)做好商品条码对接工作。 ****交易中心****监管局要明确赋码产品入驻核验要求,搭建产品信息动态管理体系,****中心完成交叉核验、比对印证赋码产品信息,并在电子卖场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亮明“产品数字标识”。完成通用品类商品赋码、录入、核验工作,优化标准商品库覆盖范围,组织开展电子卖场存量商品条码专项清理,完成无条码、条码无效商品下架整改工作。建立商品条码“上架必录、变更必改、下架必核”机制,确保条码与商品信息一一对应。
(四)严格规范入驻供应商准入。 各级公共**交易机构要合理确定电子卖场供应商准入条件,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品牌、规模、行业、地域、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门槛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电子卖场供应商实行“一地征集、全区共享”,入驻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对于供应商的相关要求,对于严重违规的供应商,直接取消入驻资格,凡被取消入驻资格的供应商实行“一地取消,全区清退”机制。
(五)严格规范上架商品准入。 各级公共**交易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产品分类指导标准(2026年版)》完善电子卖场品目分类上架商品,不得上架电子卖场品目目录范围外商品,上架商品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货架产品”,提供的商品信息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可靠,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及相关产业规定,原则上应当具备商品条码(符合国标GB12904的条码),****政府采购的产品,无法生成参考价的产品原则上不得上架销售。
(六)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 对目录以内产品,要严格执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有关规定,在框架协议笫一阶段,科学设定最高限价和淘汰率,遏制高价入围。对目录以外产品,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规则》,达到一定金额的要运用电子反拍、网上竞价等竞争性方式实施采购,根据品目特点调整各竞争性方式适用范围。入驻供应商应合理确定其产品在电子卖场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入驻经销商上架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入驻电商上架的商品不得高于其自有电商平台同期销售价格及国******、门店商场的含税平均价,对于价格畸高畸低的商品强制下架或暂停供应商电子卖场交易直至其完成整改。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功能,不断提升电子卖场乡村**馆、汽车馆等特色馆使用效果,增加特色馆商品种类及数量,同时通过加挂标识等措施,引导采购人有效落实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创新产品、中小企业产品、绿色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等的采购力度。
二、加强商品价格和质量管理
(八)加强电子卖场价格管理。 建立商品条码与商品价格信息联动机制,实现商品信息标准化,价格信息动态监测,质量全程追溯,通过针对不同品目产品的特点,以相关产品市场销售数据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参考价形成机制。市场销售数据的选取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参考价一般不高于近一段时期的市场销售均价。通过定期巡检、系统预警等措施,按照规则及时处理价格高于参考价的产品。
(九)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建立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的管理机制并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和绩效管理,做好电子卖场采购的需求制定、采购形式和方式选择、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质疑答复等工作,严把价格、质量关,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实施采购。采购人能从其他渠道以更低价格采购的,对目录以内产品,应当依照框架协议有关规定从电子卖场以外的渠道采购,对目录以外产品参照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对高价采购进行提醒等方式,督促采购人关注高价采购行为。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和采购需求,依法依规选择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及时归****政府采购活动档案。
(十)加强商品质量管理。 依托商品条码建立电子卖场商品质量追溯体系,开展商品条码应用巡检。对违反商品质量管理的供应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本地涉及的供应商开展线下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供应商商品质量违规行为开展诚信考评,依法对违规或失信供应商进行处理。探索在质量监管体系中运用人工智能,进一步提升电子卖场产品质量管理能力。
(十一)建立价格形成巡检制度。 通过商品条码管理、价格监测、接受价格虚高举报等举措,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电子卖场价格的日常监测,定期开展对电子卖场参考价、产品价格的巡检工作,对目录以外产品价格高于参考价的,供应商应当降低价格,否则按照协议约定作下架等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子卖场参考价形成机制执行情况的监管,对于经查实参考价出现异常、更新不及时的,要及时调整参考价。
(十二)科技赋能加强信用管理。 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手段,结合商品条码管理、价格动态监测、系统风险预警、智能化审核等方式,全面强化电子卖场日常运营监管。严格执行全区统一的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考评细则,对价格虚高、交易行为不规范等失信供应商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规暂停其交易权或清退出电子卖场。供应商完成问题整改且符合准入标准的,按流程恢复入驻资格。
三、推动电子卖场互联互通
(十三)电子卖场信息共享。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按照“共建、共用、共享、共管”的原则,****财政厅组织统一建设,各盟市、旗县(市、区)与自治区本级共同使用,不再另行建设。电子卖场严格落实财政部电子卖场产品分类标准和数据规范要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加强与国家集采机构以及兄弟省市对接,建立**机制,加大商品价格比对以及征集成果“共享、共用”。
(十四)打通数字证书互认。 简化优化电子卖场操作流程,包括系统登录、供应商注册、产品上架等操作流程,在电子卖场与公共**交易平台数字证书(CA)互认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为不同品牌的数字证书(CA)提供兼容互认通道,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破除数字壁垒。
(十五)提升采购支付时效。 在电子卖场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信息交互共享的基础上,增强交互信息应用,综合运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付款提示以及“公务卡”结算等多种手段,切实提升小额零星采购支付时效。
四、完善组织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公共**交易机构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持续优化本地区电子卖场运行管理,围绕电子卖场标准规范、运行管理、安全保障等内容,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提升各主体业务能力;**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 行有效处理。
(十七)规范服务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各级公共**交易管理机构在相关合同中约定电子卖场运行维护、价格监测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与其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机构,不得作为电子卖场供应商,也不得向电子卖场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并明确违约责任,由财政部门直接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的,也应在合同中进行相关约定。
(十八)加强保密管理。 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要求,完善电子卖场数据安全管理的标准规范,建立严格规范的网络数据运行管理机制,加强系统管理员账号的管理和监督。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发布信息审核机制,对拟公开的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确保信息规范且无泄密风险后发布信息。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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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交易中心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