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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龙胜-峒中口岸公路(**至**段)第四合同段第十一批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临时用地批复情况
同意将忻****村委会集体土地批准给你单位作为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使用,共2个地块,占地面积0.0717公顷,涉及农用地0.0717公顷,其中旱地0.0631公顷、田坎0.0086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0630公顷。
以上2宗临时用地宗地具体位置、界限、面积详见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若临时用地涉及使用林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应同时符合林业部门关于临时用林的有关要求。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批复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破坏土地,不得开采砂石等矿产**;如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复垦并通过验收。如无条件复垦或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局组织实施复垦,所需费用从已缴的土地复垦费中扣除,原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不足的,应补缴不足部分。
三、因临时用地具临时性,不具有土地所有权,如遇国家征收土地或政策性要求搬迁,你公司应无条件自行拆迁。
四、该临时用地有效期10个月,使用期自本批复核发之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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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