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收回呼得木林大街以东、沼园路以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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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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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呼得木林大街以东、沼园路以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文时间:2026-09-03 17:34

经核查,位于呼得木林大街以东、沼园路以南一宗国有土地,土地面积1206.04平方米(约1.8091亩),四至范围:****市****公司;南至**市****公司;西至呼得木林大街;北至沼园路。****环境局查阅不动产登记档案并开展现场走访核实,未查询到该宗地土地权属登记资料,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宗地不存在权属纠纷。2026年8月11日,****环境局已在案涉地块现场及《**日报》发布《关于拟按无主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告期限15日。公告期满,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权属证明材料、提出有效权属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稀土高新区土地储备、管护、临时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包开管规〔2025〕3号)相关规定,经管委会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无偿收回该宗无权属来源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206.04平方米(约1.8091亩),宗地四至以宗地图为准。****政府土地储备库,按规定开展储备管护及后续供地工作。

二、本决定生效后,****政府储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建设、出租、转让、抵押该宗土地。

三、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收回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四、因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本决定书采取现场张贴、公开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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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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