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全称:****宏****公司
地址:**市洪历路2号宏象标准厂房工程研发厂房六层研发车间
联系人:梁振港
授权代表:梁振港
联系电话:156****4923
地址:**市洪历路2号宏象标准厂房工程研发厂房六层研发车间
邮 编 :530033
二、质疑事项及答复
贵司于2026年8月25日递交了关于****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及气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等仪器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已收悉。该函收到后我司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经与采购人(****)研究讨论并同意,现逐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液相色谱串联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实质性技术参数存在倾向性、排他性
质疑内容:液相色谱串联三重四极杆质谱联用仪部分▲实质性技术参数(▲4.1.4辅助加热气≥700℃、▲5.3碰撞池≥120°、4.1.5离子源流速≥2.5mL/min、5.4气源仅氮气、6.9离子阱/轨道阱等)及配套佐证材料要求指向特定品牌,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上述参数压缩中小企业投标空间。
(一)事实核查说明:
①▲4.1.4辅助加热气温度≥700℃系基于本单位分析高沸点环境污染物的业务实际需求设定,为性能指标而非结构限定,未限定品牌;②▲5.3碰撞池≥120°弯曲系为提升复杂基质样本长期分析耐用性设定的性能要求;③4.1.4-4.1.9多条参数配套要求提交截图、彩页、装置图片、接口图片作为投标佐证材料;④4.1.5离子源耐受流速≥2.5mL/min系满足环境样品大体积进样需要;⑤5.4气源仅需氮气系从节省成本、节省场地、提升安全性出发;⑥6.9标配离子阱/轨道阱及连接毛细管电泳功能为扩展能力要求,属于正常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经采购人前期多渠道充分市场调研及行业专家论证,4.1.4-4.1.7、4.1.9均有3个品牌满足,4.1.8有四个品牌满足,不存在质疑人所称的“排他性”或“唯一性”问题,符合充分竞争和招标要求。
(二)法律依据与答复理由:
本条款技术参数系采购人结合本项目疾控检测业务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具有可操作性。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三)答复结论
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气相色谱串联三重四极杆质谱仪部分技术参数及佐证材料存在倾向性
质疑内容:气相色谱串联三重四极杆质谱仪▲4带芯片色谱柱识别、▲7四极杆温控、指纹图谱相似度智能判读软件、双通道自动样品净化系统等硬件配置及截图佐证要求,部分为特定厂商独有设计,不合理限制其他主流品牌。
(一)事实核查说明:
①▲4带芯片色谱柱识别要求仪器具备硬件与耗材智能化匹配及历史数据自动记录能力,系保障检测数据准确性、仪器运行安全性及耗材精细化管理的实际业务需要,未限定品牌;②▲7四极杆独立温控或单四极杆加热+真空锁,系防止非挥发性物质在核心分析部件沉积、实现不破坏真空状态下常规维护的业务需要,且“或”字条款已提供两种实现路径;③指纹图谱相似度智能判读软件条款明确允许第三方成熟软件或成交后委托第三方定制开发,****工作站;④自动样品净化系统为独立第三方前处理设备,招标文件未要求与主机联动、数据互通。经采购人前期多渠道充分市场调研及行业专家论证,有4个品牌满足,已完成资料核验的品牌有3个,不存在质疑人所称的部分为特定厂商独有设计,不合理限制其他主流品牌。
(二)法律依据与答复理由:
本条款技术参数系采购人结合本项目疾控检测业务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具有可操作性。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三)答复结论
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气相色谱串联三重四极杆质谱仪八、自动样品净化系统或装置混入非设备本体配件、虚增配置
质疑内容:自动样品净化系统或装置系独立的样品前处理外设,与气相色谱串联质谱主机相互独立、无必然配套集成关系,将外设设置为本仪器项下评审参数,存在不合理限制竞争情形,请求删除相关参数。
(一)事实核查说明:
复杂基质样品上机前过滤净化是GC-MS/MS检测必不可少的前处理环节,批量检测对过滤效率、自动化、防堵保护、容器通用性存在明确需求;本条参数针对独立前处理净化装置设定性能指标,不绑定GC-MS/MS主机硬件、通信接口与原厂配套,仅规定双通道、多规格滤膜兼容、小瓶自动润洗、流速与压力保护等功能效果,不限制品牌与内部结构。经采购人前期多渠道充分市场调研及行业专家论证,有3个品牌满足,并非单一供应商独有,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
(二)法律依据与答复理由:
1.条款技术参数系采购人结合本项目疾控检测业务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经市场调查论证后合理设置,属于实现采购目的所必需的实质性技术要求,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质疑事项四:部分技术条款将厂家宣传截图、彩页、设备内部结构图、应用文献作为投标响应的硬性证明材料
质疑内容:招标文件大量条款要求投标时提供软件界面截图、碰撞池图片、废气排放装置图片、离子源接口图片、厂家宣传彩页、应用文献截图等材料作为参数响应依据,很多设备内部结构图、软件截图属于厂家受控内部资料,代理商/中小企业供应商无法获取,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必须提交的响应材料。标书代写
(一)事实核查说明: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软件设定界面截图、碰撞池图片、废气排放装置图片、离子源接口图片、宣传彩页、应用文献等,均属于厂家公开发布的技术资料或软件操作界面,可通过公开渠道、代理商或厂家正规途径获取,不属于“受控内部资料”。投标阶段提供佐证材料系证明投标产品真实满足技术要求的合理响应方式,与“以到货后现场验收为准”并不矛盾,二者相互衔接,共同保障采购质量。
(二)法律依据与答复理由:
1.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质疑事项五: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数设置抬高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质疑内容: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但液质、气质质谱仪大量特殊硬件、截图佐证参数,市面大部分中小企业生产厂商难以全部满足,造成可参与竞争有效供应商数量变少,违背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目的。
(一)事实核查说明:
本项目已按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未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业绩奖项等规模性资格条件,符合政策要求。经采购人前期多渠道充分市场调研及行业专家论证,有三个及以上品牌满足,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多维度评分,欢迎中小企业提供满足或优于要求的产品与方案参与投标。
(二)法律依据与答复理由:
本项目已依法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未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数、业绩奖项等规模性资格条件;不影响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三、综合答复意见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公司在逐项答复中已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逐项说明了答复理由。本项目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系采购人结合疾控检测业务实际需求、经市场调查论证后科学制定,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如质疑人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特此答复。
附件1:《质疑函》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9月3日
抄送:****政府****办公室(附:质疑函、质疑回复函、市场调研参数满足证明资料、专家论证意见)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