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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路7号
邮编:545005
联系人:覃雅琪
联系电话:191****9221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中药配方颗粒供应服务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公司于2026年08月28日收到贵司递交的针对****中药配方颗粒供应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书面质疑函。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贵司提出的五项质疑事项,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不满足“急救、急用(特殊订单或紧急订单)药品原则上6小时内送达”的实质性要求,客观运输距离长达1386公里,无**区内GSP前置仓,承诺与实际能力不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事实简述:质疑人认为**佐力注册地在****,到****公路里程约1386公里,行车14小时以上,未在**设立GSP配送仓库,客观无法实现6小时急救药品送达,投标响应属于虚假承诺。
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1.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急救、急用(特殊订单或紧急订单)药品原则上6小时内送达”为履约阶段服务要求,并非投标阶段需要提供“本地前置仓/本地仓储场地证明”作为投标资格或者符合性审查的实质性判定条件。招标文件未将“在**或**市设立GSP前置仓库”设置为投标人资格、投标响应的硬性要件。
2. 佐力药业建立了"五位一体"多元化配送体系,并非仅依赖注册地直发模式。
佐力药业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阐述了涵盖常规第三方物流配送、公司本部自有车辆配送、高铁快运配送、航空货运配送及区域终端调拨配送五种模式的"五位一体"配送体系,可根据订单紧急程度、批量大小、时效要求等因素灵活选择最优配送模式。贵公司仅以注册地至采购人的公路直达距离和耗时作为判断依据,忽略了投标人采用的多模式协同配送方案,属于以偏概全。
3. 佐力药业在华南区域建有完善的**调拨仓网络,距采购人仅3小时余车程,可充分满足6小时送达要求。佐力药业****配送中心建立了深度**,上述**仓均位于**省**市区,距离****全程仅约 280 至 300 公里,驾车 3小时余即可送达,可实现当日下单、当日送达,配送时效远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6小时要求。该区域**仓可作为****中心,承担****的应急补货、库存调剂等紧急配送任务。
4.****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对该交货期要求作出无偏离响应,是对合同履约义务的承诺。该条款约束的是中标后合同实际履约行为,评标阶段仅审查投标人是否作出响应承诺,不做实际履约结果预判,且****在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进行了承诺,供应商对承诺内容真实性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佐力药业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执法实践,认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须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客观上须有篡改、伪造或变造材料或事实的行为;主观上须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佐力药业在投标文件中如实陈述了其配送体系、区域仓布局及应急保障方案,相关内容均有事实支撑,不存在故意隐瞒、伪造或变造的情形。贵公司仅因对配送方案理解不全面而主张"虚假响应",不符合虚假材料的法定认定标准。
6.履约配送实现路径存在多种方案,不能仅依据生产企业注册地公路距离直接推定客观上完全无法满足履约时效。如后续签订合同后,中标供应商实际履约达不到该时效要求,采购人可按照采购文件、合同约定开展考核、追究违约责任、启动临时外采等处置,该风险属于合同履约管控范畴,不属于投标文件评审阶段认定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
质疑事项2:中标供应商****大量集采品种未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完成挂网,无法满足“所有被纳入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的品种,必须通过**招采子系统交易”实质性要求,构成虚假响应。事实简述:质疑人核查招采子系统,**佐力部分集采品种未完成挂网,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
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1.招标文件原文:“服务期内,所有被纳入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的品种,必须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进行交易。”该条款是合同服务期内交易执行要求。
2.招标文件并未将“投标截止时点全部集采品种已完成**招采子系统挂网”列为投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否决项。中药配方颗粒招采平台挂网存在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理周期,允许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实际开展供货前完成对应品种的挂网手续,符合**医保相关文件管理逻辑。标书代写
3.**佐力投标文件对该条款响应为无偏离,承诺服务期内遵照执行。若履约阶段部分品种仍未完成挂网,采购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拒绝开展交易、追究违约责任,该事项属于履约监管事项,不属于评标阶段直接判定投标无效的事由。
4.不能以投标当时部分品种挂网状态,直接认定投标人投标文件属于虚假材料。
法规依据:
1.《****医保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4〕159号):明确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品种通过招采子系统进行挂网、交易及结算。
2.《关于做好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6〕132号):明确京津冀3+N集采接续中选结果在**落地执行的相关要求。
3.《**壮族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桂医保发〔2025〕32号):规定药品挂网实行企业申报、平台审核的行政审批流程。
质疑事项3:中标人********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供货配送公开业绩,无法佐证本地化履约能力。事实简述:公**台检索近三年****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中标记录,质疑其本地化履约能力。
答复: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1.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全部评审要素,本项目并未将“****医疗机构同类供货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也未将**区内业绩作为商务评审得分的强制前提。**招标文件商务业绩评审只要求提供****0101以来同类中药配方颗粒项目业绩,并未限定地域为**。
2.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由生产资质、生产硬件、质量体系、配送方案、售后体系等综合要素判断,**区内公开可查询的中标公示记录不是判定履约能力的唯一依据;部分项目存在不公开公示、框架协议供货、非公开招标采购等情形,公开检索不到不代表完全没有**区域业务。
3.****委员会已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分标准对投标人提交的业绩材料完成评审。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该企业不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
质疑事项4:①标项二品种执行标准设置不合理,仅全蝎配方颗粒为省标其余均为国标;②标项一、标项二品种目录、国标省标搭配设置,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嫌疑,涉嫌设置差别待遇。事实简述:质疑人认为本项目一、二标包品种目录、国标/省标搭配异常,**佐力大量省标品种未完成**备案,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属于不合理差别待遇。
质疑事项5:本项目技术评分标准专业性不足,评分细则笼统,未公示全部投标人得分、分项打分记录,评审公正性无法核验。事实简述:质疑人认为技术评分细则模糊,未公开全部供应商打分明细,评审公正性存疑。
答复:该质疑事项部分予以解释,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1.本代理机构查阅质疑人投标文件,质疑人在其响应文件的《投标函》中已明确承诺“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2.我方在投标之前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7.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并在《投标函》中签字和加盖CA电子签章,****委员会审查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质疑人在《投标函》中认可并承诺的内容与在质疑事项4、5中质疑招标文件的表述互相矛盾。
2.质疑事项4、5均是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本项目于2026年08月03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6年8月2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质疑人于2026年08月04日获取采购文件,本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为2026年08月10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文件的法定质疑期为2026年8月19日前。而质疑人在法定质疑期内没有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正常参加了本项目投标,因此质疑人于2026年8月28日递交针对采购文件质疑函的时间已超过法定质疑期,故本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质疑函中质疑事项4、5涉及采购文件的质疑内容不予受理。标书代写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办库〔2023〕243号相关规定,中标公告仅需公示法定信息及中标人总得分,代理机构仅可向未中标供应商告知其自身总得分与排名,无强制公开全部投标人分项得分、评委单人原始打分的规定;专家独立打分记录属于评标保密档案,不得对外公示。
4.本项目全流程远程异地电子化评标,评标的全部打分、澄清、****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留痕,形成完整评审档案;评审档案属于采购归档资料,不属于向参与项目供应商直接对外提供公开的资料。
5.评标委员会由依法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加采购人代表组成,按照公开的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独立评审打分。如贵司对评审档案资料有法定调取需求,可在后续投诉阶段,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职权调取核查。本采购代理机构无权直接向供应商提供整套评审档案。
综合处理意见综合以上核查,贵司提出关于认定****投标无效、中标结果无效、重新采购、查处虚假材料、调取全套评审档案等请求,本项目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该类请求,故不予支持。
如贵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本答复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77****5553)依法提起投诉。投诉书应当按照规定载明相关事实、请求并附带证据材料。
特此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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