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6052202517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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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
资金现金
80,000元 人民币
4,618,872元 人民币

重****控制中心无线系统设备委外维保项目

答疑及补遗通知(一)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答疑

序号

提问内容及回复

1

问题一:维保人员评分条款歧义质疑及修改建议

对应招标文件内容: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维保人员要求:技术人员熟悉本项目系统,配置具备本项目集成调试或维保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每1名得1分,最高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其他情况得0分。注:提供运营单位证明文件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能体现满足以上要求的内容。

质疑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条款应当清晰、规范、无歧义;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设置界定模糊、标准不统一的技术、评分条件,避免因条款语义不清造成评标主观裁量偏差,确保所有投标人享有公平、公正的投标竞争环境。

问题描述:本条款存在两处核心语义歧义,无明确界定标准,极易造成评标争议。一是条款中“本项目集成调试或维保工作经验”定义模糊,未明确该经****控制中心摩托罗拉无线设备维护经验,通用信息设备维护经验是否满足评分要求,不同投标人对此理解存在偏差;二是条款备注中“运营单位”指代不明,未明确是投标单位、技术人员所属工作单位还是项目原有运营单位,无统一举证标准。上述模糊条款会导致投标人无法精准准备响应材料,评标过程易出现主观判定偏差,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原则。

修改建议:删除条款中语义不清、界定模糊的“本项目”“运营单位证明文件”相关描述,修改为“配置具备信息设备或无线系统运维相关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每1名得1分,最高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其他情况得0分”。证明材料调整为投标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人员经验承诺函,统一举证标准,消除条款歧义。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修改。

2

问题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评分条款界定质疑及修改建议

对应招标文件内容: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担任过类似维保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提供1个类似维保项目可对应得分。

质疑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前后条款内容、释义标准应当保持一致、无矛盾;评分评审指标必须明确、可量化、可统一判定,不得出现同类概念多重释义、标准模糊的情形,保障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统一性与公正性,维护所有投标人平等竞标权益。

问题描述:本条款中核心考核指标“类似维保项目”未做专项界定,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章节已明确“类似维保服务项目是指信息设备维保服务项目或800MHZ TETRA无线系统设备维保服务项目”,但本评分条款未同步沿用该界定标准,未明确二者释义是否统一。标准不明确会导致投标人无法精准筛选匹配项目业绩、准备响应资料,同时会造成评标打分标准不清晰,影响评标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修改建议:明确本条款“类似维保项目”释义,统一沿用资格文件界定标准,补充备注:本条款所指类似维保服务项目,特指信息设备维保服务项目或800MHZ TETRA无线系统设备维保服务项目。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修改。

3

问题三:技术支撑评分条款不合理性质疑及修改建议

对应招标文件内容: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技术支撑: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Dimetra专用无线系统的原厂售后支持证明,提供得2分;其他情况得0分。注:提供证明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证明材料应能体现满足以上要求的内容。

质疑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生产供应者,不得设置倾向、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设置与项目履约无关、需依托特定原厂独有**方可得分的限制性、排他性评分条件,该条款涉嫌限制市场充分竞争,违反法定招标公平竞争原则。

问题描述:本条款将Dimetra专用无线系统原厂售后支持证明作为唯一得分条件,该证明材料为设备原厂独有,非原厂**、无原厂授权的潜在投标人无法获取对应证明文件,属于变相设置排他性、限制性评分条件。该条款大幅抬高投标门槛,限制了充分的市场竞争,违背招投标公开公平、择优竞争的核心原则,存在评分条款不合理、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

修改建议:因招标文件第5章技术要求中已明确“维保服务企业须为摩托罗拉原厂企业或取得其授权的企业”,技术响应提供承诺函。估建议删除本项“提供Dimetra专用无线系统的原厂售后支持证明”的评分要求及对应评分条款,取消原厂独有资质限制,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允许所有具备对应运维、技术支撑能力的投标人平等参与评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4

质疑事项三:技术人员工作经验仅认可运营单位证明,证明形式单一且涉嫌差别待遇

一、条款原文

招标文件第三章,条款号2.2.4技术部分(维保人员要求)载明:技术人员熟悉本项目系统,配置具备本项目集成调试或维保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每1名得1分,最高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其他情况得0分。注:提供运营单位证明文件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能体现满足以上要求的内容。

二、质疑依据及理由

1. 该条款将运营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设定为技术人员"集成调试或维保工作经验"的唯一有效凭证,对证明材料形式作了过度限定。在轨道交通通信系统的建设与维保实践中,大量技术人员是通过系统集成商、设备制造厂商或专业分包商的渠道参与项目的集成调试与日常维保工作,其与运营单位之间往往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或用工关系,客观上无法获取运营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2. 从证据效力来看,能够证明技术人员项目工作经历的材料远不止运营单位证明一种。设备原厂商出具的项目参与证明或工作经验证明、载有技术人员姓名及岗位的项目合同或分包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运维服务工单及记录等,均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经历,其证明力并不亚于运营单位证明。仅将运营单位证明作为唯一认可形式,不当抬高了投标人的举证门槛,将一批具备真实技术能力和项目经验但未直接与运营单位对接的优质服务商排除在得分范围之外。

3. 更为关键的是,仅认可运营单位证明这一做法,使得与运营单位存在既有**关系的投标人在获取证明材料方面享有天然便利,进而更容易获得该项评分,而其他投标人则处于明显不利地位。这实质上对不同投标人适用了不同的评审标准,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关于禁止差别对待的规定。

4. 此外,在衡量技术人员对本项目系统的熟悉程度时,设备原厂商颁发的官方培训合格证书、原厂技术资质认证等文件,能够直接证明技术人员掌握了对应系统的技术能力,可与项目经验证明材料相互印证,更为全面地评价技术人员的胜任水平。

三、质疑请求

恳请招标人对该条款的证明材料要求予以调整,明确技术人员集成调试或维保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不限于运营单位证明文件,设备原厂商出具的项目参与证明/项目经验证明、载有技术人员名单的项目合同或分包合同、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运维服务记录等,均可作为有效证明材料;同时,允许将原厂培训认定证书、原厂技术资质认证作为技术人员系统熟悉度与技术能力的辅助证明材料,以提升评审的科学性与公平性。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修改。

5

质疑事项二:项目负责人"相近专业"范围界定模糊,缺乏可操作的认定标准

一、条款原文

招标文件第二章,条款号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第6点主要人员资格要求载明:项目负责人为投标单位在职职工,应具有通信或相近专业(电气、电子信息、机电、自动化等,以上任选其一)高级及以上职称,须具有5年及以上通信或相近专业工作经历,投标截止日之前担任过1个及以上通信或相近专业维保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验证明(格式自拟)、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标书代写

二、质疑依据及理由

1. 条款虽列举了电气、电子信息、机电、自动化四类专业,并以"等"字作兜底表述,但通篇未说明"相近专业"的认定依据、参照目录及具体范围边界。随着高等教育专业目录的更新,电子信息大类下已增设数字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等多个**专业方向,这些专业在核心课程设置、知识体系构建上与通信、电子信息专业高度交叉重叠。由于认定标准缺失,****中专家只能依赖个人主观判断,极易出现尺度不一、宽严各异的情况,严重影响评审结果的可预期性和公正性。

2.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字的模糊性使得同等条件的投标人可能因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的表述差异而获得截然不同的认**果,实质上构成了差别对待。

三、质疑请求

1. 请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本条款中"相近专业"的认定依据,例如是否参照教育部现行《****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或相应系列职称评审的专业分类目录执行,并予以公开答复。

2. 在明确认定依据的前提下,请进一步确认数字技术等电子信息类新增专业方向是否纳入本条款"相近专业"的范畴,能否满足项目负责人职称专业的评审要求;如经确认属于相近专业,建议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补充列明,从源头上消除评审歧义。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6

质疑事项一:财务状况要求以固定三年为唯一审查口径,未兼顾设立未满三年企业,构成不合理限制

一、条款原文

招标文件第二章,条款号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第4点财务要求载明:2023年、2024年、2025年年度财务状况均不亏损。****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及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财务报表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质疑依据及理由

1. 该条款以连续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作为财务健康状况的审查标准,却未对设立时间不足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投标人作出任何例外安排。事实上,企业存续年限与其是否具备本项目所需的履约保障能力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企业,其自设立以来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会计报表,同样能够客观、充分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一概以年限为由将其排除在外,缺乏事实依据。

2.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若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条款机械套用固定年限,未考虑新设市场主体的客观情况,与本项目的实际履约需要不相适应,已构成上述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限制情形。

三、质疑请求

恳请招标人对该条款予以补充完善,增加如下说明:投标人设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可提供自设立之日起各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且所提供年度财务状况均不亏损,即视为满足本项财务状况要求,以确保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均能平等参与本项目投标。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7

第三章第2.2.2项中,(3)评标基准价计算P1描述为算术平均值和第2.2.4项 D-评标基准价描述为算术平均值的95%,计算方式不一致,请澄清。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修改。

8

第三章第2.2.2项中,(3)评标基准价计算P1描述为算术平均值和第2.2.4项 D-评标基准价描述为算术平均值的95%,计算方式不一致,请澄清。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修改。

9

1、招标文件原文:招标文件第三章,条款号2.2.4技术部分(维保人员要求)载明:技术人员熟悉本项目系统,配置具备本项目集成调试或维保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每1名得1分,最高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其他情况得0分。注:提供运营单位证明文件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能体现满足以上要求的内容。

2、质疑原因:1. 条款将运营单位证明文件作为技术人员“集成调试或维保工作经验”的唯一有效证明材料,属于对证明形式的不合理限定。在轨道交通通信系统实施与维保实践中,技术人员通常通过系统集成商、设备原厂商或分包商参与项目的集成调试与维保工作,与运营单位之间未必存在直接的合同或用工关系,因此客观上难以取得运营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2. 能够证明技术人员项目工作经验的材料不限于运营单位证明,设备原厂商出具的项目参与证明/项目经验证明、包含技术人员名单的项目合同或分包合同、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运维服务记录等,均能客观反映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经历,其证明效力不低于运营单位证明。仅认可运营单位证明,客观上抬高了投标人举证门槛,排斥了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与项目经验但未直接对接运营单位的优质服务商;3. 此外,仅认可运营单位证明,使与运营单位存在既有**关系的投标人更容易获取证明材料并获得评分,涉嫌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4. 关于技术人员对本项目系统的熟悉程度,设备原厂商出具的官方培训认定证书、原厂技术资质认证等材料,可作为技术人员具备对应系统技术能力的辅助证明,与项目经验证明材料配合使用,更能全面反映技术人员的胜任能力。

3、建议调整:请调整该条款的证明材料要求,明确技术人员集成调试或维保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不限于运营单位证明文件,设备原厂商出具的项目参与证明/项目经验证明、含技术人员名单的项目合同或分包合同、项目竣工验收证明、运维服务记录等材料,均可作为有效证明材料;同时,原厂培训认定证书、原厂技术资质认证可作为技术人员系统熟悉度与技术能力的辅助证明材料,以保障评审的科学性与公平性。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修改。

10

招标文件第二章主要人员资格要求原文:项目负责人为投标单位在职职工,应具有通信或相近专业(电气、电子信息、机电、自动化等,以上任选其一)高级及以上职称,须具有5年及以上通信或相近专业工作经历,投标截止日之前担任过1个及以上通信或相近专业维保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验证明(格式自拟)、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标书代写

(2)本项目须在项目地点配置不低于4名项目维护人员,且为投标单位在职职工,应具有通信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职称,须具有2年及以上通信或相近专业工作经历。

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维护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项目维护人员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验证明(格式自拟)、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质疑内容:1.、条款仅列举电气、电子信息、机电、自动化4类专业,并以“等”字收尾,但未明确“相近专业”的认定依据和范围边界。当前高等教育专业目录中,电子信息类下已细分出数字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等多个新增专业方向,上述专业与通信、电子信息专业在核心课程与知识体系**度重合。因缺乏明确认定标准,评审过程中极易出现认定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损害评审公平性与可预期性;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字的模糊表述使评审结果依赖专家个人判断,可能导致同等条件的投标人因专业名称表述差异而受到不同对待。

建议内容:1、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明确本条款“相近专业”的认定依据,例如是否参照教育部《****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或相应职称评审专业分类目录进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2、在明确认定依据的基础上,请确认数字技术等电子信息类新增专业方向是否属于本条款所指的“相近专业”范畴,是否满足项目负责人的职称专业评判要求;若符合,建议在招标文件相近专业列举中予以补充,消除评审歧义。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1

一、招标文件原文

招标文件第二章,条款号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第4点财务要求载明:2023年、2024年、2025年年度财务状况均不亏损。****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及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财务报表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质疑理由

1. 条款直接要求连续三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但未对成立时间不足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投标人设置情况说明,客观上排除了成立未满3年但具备完整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企业成立年限与项目履约能力无必然关联,成立以来各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已可充分证明其财务健康度与履约保障能力。

2.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条款以固定年限作为财务状况审查的唯一口径,未考虑新设企业的客观情况,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三、修改建议

请对该条款补充备注说明:投标人若成立不足三年,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且对应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以保障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投标。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2

”资格审查的要求:

(2)本项目须在项目地点配置不低于4名项目维护人员,且为投标单位在职职工,应具有通信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职称,须具有2年及以上通信或相近专业工作经历。

评分要求:

1.维保人员配置合理,具备通信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职称中级及以上,且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不少于20%,提供承诺得1分;其他情况得0分。”

1、关于维护人员在资格审查和评分项的要求前后矛盾了,资格审查里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职称和2年及以上通信或相近专业工作经历是必须项,评分项里具备通信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职称中级及以上,且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不少于20%,提供承诺得一分,前后矛盾了

2 通常资格审查不宜设置太多门槛的,让更多有能力的服务商来参与,这些通常放在评分项里,来选出最佳的服务商。建议去除资格审查的维护人员的要求,评分项里做相应的评分调整。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修改。

13

致: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我方作为潜在投标人,经研读贵方发布的招标文件,现提出如下质疑,恳请予以澄清与修正:

一、关于资格审查条件设置过于严苛的问题

依据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原则,资格审查应聚焦“基本履约能力”的符合性审查。目前招标文件将“项目负责人高级职称”等本应用于区分优劣的条件设为强制性准入门槛,显著压缩了潜在投标人范围,不利于实现充分竞争。建议: 参照上个维保项目的第一次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要求,即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信誉及业绩核心门槛,将第6条-主要人员资格要求调整为商务评分因素(加分项),以吸引更多优质服务商参与比选。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修改。

二、关于项目负责人资格设定逻辑的问题

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鉴于高级职称侧重于专业技术理论水平的评价,而项目负责人核心职责在于统筹、协调及风险管理,二者关联性较弱。此外,PMP(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作为全球公认的项目管理权威认证,其持有者完全具备同等履职能力。同时,****事业单位分布较广,该设定易对民营企业构成隐性歧视。建议: 将该条款由资格审查项调整为评分项,并明确“具备PMP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即可获得相应分值。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修改。

三、关于“原厂授权”条款逻辑冲突的问题

第五章《技术要求》强制规定“维保服务企业须为摩托罗拉原厂企业或取得其授权的企业”,但第三章评分项又设置“原厂售后支持证明(2分)”。若前述为资格门槛,则所有入围者均应自动获得该2分,导致评分项形同虚设,存在逻辑冲突。建议: 删除第五章中的强制性资格描述,统一将“原厂授权”纳入技术评分体系,修改为:“投标人提供有效的摩托罗拉原厂授权书或原厂售后支持承诺函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回复:详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关于业绩要求专业匹配度的问题

鉴于本项目涉及摩托罗拉Dimetra核心设备及800MHz TETRA无线系统,技术壁垒高、专业性强,普通信息设备维保经验难以覆盖TETRA集群通信系统的特殊运维需求。为确保项目履约质量,建议对业绩门槛进行专业化聚焦。建议: 将原业绩要求“「信息设备维保服务项目」或「800MHz TETRA无线系统设备维保服务项目」”修改为“800MHz TETRA无线系统设备维保服务项目”,以精准筛选具备实质性专业能力的供应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补遗

1、

序号

原文

修改为

1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1)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维保人员要求

1.维保人员配置合理,具备通信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职称中级及以上,且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不少于20%,提供承诺得1分;其他情况得0分。

注: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函。

2.技术人员熟悉本项目系统,配置具备本项目集成调试或维保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每1名得1分,最高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其他情况得0分。

注:提供运营单位证明文件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能体现满足以上要求的内容。

(本项最多得4分)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1)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维保人员要求

1.维保人员配置合理,4名维保人员中至少1名具备通信或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维保人员,提供承诺得1分;其他情况得0分。

注: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函。

2.技术支持人员熟悉本项目系统,配置具备信息设备维保服务项目或TETRA无线系统设备维保服务项目集成调试或维保工作经验的技术支持人员,每1名得1分,最高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其他情况得0分。

注: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能体现满足以上要求的内容。

(本项最多得4分)

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项目负责人担任过类似维保项目经理,每提供1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3分。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项目负责人担任过类似维保项目经理,每提供1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3分。

注:类似维保服务项目是指信息设备维保服务项目或TETRA无线系统设备维保服务项目。

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技术负责人每提供1个类似维保项中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的业绩,得1分,最高得3分。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技术负责人每提供1个类似维保项中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的业绩,得1分,最高得3分。

注:类似维保服务项目是指信息设备维保服务项目或TETRA无线系统设备维保服务项目。

4

★6.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1)项目负责人为投标单位在职职工,应具有通信或相近专业(电气、电子信息、机电、自动化等,以上任选其一)高级及以上职称,须具有5年及以上通信或相近专业工作经历,投标截止日之前担任过1个及以上通信或相近专业维保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标书代写

★6.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1)项目负责人为投标单位在职职工,应具有通信或相近专业(电气、电子信息、机电、自动化等,以上任选其一)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职称,须具有5年及以上通信或相近专业工作经历,投标截止日之前担任过1个及以上通信或相近专业维保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标书代写

5

★D-评标基准价(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95%);

★D-评标基准价(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6

★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4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1、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人需满足下列要求:标书代写

(1****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没有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3)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5)未被国家、**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2、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记录。标书代写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

★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

3.1.4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1、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人需满足下列要求:标书代写

(1****公司供应商黑名单内;

(2****政府****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内);

(3)未被“信用中国”(www.****.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处罚期内);

(4)未被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5)没有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6) 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7)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8)未被国家、**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9)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记录。标书代写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

7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

5.信誉要求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5.1 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人需满足下列要求:标书代写

(1****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没有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3)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5)未被国家、**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2 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记录。标书代写

注:须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信誉要求”提供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

5.信誉要求

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标书代写

5.1 ****公司供应商黑名单内;

5.2 ****政府****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内);

5.3未被“信用中国”(www.****.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处罚期内);

5.4 未被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5.5 没有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5.6 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5.7 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5.8 未被国家、**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9 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记录。标书代写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三、资格审查资料(含商务部分)(五)信誉要求及承诺1.信誉声明中:

致: (招标人)

****公司商业信誉良好,满足以下信誉要求:

1.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满足以下信誉要求:标书代写

(1****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没有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3)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5)未被国家、**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2.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记录。标书代写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三、资格审查资料(含商务部分)(五)信誉要求及承诺1.信誉声明中:

致: (招标人)

****公司商业信誉良好,满足以下信誉要求:

1.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满足以下信誉要求:标书代写

(1****公司供应商黑名单内;

(2****政府****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内);

(3)未被“信用中国”(www.****.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处罚期内);

(4)未被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5)没有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6) 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7)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8)未被国家、**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9)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记录。标书代写

2、本项目开标及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2026年9 月 18 日 10 时 3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顺延。标书代写

3、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含税)为人民币:****872.00元(大写:肆佰陆拾壹万捌仟捌佰柒拾贰元整)。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特别提示:

(1)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 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市公共**交易网上发布的关于本项目招标有关的信息。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收到以上资料并知悉全部有关招标过程和招标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 9 月 3 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9-03
信息变更
5000012026052202517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当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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