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环审〔2026〕32号
发布时间: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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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489X)关于《****实华合纤污水处理设施沼气利用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作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本项目位于******开发区****园区),项目总投资20万元,本项目为改建项目,拟对现有热媒炉燃料进行调整。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报告表》。
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本项目环评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项目运行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热媒炉燃料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根44.55m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41/2089-2021)有关限值要求。
2.噪声。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3.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废脱硫渣、废中空纤维膜由生产厂家统一回收处置,厂区内不设暂存设施。
五、该项目涉及国土规划、安全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七、按照《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要求,你单位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026年9月2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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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71100 联系电话:0379-****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