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商丘市高氏商贸有限公司脱水蔬菜生产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审批
河南-商丘-宁陵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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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布机构: ****环境局**分局
成文日期: 2026-09-0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宁环审〔2026〕5号 所属主题: 批准结果信息
****环境局**分局关于****脱水蔬菜生产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4

宁环审〔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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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23MAE0JJTG3J))上报由******公司编制的《****脱水蔬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6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以胡萝卜、洋葱、豆角、莴笋、圆白菜为主要原材料,采用粗选、清洗、去皮、切片、漂烫、甩干脱水、烘干、除杂、包装等工艺,利用现有厂房建设一条脱水蔬菜(含水率≤8%)生产线(年产脱水胡萝卜193吨、脱水洋葱204吨、脱水豆角160吨、脱水莴笋94吨、脱水圆白菜102吨)以及与其相配套的仓储办公用房、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及中水储存及农田灌溉利用设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施工期机械设备车辆清洗废水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生产或施工场地、道路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运营期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生产综合废水(蔬菜清洗废水、漂烫废水、甩干脱水废水、天然气锅炉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拖洗废水、喷淋除臭废水)经由“调节池+混凝沉淀池+A2O+二沉池+紫外线消毒”污水处理站处理、**暂存池贮存,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后全部用于周边农田消纳灌溉,不直接外排。

2.废气 施工期严格按照“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等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能耗、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采取原材料库内暂存、车间封闭作业、**暂存池加盖密闭、合理控制烘干温度和时间+8m管道排放、燃气锅炉配套低氮燃烧技术+8m烟囱排放、污水处理重点产臭单元密闭+负压收集+两级喷淋除臭+15m排气筒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生产废气、污水处理/中水暂存恶臭、锅炉燃烧废气排放不得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相对应的排放限值,并需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管控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规划场(厂)区布局、优选低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工序、基础减震、围挡(厂房)隔声、加强机械(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分类收集后及时用于场地回填或是送相关企业**化利用;蔬菜边角料、清洗杂质、除杂杂质、废包装材料、废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滤网、生活垃圾等一般废物分类收集后**化综合利用或交由有能力的单位、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SO2≤0.0115t/a、NOx≤0.0873t/a、颗粒物≤0.0141t/a,COD、氨氮、总磷、非甲烷总烃新增排放量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六、项目环保措施****生态环境局****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0370-****026

2026年9月4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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