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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 |
|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第18项对应内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0 ‰/天”,现修改为:“****银行****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加手续费”。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7.3工程进度付款中“第17.3.4(2) 目约定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不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修改为:“第17.3.4(2) 目约定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第15项对应内容修改为:“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斜拉索等主要材料单据所列费用的 60 %”。 四、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附录》中第8项“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约定内容修改为:“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斜拉索等主要材料单据所列费用的 60 %”。 五、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附录》第10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约定内容修改为:“****银行****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加手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