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质监〔2026〕175号
****
关于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琼承担
检测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建设局、**市自****建设局,****管理局(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省外检测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管理,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及《**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琼建规〔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外检测机构进琼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进琼开展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省外检测机构,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要求在**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固定检测场所,通过本通知发布的途径向****(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范围包括本机构申请备案时持有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中的全部或部分检测专项,并具备所申报检测专项对应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能力。
二、备案流程
(一)提交材料
进琼备案实行线下办理,省外检测机构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企业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琼备案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含附表)的复印件;
3.**分场所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复印件;
4.**分场所的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5.**分场所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的复印件;
6.**分场所场地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7.**分场所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相对应的设备检定/校准证书的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受理材料
申请单位提交备案材料后,省住建厅对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正式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正式受理。
(三)材料审查和预约核对
省住建厅受理备案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规定的,联系备案申请机构预约专家现场核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联系备案申请机构进行补正,待补正后联系备案申请机构预约专家现场核对。
(四)专家现场核对
省住建厅参照《**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导则(试行)》(琼建质监〔2025〕131号)的要求开展专家现场核对。省外检测机构应确保进琼分场所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五)备案登记和公示
省住建厅在材料审查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现场核对时间)根据专家现场核对情况作出备案结果登记,备案结果向社会公示。省外检测机构备案有效期与申请备案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省住建厅在门户网站提供省外检测机构备案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并实时更新。
三、备案后变更事项
(一)备案有效期内,省外检测机构申请增项(增参数)备案的,应提交本通知要求的相关备案内容资料,向省住建厅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有效期至原备案结束时间。
(二)省外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进琼分场所主要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省外检测机构的资质、进琼分场所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申请办理重新备案。
(四)省外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发生延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延期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申请办理延期备案。
四、备案退出机制
(一)备案有效期内,省外检测机构应遵守资质动态监管有关要求,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擅自变更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未向省住建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省住建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为不如实申报备案信息,省住建厅依法撤销备案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二)备案有效期内,省外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发生延期,未及时向省住建厅申请办理信息变更(延期)的,其备案信息有效期满后自动注销。
五、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印发前,已在省住建厅建立诚信档案(诚信登记)的省外检测机构,按照本通知申报流程备案。
(二)省外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进琼分场所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进琼分场所的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省检测机构同等监管要求,将本行政区内的省外检测机构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人员履职、仪器设备、场所环境、质量管控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省外检测机构进琼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查处结果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将违法违规情况抄送其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在备案信息中记录并公示。
(四)省外检测机构应将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入**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管平台,确保进琼分场所开展的检测业务全过程可追溯。
(五)省外检测机构进琼开展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活动,涉及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遵守工程质量检测法律法规规定。
(六)备案具体工作由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管理局组织实施(地址:**市**区美群路21号,联系电话:0898-****0263)。
(七)本通知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琼备案表
****
2026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