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安市文善电子有限公司AI电感器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江苏-淮安-淮安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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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9-04
文 号 淮环表(安)复〔2026〕35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体 裁 批复
组配分类 操作
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操作
关于淮****公司AI电感器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淮****公司AI电感器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济开发区藏军洞路53号,占地面积27363平方米,年产10亿只AI电感、10吨复合型磁粉。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接管****处理厂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中的C标准。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治理设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喷漆、烘烤废气与制粉生产线产生的废气采用整体换气的方式进行收集,先合并再经“换热器+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30m高5#排气筒排放;电感的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采用半密闭集气罩收集,经一套“换热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30m高6#排气筒排放。制粉生产线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颗粒物(其他)”项的排放限值;项目制粉全过程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丙酮参照执行**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的“丙酮”项的排放限值。喷漆、烘烤工序产生的废气漆雾颗粒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的标准限值;5#排气筒颗粒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的“颗粒物”项的标准限值;项目电感的固化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NMHC”项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颗粒物(其他)”“NMHC”项的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丙酮执行**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中“丙酮”项的排放限值;厂区内(厂房门窗或通风口等排放口)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本项目东、北及西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南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4类标准。

(四)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交由环卫清运;废包装、废铜线、不合格品定期出****公司;干式过滤器收尘、废布袋、废漆皮、废活性炭、废机油、废丙酮包装桶、废机油桶、废水性漆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五)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350立方米应急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公司应对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含丙酮)≤0.273吨、颗粒物≤0.0212吨;

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含丙酮)≤0.173吨、颗粒物≤0.0466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总量≤600吨,COD≤0.18/0.03吨、SS≤0.12/0.006吨、氨氮≤0.018/0.0024吨、总氮≤0.024/0.0072吨、总磷≤0.0027/0.0003吨。

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含丙酮)≤1.973吨、颗粒物≤0.0277吨;

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含丙酮)≤1.2917吨、颗粒物≤0.0706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总量≤6028.8吨,COD≤1.8086/0.3014吨、SS≤1.2058/0.0603吨、氨氮≤0.1809/0.0241吨、总氮≤0.2411/0.0723吨、总磷≤0.0271/0.003吨。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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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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