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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市****公司100%股权 | ||
| **** | 监测编号G32026HA****046 | |
| 50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2026-09-04 | 挂牌截止日期2026-10-09 | |
| **市****公司 | |||
| **省****示范区国际**863科技创新园3号楼内 | 所在地区**省/**市 | ||
| 谢锁锋 | |||
| 2023-10-18 | 注册资本(万元)50.000000人民币 | ||
| 国****公司(企业) | 经营规模微型 | ||
| ****公司 |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 ****0600MAD291MY2K | |||
| 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柜台、摊位出租;城市绿化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房屋拆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其他类型股东决定 | ||
| 0人 | 金融分类|||
| 1 | 股份总数|||
| 鹤****公司 | 100 | ||
| 2026 年 | |||
| 282.69 万元 | 234.97 万元 | 47.72 万元 |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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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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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据来自2026 年度1-2月专项审计报告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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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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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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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7.52 万元 | 269.17 万元 | -1.65 万元 | |
| 246.46 万元 | 37.67 万元 | 37.67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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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所(普通合伙) | 核准(备案)机构****示范区国资委 |
| 2026-08-05 | 评估基准日2026-02-28 |
| 48.82 | 评估总资产(万元)283.79 |
| 234.97 | 净资产(万元)48.820000 |
| 鹤****公司 | ||
| ****0600MA9GXJ923N | 所在地区**省/**市 |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 5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启琛 | |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金融分类||
| 其他类型 | ||
| 100.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000000 % | |
| 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城投****公司 | |
| /**市/**区 | ||
| **** | 批准文件类型其他 | |
| 2026-05-31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鹤示范管会纪[2026]3号 | |
| 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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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是 | ||
| 是 |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15 万元 |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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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支付 |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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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让方需承担或享有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日期间标的企业正常经营形成的损益。 2.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期间产生的税费及债务由受让方承担。 3.****公司存在未履行完毕的既有债务及相关的未决诉讼风险。受让方承诺在受让后,将以公司名义继续履行上述债务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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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日期间标的企业正常经营形成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2.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及交割期间产生的税费及债务由受让方承担。 3.****公司存在未履行完毕的既有债务及相关的未决诉讼风险。受让方承诺在受让后,将以公司名义继续履行上述债务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主体责任。 4.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①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所披露内容;②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③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④已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让转让标的及向转让方提供相关的协助及配合;⑤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要求退回保证金和转让标的;⑥已充****公司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能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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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是 | |
| 征集到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多延牌次数: 2次 , 延牌周期:5 个工作日。 | ||
| ****中心(普通合伙)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138****8203 |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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