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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2029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澄清补遗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 此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约束力,请投标人照此执行。 **** 2026年9月4日 一、补遗文件 1.《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内“八、项目管理机构”项下(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内“(2)项目组其他人员”表中“项目负责人业绩”修改为“项目组其他人员业绩”。删除“注:①中‘项目负责人应在简历表内注明资质审查业绩’”。 修改后为: (2)项目组其他人员 姓名 年龄 学历 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现任职务 拟在本项目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执业年限 专业技术证书及编号 序号 证书名 证书编号 颁发日期 审批机构 项目组其他人员业绩 序号 项目业主 项目 名称 开始 时间 完成 时间 合同金额(万元) 担任职务/岗位 备注 1 2 3 … 注: ①为便于评审,全部业绩都填在一张表格中,业绩的排列顺序与所附材料的排列顺序应一致,最能响应招标要求的业绩应放在前列。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注:本项目进行现场答辩,答辩顺序在开标时由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在现场随机抽取确定,答辩时间为本项目评标当天,答辩地点为本项目评标室。答辩时,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需携带身份证明”修改为“注:本项目进行现场答辩,答辩顺序在开标时由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在现场随机抽取确定,答辩时间为本项目评标当天,****政府政务服****服务中心****政府政务服****服务中心要求执行) 。答辩时,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需携带身份证明”。 二、澄清文件 提问1:由****集团****公司,****集团或子公司同一时间下达的任务响应时间冲突导致同一人无法多头响应的客观情况,项目副经理(会议列席)、项目副经理(案件代理)是否均可以填报多人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八、项目管理机构“注:5.投标阶段投标人仅需报送第一章及第三章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及派驻现场办公律师等人员,其他人员应在合同签订前15日内将项目团队牵头人以及项目团队其他人员的详细资料提交甲方,经甲方面试通过后方有资格承担相应职务,且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 提问2:“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公司对于坐班要求不一致,****公司未提出坐班需求。因此,派驻现场****集团某个指定办公地点****集团****公司的现场工作还****公司分别计算驻场办公次数****公司的派驻现场办公律师人员能否出现人员重合安排 回复:1.否;2.****公司要求及指定地点现场办公,分别计算驻场办公次数和时间;3.原则****公司的派驻现场办公律师不得重合安排。 提问3:“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公司对于律师团队人员配置的要求有所差异,****公司填报不****公司填报的律师团队人员配置可否出现重合 回复:是;原则****公司的派驻现场办公律师不重合,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提问4:“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公司对于法治培训的次数等要求有所差异,集团的培训计划****公司****集团的培训独立计算次数 回复:****公司要求执行。 提问5:提供总所从事****事务所备案信息的情况下,总所相关授权材料可以是总所加盖鲜章并签字的授权书扫描件吗是否不需要总所加盖CA印章 回复:可以是总所加盖鲜章并签字的授权书扫描件,不需要加盖总所CA印章。 提问6:资格要求中明确“同一合同同时包含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交易所市场债券注册法律服务、银行间市场债券注册法律服务项目业绩,或不同合同中的上述服务经组合后满足要求的均予以认可”。评分标准中“类似业绩”加分是否适用同一规则 即:一个合同若同时包含多项服务,在加分评审时是否也只计为1个业绩,还是可以按服务类型拆分计分 回复:是。在满足资格条件基础上,投标人每有一个合同同时包含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交易所市场债券注册法律服务、银行间市场债券注册法律服务项目业绩,或不同合同中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交易所市场债券注册法律服务、银行间市场债券注册法律服务经组合后满足要求的均可加分。 提问7: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派驻现场律师的个人业绩是否可同时计入投标单位业绩还是必须区分“单位业绩”与“个人业绩”,同一业绩只得一次分 回复:单位业绩与人员业绩可为同一业绩,满足相关要求的分别计分,但需分别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提供佐证材料。 提问8:《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3条规定“国有企业证明需提供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等可证明国有企业的材料复印件”。请求澄清:1、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是选择其中一种还是必须同时具备2、国有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通常仅基于诉讼、执行等专门事项委托而程序,且均由“仅用于某某案件用途”或“应当保密”的要求,故而实务中难以获取并用于投标事项。是否接受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获取的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图作为证明国有企业身份的有效凭证 回复:1.国有企业证明需提供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等,其中一项或多项均予以认可;2.接受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获取的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图作为证明国有企业身份的有效凭证。 提问9:《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项规定“(1)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应使用电子签章。过渡期内(指未全面实行电子签章期间),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5)本项目在过渡期内,电子签章的字体、认证单位等不作强制要求。”请求澄清:鉴于本项目在过渡期内,电子签章的字体、认证单位等不作强制要求,1、就本次招标,目前是否属于过渡期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要求签字的地方,是否必须使用电子签章,还是也可以使用手写签字的电子扫描件 回复:本次招标在过渡期内,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 提问10:《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1.1项规定“招标人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登陆“电子交易系统”在“不见面开标大厅”对接收到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提前登陆准时参加。”请求澄清:1、是否在“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线上答辩如是,拟任团队项目负责人应如何登陆及使用“电子交易系统”及“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答辩,请告知相关流程或提供操作手册。2、如不按照前述方式进行线上答辩,将采取何种方式,在什么时间、地点进行答辩,请告知。 回复:详见补遗文件。 提问1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内“案件副经理(案件代理)“相关要求中规定:”②业绩证明资料为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完成时间以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合同期限为准,若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项目期限、人员信息及工作内容的,可提供合同相关页复印件或业主证明文件。”请求澄清:1、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交合同协议书,未要求提交判决书,是否需要同步提交判决书作为已完成的业绩2、诉讼案件通常涉及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且委托代理合同也不会载明具体的完成时间点,请问以何种标志或节点作为一个诉讼案件的完成时间3、如诉讼案件代理工作内容系在常年顾问合同中约定,并不单独签订诉讼代理合同,可否以提交“顾问合同+判决书”的形式证明诉讼代理业绩4、如相关案件启动时间(受理时间或应诉时间)在常年顾问合同约定期限内,但判决时间超出顾问合同约定期限,可否视为与该合同相关的诉讼代理业绩 回复:1.判决书不作强制要求;2.若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包含诉讼案件代理服务内容,提供合同协议书即可;若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无法体现项目期限、人员信息及工作内容的,可同时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和业主证明文件(包含业主授权委托书);3.完成时间以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合同期限为准。 提问1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内“答辩环节”相关要求规定:“由拟任团队项目负责人汇报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含建设工程/房屋买卖/广告**经营/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人事等领域)等相关内容。****委员会根据本项目特点,从法律服务团队分工及协调、紧急事件应对处理、案件处理等方面进行提问,由拟任团队项目负责人回答。回答应突出招标人关注点和项目重难点,根据给定材料引用法条及判断事实准确,有相应的应对措施。”请求澄清:1、关于汇报:汇报时长有无限制是否必须脱稿汇报,可否使用书面讲稿、PPT等材料进行辅助2、关于提问答辩,是否给予思考和准备时间如有思考准备时间,仅能由拟任团队项目负责人独自思考、回答,还是允许投标文件内载明的团队成员共同讨论解答准备期间是否允许使用辅助材料及工具 回复:1.汇报形式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委员会要求执行;2.答辩时由项目负责人汇报,提****委员会要求执行,请投标人提前做好准备。 提问1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内“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方案”相关要求规定:“在满足第五章用户需求书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整体方案进行横向比较:投标人编制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不同业务板块(轨道建设、轨道运营、TOD综合开发、**经营)团队人员分工,重要文件审核机制,招标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支持,法治培训计划等内容。”请求澄清:1.、《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内“八、项目管理机构”项下(一)人员汇总表注5规定“投标阶段投标人仅需报送第一章及第三章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及派驻现场办公律师等人员,其他人员应在合同签订前15日内将项目团队牵头人以及项目团队其他人员的详细资料提交甲方,经甲方面试通过后方有资格承担相应职务,且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该处规定与上述“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方案”相关要求规定内容似有矛盾。即:在递交投标材料时,投标人是否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内各单位用户需求书内的要求,书面提交相应服务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2、如需提交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应当按照各单位“用户需求书”要求(尤其是该单位的特别或个性化需求),提交执业年限、业绩无犯罪记录等全套证明材料3、以《******研究院有限公司用户需求书》为例,要求主办律师及须具有“2023年至今至少承担过一****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业绩”,派驻现场办公律师须具有“至少承担过一项知识产权方面、科技或研发类等类似业绩”,相关企业性质、业绩性质(如科技类、研发类、知识产权类)应如何认定,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也应在投标材料或服务方案中一并提交4、如需提交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单位拟委派人员是否允许重复 回复:1.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八、项目管理机构“注:5.投标阶段投标人仅需报送第一章及第三章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及派驻现场办公律师等人员,其他人员应在合同签订前15日内将项目团队牵头人以及项目团队其他人员的详细资料提交甲方,经甲方面试通过后方有资格承担相应职务,且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2.签订合同时,按各单位用户需求书要求提交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3.原则****公司的派驻现场办公律师不重合,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提问14:《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内“八、项目管理机构”项下(二)“人员汇总表”内“2.项目其他人员”中仍有“项目负责人业绩”一栏。请求澄清:该处是否应修改为“项目组人员业绩”或类似表述 回复:详见补遗文件。电子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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