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公司新****公司(以下简称:****)拟对阿拉****公司债权进行公开处置。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阿拉****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26年8月31日,我分公司持有阿拉****公司2笔债权本金金额为726万元,利息、罚息金额为963.70万元,债权共计1689.70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债务人 |
本金余额 |
利息、罚息 |
债权余额 |
抵押及保证情况 |
诉讼情况 |
| 阿拉****公司 |
300.00 |
427.12 |
727.12 |
1.抵押物为于新朋名下位于新阿塔公路11****创业园二区内三块土地,面积共计59033.63平方米。2.于新朋、张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已执行 |
| 426.00 |
536.58 |
962.58 |
1.抵押物为于新朋名下位于新阿塔公路11****创业园二区内1号楼1单元101室、2号楼101室、面积8798.98平方米的房产。2.于新朋、张丹、任玉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已执行 |
|
| 726.00 |
963.70 |
1,689.70 |
二、其他情况说明
1.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目前处于终本状态。
2.特殊事项说明
上述债权不包含自收购之后产生的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相关费用,最终债权金额以相关合同和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3.本次资产处置坚持公平、公正、公**则,任何意向方均
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缴纳保证金)当然取得对标的资产的优先购买权或标的资产的任何购买保证。
三、交易对象及条件:
(一)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受让资产:1)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7)****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长城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交易条件:原则上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需要支付分期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具体情况由双方约定。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长城公司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和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付经理,099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