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期限:报告表项目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6年9月4日-9月7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5035 (行政审批)
通讯地址:**大路6665****中心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 ****座椅部件自制项目 | ****开发区长客路463号 | **** | **** | 本****经济开发区长客路463号,利用现有整修车间闲置区域新增生产设备,扩大座椅相关部件自制化;依托综合车间烘干房对座椅进行烘干;扩建后,年产靠背粘接总成11600件、座垫粘接总成11600件、桌板总成11520件、桌板面板23040件、线缆总成60000件、头枕粘接总成640件、金属件粘接总成3700件、座椅5000把。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废气 ①吸塑废气、粘接废气、注塑废气 经现有“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1#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可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排放标准。 ②烘烤废气 经活性炭过滤棉处理后,由15m高2#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速率可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排放标准;挤出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1#排气筒排放,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 ③焊接烟尘 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废气浓度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基础减震及软连接措施处理后,可使噪声排放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 本项目无新增生活垃圾;粘接废料、座椅和自制件清洁废物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机加废屑、焊渣、电缆废物、废包装物集中收集定期外售;注塑废边角料、注塑不合格件集中收集,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桶、废机油、废含油抹布等按危废标准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 |||
注: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