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低压配电设备及照明灯具采购项目(2677标) | ||
| **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低压配电设备及照明灯具采购项目(2677标) | ||
| A11-124********9028823-****0805-012556-7 | ||
| 更正公告 |
**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低压配电设备及照明灯具采购项目(2677标)补充通知(三)
各投标人:
**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期工程低压配电设备及照明灯具采购项目(2677标)(招标编号:****)于2026年8月6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对外发布招标公告,于2026年8月12日发布本项目补充通知(一),于2026年8月25日发布本项目补充通知(二),现对以上所发出的相关资料作出如下澄清、修改及答疑回复:
一、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七章用户需求书(另册)二、技术要求:
原文:1.9 实物检测报告
本次招标需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拟投实物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第三方的国****检验中心(**)或国****检验中心(**)出具。
现修改为:1.9 实物检测报告
本次招标需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拟投实物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第三方的国****检验中心(**)或国****检验中心(**)或其他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2、将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会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均修改为:标书代写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2026年 9月20日9时30分。标书代写
(2)投标会时间修改为:2026年9月20日9时30分。
(3)开标时间和地点修改为:2026年9月20日9时30分;****交易中心开标室(14)。标书代写
二、招标文件答疑部分:
(一)问题编号:WTBH838818
就招标文件第157页11.9条实物检测报告的内容提出以下问题:
问题1: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是否可以做中标后专项承诺书,承诺“若我公司中标,在设计联络阶段中标人按照招标要求提供由**或**两家机构出局的9类灯具全套检测报告若可以,是否可提供标准承诺模板
答复: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关于检测报告的修改具体详见本补充通知“一、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部分”。
问题2:就以上问题,根据招标文件评标管理办法,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未提供相关检测报告,非废标项。那么,请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主动做了专项承诺,评标和定标环节是否认可该项承诺
答复:检测报告不属于否决或废标条款,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问题3:招标文件中限定专属检测机构,条款限定仅认可**和**两家特定机构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修订为**范围内其他具备合法CMA资质、检测能力达标、设备及技术均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均认可
答复:详见本补充通知“一、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部分”。
注:各投标人应按随本补充通知发布的资料编制投标文件。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一)、(二)等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内容为准。
招标人:****(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日期:2026年9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