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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
| **编号 | 交易方式 | 当前状态 | 报价开始时间 | 报价结束时间 |
| **** | 煤炭询价采购 | 交易中 | 2026-09-05 16:39:37 | 2026-09-06 16:39:37 |
| 产品名称(别名) | 热值(KCal/Kg) | 硫分(%) | 其他产品参数 | 交易数量(吨) |
| 生物质-秸秆 | 2600 | 不高于0.3% | 查看 | 30000.00 |
| 交割地 | 交割方式 | 运输方式 | 验收方式 | 结算方式 |
| **省**市******电厂 | 到厂交货 | 汽运 | 到场验收 | 一票结算 |
| 最小交易量(吨) | 最大交易量(吨) | 交易保证金类型 | 交易保证金金额(元) |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加急标书代写 |
| 10000.00 | 10000.00 | 无保证金 | 0.00 | -- |
| 交货结束时间 | 合同需方 | 其他信息* | ||
| 2026-12-31 01:54:09 | **** |
结算付款方式
1. 生物质燃料采取到厂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生物质燃料运输至甲方厂内指定地点并完成卸车工作(乙方须使用带自卸功能的车辆)。2. 结算数量以甲方厂内过衡数为准(厂内地磅长度16米,宽3.2米,运输车辆规格禁止超出地磅尺寸,整车总重不得超过49吨)。3.入厂生物质燃料的结算质量以甲方相关部门检验结果为准,自甲方向乙方反馈最终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乙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质量纠纷处理申请,双方提取厂内备查样,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全水以甲方原检验结果为准)。如复检结果与甲方原检验结果的干基高位热值偏差在±72kcal/kg以内(含),则以甲方原检验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如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的热值偏差在±72kcal/kg以外(不含),则以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甲方承担检测费用。4.采用一票结算方式,结算价=基准价+热值奖罚+水分扣罚+硫份扣罚+灰分扣罚+履约量扣罚+其他考核款。 甲方核验货物数量、生物质检验结果无误后办理结算,按整批次收货后统一结算。5.价格税率:供应商****工厂交货价(含运输费),报价为含税价,税率为13%。乙方提供可作进项税抵扣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结算凭证,发票抬头为“****”,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金额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未履行部分双方应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考核条款
1.发热量考核(收到基低位热值):入厂生物质燃料的结算质量以甲方相关部门检验结果为准,热值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600KCal/kg为基数,最高不超过4600KCal/kg。当热值低于标准值时,以标准值为基点,每减少1kcal/kg,减价K元/吨;当热值低于(标准值-700kcal/kg)时,属于甲方拒收范围,如甲方接收,价格按照合同中标价50%结算,如热值>4600KCal/kg,则按4600KCal/kg对应热值封顶结算。K=(一票到厂含税价)/基准热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本项加/减价分批计算,各批加权累加,最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乙方供应的生物质原料,严禁掺夹草本类植物/树叶、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塑料片/颗粒、金属物、橡胶物、废弃油料、粘接剂、石块、石粉、灰土、泥沙以及国家关于生物质燃料法律法规所名令禁止掺杂的其他物质。 若发现有掺夹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每车1000元至 3000 元标准处以罚款,同时甲方有权拒收货物或作没收处置。 2.全水分考核(Mt收到基全水):全水分以35%为基准,收到基全水每增加1%减价5元/吨,不足1%部分按比例调整,最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全水分超过45%达到拒收值,甲方有权拒收,如甲方愿意接收则按合同中标单价20%予以结算(水分超45%的批次直接按合同基准价*20%一口价结算,不再进行其他奖罚调整计价)。 3.硫分考核(收到基全硫 St,ar %):供应生物质原料收到基全硫不得超过0.3%,每超过0.1%扣罚3元/吨,不足0.1%的部分按比例扣减。硫分高于0.6%属于甲方拒收范围,如甲方接收,价格按照合同中标价70%结算。 4.灰分考核(收到基灰分Aar):灰分以10%为基准,收到基灰分每增加1%减价2元/吨,不足1%部分按比例调整,最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灰分值超过20%达到拒收值,甲方有权拒收,如甲方接收,超限部分货物按合同中标单价70%予以结算。 5.合同兑现率考核:若合同期内兑现率>110%,超出部分甲方有权不予结算;若合同期内90%≤兑现率≤110%,不予考核;合同兑现率为80%-90%(含80%),合同期内未到生物质燃料量按20.00元/吨扣款;合同兑现率为70%-80%(含70%),合同期内未到生物质燃料量按30.00元/吨扣款;合同兑现率为60%-70%(含60%),合同期内未到生物质燃料量按40.00元/吨扣款;合同兑现率低于60%,按合同量50.00元/吨扣款。(未到生物质燃料量为签约量与到货量的差值,因甲方生产掺烧进度影响而**供货周期的不作考核) 6.原料规格要求:本合同采购原料规格为:要求长度<5cm,直径(厚度)≤ 1cm 的边角林木类片状/条状木料或木粉破碎料(以树头、木方、木板边角料、树杆、****加工厂剩余高热值边角余料为主),乙方供货原料应符合甲方规格要求,如乙方来料规格超出标准值,甲方有权拒收,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能按规格供货且拒不整改的,已到厂货物甲方有权没收或要求供应商清理出厂,终止合同并解除供应商关系。
备注信息
1.本次采购标的为生物质原料,总量3万吨,分3个标段,每家供应商只能投一个标段,1万吨/标段。原料以树头、木方、木板边角料、树杆、****加工厂剩余高热值边角余料为主,辅以树皮(不含树叶)等低热值燃料。严禁掺夹草本类植物/树叶、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塑料片/颗粒、金属物、橡胶物、废弃油料、粘接剂、石块、石粉、灰土、泥沙以及国家关于生物质燃料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掺杂的其他物质。 2.规格:要求长度<5cm,直径(厚度)≤ 1cm 的边角林木类片状/条状木料或木粉破碎料(以树头、木方、木板边角料、树杆、****加工厂剩余高热值边角余料为主) 3.指标要求:含水率:≤35%、硫份≤0.3%、灰分≤10%; 4.自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起,7天内应具备送货条件,具体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5.具体要求详见合同范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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