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项目厨房、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澄清公告
一、采购集团编号:德文旅招[2026]76号
二、采购项目编号:****
三、采购项目名称:****中心项目厨房、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
四、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8月28日
五、提问事项:
1、因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184页评分项目投标企业总体情况中,“投标人提供的厂房建筑面积”部分要求证明材料的时间必须在本项目公告发布之前,那么第185页评分项目中“成功案例”的合同、验收证明、发票及“拟投入设备仪器”的购置发票、租赁合同、租赁付款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时间是否和“投标人提供的厂房建筑面积”部分要求提供的资料的时间具有同等要求请求贵方予以回复!
答复:本招标文件P185页中“成功案例”的业绩证明材料中所提供的发票时间更改为在本项目公告发布之前。其余按采购文件要求不作更改。
2、(1)投标人提供的厂房建筑面积在 1 万平米(含)-2.5 万平米的,得 1 分;提供的厂房建筑面积在 2.5 万平米(含)-4 万平米的,得 2 分;提供的厂房建筑面积在 4 万平米(含)及以上的,得3 分。本项最高得 3 分。 注:须提供厂房照片、厂房房产证,租赁的厂房需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付款发票,以上证明材料的时间必须在本项目公告发布之前,不提供不得分。
对于这个项目来说,因为田博园这个厨具项目不一定需要 2.5 万平米(含)-4 万平米的厂房面积才能生产出此批设备,有一万平方已足够,所以 2.5 万平米(含)-4 万平米有局限性,有倾向性,排他性质太明显。厂房面积(生产场地面积)属于企业规模条件,政府,企业单位采购项目没有明文硬性规定。
(2)评分项 一、厂房建筑面积评分条款质疑(涉嫌量身定制、设置不合理门槛) (一)原条款内容 投标人提供的厂房建筑面积在1万平米(含)-2.5万平米的,得1分;2.5万平米(含)-4万平米的,得2分;4万平米(含)及以上的,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同时要求须提供公告发布前的厂房照片、房产证,租赁厂房需额外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付款发票,材料不符或未提供不得分。 (二)条款存在的违规问题 1. 评分指标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属于不合理加分项。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厨房设备、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核心评审要素应为设备质量、技术方案、供货能力、售后服务、项目履约能力等,厂房建筑面积大小与本项目设备采购履约、服务质量无直接关联。该条款刻意以厂房面积划分评分梯度,并非保障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属于擅自增设无关评审指标。 2. 梯度分值设置固化,针对性极强,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条款精准划分1万㎡、2.5万㎡、4万㎡三个固定面积梯度,分值逐级递增且高分门槛明确固定,该量化标准并非行业通用标准,高度契合某一家或少数几家特定企业的厂房资产规模,直接将中小规模、厂房面积不足4万㎡的优质潜在投标人排除在高分梯队之外,变相限制、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投标,违背招投标公平竞争原则。 3. 证明材料要求过于严苛,设置隐性投标壁垒。条款不仅要求厂房权属、租赁协议,还强制要求提供公告发布前的租赁付款发票,该要求超出项目履约能力审查的合理范畴。多数合规租赁企业存在季度、年度集中开票的情况,无法恰好匹配公告发布前的票据时间节点,无合理合规依据,属于刻意增设的不合理投标门槛,进一步缩小有效投标人范围,贴合量身定制特征。
答复:本次采购厂房建筑面积为满足项目使用功能的核心技术参数,仅设置为评分加分项,不是资格条件,不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指标分档依据项目实际使用需求设置,未脱离采购项目的本身需求,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3、(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项目截标时间止(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完成过的 500 万(含)及以上类似项目业绩(项目特征为厨房设备或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的同类业绩)的数量进行打分,每个业绩得 2 分,最高得 18 分。 注:同一项目的连续性合同或间断服务合同认定为同一业绩合同,不重复得分。 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应包含能够体现具体采购内容的部分)、验收证明及发票;提供的证明材料能体现相关评审因素,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分。标书代写
本项目不一定要达到五百万以上业绩,只要能符合本项目标的为九百八十万以上的业绩就已足够能证明企业的生产能力,有倾向性,排他性质太明显。设置特定高金额门槛 + 过度数量的业绩,变相把企业营收规模作为评审因素; 业绩数量、金额与本厨房设备项目实际履约需要明显不相适应,新供应商竞争空间,属于不合理评审因素。
(2)评分项 二、成功案例业绩评分条款质疑(期限、门槛、认定规则不合理,限制竞争) (一)原条款内容 2023年1月1日起至截标时间止,单项500万(含)及以上厨房设备、洗衣房设备采购类似业绩,每个业绩得2分,最高18分;同一项目连续性、间断性服务合同认定为同一业绩不重复得分;业绩需同时提供合同、验收证明、发票,缺一不可,材料无效不得分。标书代写
答复:本项目将类似项目业绩金额设置为评分项而非资格条件,未对投标人参与投标设置任何准入门槛。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4、拟投入本项目的全套数控设备数量和先进程度进行综合评分,内容包括:数控激光切割系统类、数控自动多边折弯类、数控开槽机类、激光焊接类、自动打磨机类、开卷矫平线类、600T以上液压机类,每提供一类设备得 1 分,同类设备只计一次,本项目最高得 7 分。 注:需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复制件、现场设备生产照片,如设备为租赁,需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付款发票,不提供不得分。
关于本项目厨房设备有部分是洗衣房设备,不需要企业必须自有数控自动多边折弯类、数控开槽机类,开卷矫平线类,数控开槽机类。洗衣****公司代购品,挤压中下企业,有倾向性,排他性质太明显。是否自有该批重型设备,和本项目交付产品质量、供货、安装、售后履约没有必然绑定关系;变相考核企业资产规模,排斥中小生产企业。供应商自有生产设备不宜作为货物类项目评审因素;设备自有还是租赁、外协,不影响交付成品质量的,不得设置分值差异。多地财政处理决定书明确:对自有 / 租赁设备设置不同分值,属于歧视中小企业典型情形。 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内容包含设置明显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生产设备、厂房、规模条件,限制排斥中小企业。
答复:本项目拟投入全套数控设备仅作为评审加分项,不属于资格准入条件,不存在设置硬性准入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本评分因素设置与本项目采购标的、履约交付能力直接相关。本项目采购厨房、洗衣房成套设备,供应商拟投入项目的设备规格、配置、性能直接影响供货质量、安装调试、交付周期及后期使用效果,属于评判投标货物质量与履约保障能力的合理评审因素。该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5、采购清单推荐品牌 本项目投标产品推荐品牌均存在价格、参数、品牌知名度不在同一档次的情况,多为一个国内低价品牌和两个进口品牌或者高端品牌组成,****公司对市场了解推荐品牌中的低价品牌均已报备,虽然招标文件中注明了”采购清单中除推荐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推荐品牌相当或优于的产品参加,若投标人投标时所投品牌不在推荐品牌范围内的,则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属于推荐品牌同档次产品的证明材料,****委员会评审通过,****委员会有权视作无效标处理。”的条款,但是在投标过程中,其他投标单位根本无法在按推荐三个品牌中哪个作为参照和对比的依据,来寻找其他的品牌,同时也无法出具同档次产品的证明材料,本身招标
文件推荐的品牌就不在一个档次。本项目采购产品变相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品牌,让其他投标单位无法参与,限制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参与的机会。
答复:清单中的只是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自行考虑是否采用,如投标单位选择推荐品牌之外的,可选择推荐品种中任一一种进行参照和对比并出具证明材料即可。
特此通知!
本答疑澄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答疑澄清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查阅最新版答疑澄清文件,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
联系人:沈先生
联系电话:0572-****806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人:小罗
联系电话:0572-****289
3、项目备案部门:德****集团****中心
联系人:秦先生
联系电话: 0572-****517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