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3个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受理拟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行政审批窗口。公示期为2026年9月4日-2026年9月10日(5个工作日)。
电话:0394-****366
通讯地址:****中心一楼环保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受理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公司矿山配件加工扩建项目 | **县**镇**镇莲一行政村 | ******公司 | ******公司 | 项目总投资700万元,环保投资27.5万元,用地面积7262.81m2 | 1.废气:切割、焊接、抛丸工序废气,集气罩/负压收集+袋式除尘器+15m 高的排气筒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围农田施肥,不外排。 3.噪声:设备噪声,经减振基础,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由带盖垃圾桶收集后,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袋式除尘器除灰尘集中收集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边角料集中收集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不合格产品集中收集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淬火油桶、废切削液集中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参考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废暂存期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无 |
| 2 | ****矿山配件加工项目 | ****园区 | **** | ****设计院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用地面积2000m2 | 1.废气:焊接烟尘废气与抛丸粉尘,车间密闭,焊接烟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抛丸粉尘经密闭废气管道收集,收集后一起由密闭废气管道引至1 套“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由1根 15m 高排气筒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和《**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 年修订版)》要求;淬火、回火工序废气,车间密闭,淬火、回火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密闭废气管道引至 1 套“油雾净化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由1根15m 高排气筒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和《**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要求。 2.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3.噪声:设备噪声,经采取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废边角料与金属屑、废抛丸、除尘灰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处置;废布袋由厂家更换时带走处置。淬火油、切削液等原辅料包装桶、淬油沉渣、废切削液、沾染废切削液的废边角料与金属屑、废活性炭、油雾净化器收集的油雾、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采用密闭容器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劳保用品属于危废豁免,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参考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废暂存期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
| 3 | ******公司数据线生产加工项目 | **县沙南产业集聚区 A 区 | ******公司 | ******公司 | 项目总投资4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万元,用地面积1500m2 | 1.废气:注塑工序废气,设置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和《**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 年修订版)要求;焊接废气、破碎粉尘,收集后引入1套袋式除尘器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和《**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 年修订版)要求;未被收集无组织废气,应加强车间通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处理厂,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4三级****处理厂设计收水标准。 3.噪声:设备噪声,经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边角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回用于生产;废线材,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厂家回收;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收集外售综合利用;锡渣,****公司回收处理。 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参考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废暂存期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