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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邦普全链条一体化产业园-50万吨/年先进电池材料项目 | 项目代码 | **** |
| 建设内容及规模 | 项目总占地584亩, **年产50万吨先进电池材料生产线,配套建设现代化办公、原料储运、公用辅助工程和安全环保设施。 | ||
| 建设地点 | **省-**市-**高新区 **省**市高新区田家大道192号 | 建设性质 | ** |
| 行业类别 | 工业/化工 |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类别 | 环境影响报告书 |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606610 | 环保投资(万元) | 4485 |
| 建设单位名称 | **** | 通讯地址 | 顾家店镇 |
| 邮政编码 | 443200 | 环评单位名称 | **君邦****公司 |
| 是否受理 | 是 | 受理时间 | 2026-09-04 |
| 公告开始日期 | 2026-09-04 | 公告结束日期 | 2026-09-10 |
| 公示名称 | 公示类型 | 批前公示 | |
| 公示内容 | |||
| 公众听证权利告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局)拟审批邦普全链条一体化产业园-50万吨/年先进电池材料项目项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审批部门:****环境局 电话:0717-****719 通讯地址:湖****体育场路46****体育场交汇处,七一O研究所办公大楼斜对面),**市民之家四楼D区综合窗口4D02—4D09 | ||
| 公示部门 | ****环境局 | ||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报告书》明确本项目按照《**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鄂环办〔2026〕25号)中无机磷化工行业A级绩效分级要求进行建设,其中雾化工序需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铸造行业A级绩效分级要求进行建设。本项目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要求、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监管等均应落实相应要求。 磷酸铁生产线雾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需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铸造行业A级绩效分级要求、《**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鄂环办〔2026〕25号)中无机磷化工A级绩效分级要求;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磷酸铁生产线压滤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一级碱洗(自带除雾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硫酸雾排放浓度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硫酸镍生产线MHP浸出制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二级碱洗”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硫酸雾、颗粒物、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硫酸镍生产线除杂、酸浸出、除铁铝和除铜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二级碱洗”处理后,通过26m高排气筒(DA004)达标排放;磷酸铁生产线底液配制、除铬压滤、一次酸溶压滤、二次酸溶压滤、沉铬压滤、配磷和回收磷压滤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一级碱洗”处理后,通过24m高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硫酸雾排放浓度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硫酸镍生产线萃取车间产生的废气经“二级碱洗+一级活性炭”(1#-2#)处理后,通过24m高排气筒(DA006-DA007)达标排放。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浓度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以NMHC计)排放浓度和速率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水处理车间废水MVR(1#-3#)蒸发结晶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水幕除尘”(1#-3#)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DA008、DA009、DA011)达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硫酸镍生产线萃取工序产生的氯化锰溶液,进入MVR(4#)蒸发结晶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一级碱洗”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DA010)达标排放。硫酸雾、氯化氢、颗粒物、锰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水处理车间废水预处理工序(除MVR蒸发结晶工序外)产生的废气经“一级碱洗+一级酸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DA012)达标排放。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浓度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排放速率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二级标准要求。 中水回用车间废水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一级碱洗”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3)达标排放;磷酸铁生产线合成、陈化、洗涤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一级碱洗”(1#-6#)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14-DA015、DA021-DA022、DA028-DA029)达标排放。硫酸雾排放浓度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磷酸铁生产线一次、三次干燥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低氮燃烧+一级碱洗+布袋除尘器”(1#-12#)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16-DA017、DA023-DA024、DA030-DA031)达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鄂环办〔2026〕25号)中无机磷化工A级绩效分级要求;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磷酸铁生产线二次、四次干燥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二级碱洗+湿电除尘器”(1#-12#)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18-DA019、DA025-DA026、DA032-DA033)达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鄂环办〔2026〕25号)中无机磷化工A级绩效分级要求;硫酸雾排放浓度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磷酸铁生产线粉碎、混批、筛分、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1#-3#)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20、DA027、DA034)达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鄂环办〔2026〕25号)中无机磷化工A级绩效分级要求。 硫酸镍生产线萃取工序产生的硫酸镍溶液,进入MVR(5#)蒸发结晶工序和干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一级水洗(1-2#)”处理后,通过24m高排气筒(DA035-DA036)达标排放。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排放浓度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化验室产生的酸性化验废气分别经“一级碱洗”(1#-4#)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DA037-DA040)达标排放。氯化氢、硫酸雾、硝酸雾排放浓度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化验室产生含有机废气的化验废气经“一级碱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DA041)达标排放。氯化氢、硫酸雾、硝酸雾排放浓度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丙酮排放浓度需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 6 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以NMHC计)排放浓度和速率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危废贮存库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42)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以NMHC计)排放浓度和速率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以NMHC计)、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硫酸雾、氯化氢、镍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GB31573-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磷酸铁生产线雾化工序产生的废水经车间沉淀池(有效容积不小于5000立方米)沉淀后回用于雾化工序,不外排;硫酸镍生产线MVR结晶蒸发工序和干燥工序产生的喷淋洗涤废水回用于硫酸镍MVR工序,不外排;纯水制备废水回用于循环水站补水,不外排。 皂化和转****处理站中萃取硫酸盐废水处理线(规模为:600m3/d,工艺为“调节+活性炭除油+酸碱中和+硫酸钠MVR系统”)处理后,产生的冷凝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生产废水(碳酸镍洗涤废水、地面清洗水和除合成车间和硫酸镍结晶车间外其他车间产生的废气喷淋洗****处理站中除杂废水处理线(规模为:480m3/d,工艺为“调节+脱碳+混凝沉淀+活性炭过滤+硫酸钠MVR系统”)处理后,产生的冷凝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反****处理站中萃取硫酸镁废水处理线(规模为480m3/d,工艺为“调节+活性炭除油+树脂除重+酸碱中和+硫酸镁MVR系统”)处理后,产生的冷凝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反****处理站中反铁废水处理线(规模为:480m3/d,工艺为“调节+混凝沉淀+板框压滤+活性炭除油+脱碳处理工艺”)预处理,泵送至**邦****公司“反铁废水MVR系统”处理后,产生的冷凝水回用于**邦****公司纯水制备系统,不外排。项目投运前,**邦****公司须按规范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循环水站排污水、化验室废水和初期雨****处理站中初期雨水处理线(规模为2400m3/d,工艺为“调节+混凝沉淀+压滤”)处理; 合成车间废气喷淋****处理站中高盐废水处理线(规模为:1200m3/d,工艺“调节+脱碳+混凝沉淀+除钙反应沉淀+调值”)处理; 以上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一起汇入调节池后经厂区总排****处理厂深度处理。厂区废水总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GB31573-2015)表1废水总排口间接排放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处理厂接管标准三者最严标准;反铁废水预处理后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1年修改单)》表1车间排放口间接排放限值。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有效减震、隔声、消音等措施。项目厂界东、南、北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厂界西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 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萃取用废活性炭、铁铝渣、二次酸溶渣、雾化熔化收尘灰、废水处理废树脂、废水处理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废水处理废油、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废油及油桶、沾染废油的抹布手套、在线监测废液、废气治理废活性炭、实验室废液废渣和沾染重金属的废除雾纤维棉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妥善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转移联单制度。 磷酸铁渣、磷铁铬渣应及时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鉴别后应根据鉴**果进行管理,并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按规范综合利用,否则企业应相应减产或停产。 纯水制备废滤材、未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雾化渣、磷酸铁废料、未沾染重金属的废除雾纤维棉等一般工业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要求规范处置。 (五)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防渗工程。该项目重点防渗区包括生产装置区、仓储区、三废处理区(危废暂存间、中水回用车间、水处理车间、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以及相关管道等)等。建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体系,项目投入运营后按计划做好土壤、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事故废水收集系统,**有效容积不小于1210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和有效容积不小于6300立方米事故池。在项目投产前,编制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每年开展演练,完善应急联动机制。 (七)按报告书要求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八)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合理设置排放口、采样口及采样平台,按规范要求安装和运行废气、废水及雨水排放口在线监控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按照《报告书》规定的监测要求和频次开展监测工作,落实监测计划。开展自行监测的主要监测点位应安装、使用可以获取监测活动过程和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 ||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附件) | |||
| 依法公开的环评文件全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