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都江堰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鲁联干渠地灾段整治项目监理的招标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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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鲁联干渠

地灾段整治项目监理招标补遗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补遗,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进行修改。

原文为:不因服务期限**或缩短、工程投资的增减变化等而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现修改为:

一、计取方法为: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引起监理服务期限**时,监理附加服务酬金按下列方式计取: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因非监理人原因引起监理服务期限**时:

①本合同工程施工工期**不超过3个月,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监理人任何费用;

②本合同工程施工工期**时间超过3个月,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主体工程施工工期**时间(天)-90(天)]×正常服务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注:本合同工程施工工期是指:监理人签发本合同工程开工令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止。

2.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费用已计入本项目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3.由于监理人原因导致项目施工期限**的,委托人不另行支付附加服务酬金,监理人还应支付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4.在发生满足本条第1款规定所产生的附加服务时,监理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28日内书面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实存在附加服务的,按本条支付费用。监理人未按上述期限书面报告的,视为未产生附加服务,不得再主张附加服务费。

二、支付方式为:转账至监理人基本账户。

三、支付时间为:委托人与监理人按约定确定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监理人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并提供相关资料后28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招标文件涉及以上内容均作相应调整,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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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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