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鲁联干渠
地灾段整治项目监理招标补遗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补遗,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进行修改。
原文为:不因服务期限**或缩短、工程投资的增减变化等而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现修改为:
一、计取方法为: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引起监理服务期限**时,监理附加服务酬金按下列方式计取: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因非监理人原因引起监理服务期限**时:
①本合同工程施工工期**不超过3个月,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监理人任何费用;
②本合同工程施工工期**时间超过3个月,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主体工程施工工期**时间(天)-90(天)]×正常服务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注:本合同工程施工工期是指:监理人签发本合同工程开工令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止。
2.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费用已计入本项目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3.由于监理人原因导致项目施工期限**的,委托人不另行支付附加服务酬金,监理人还应支付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4.在发生满足本条第1款规定所产生的附加服务时,监理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28日内书面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实存在附加服务的,按本条支付费用。监理人未按上述期限书面报告的,视为未产生附加服务,不得再主张附加服务费。
二、支付方式为:转账至监理人基本账户。
三、支付时间为:委托人与监理人按约定确定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监理人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并提供相关资料后28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招标文件涉及以上内容均作相应调整,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