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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分行: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审核,****分行长(戴蓉)1人、合规经理(陈淑娟)1人,合计2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名单详见附件1)
二、以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限为一年(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
三、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你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以上审批范围内的岗位人员若有变更,应及时向我局报备。
五、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应将批复文书在单位内公示或告知员工,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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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